第一章 考试管理问题现象解析
一、考试违纪舞弊概述
(一)国内考试违纪舞弊现状
当今中国,考试管理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考试违纪作弊。中国是一个有着上千年国家性考试选拔传统的国家,从隋末唐初的科举制度开始,中国就形成了“考而优则仕”的传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考试成败与个人乃至家族的命运紧密关联。
各级教育考试尤其是国家级考试具有无可替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考风考纪整体良好。但随着考试种类的不断增加,考试规模变大,考试管理的难度亦与日俱增。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旧的组织权威型社会管理方式弱化,新组织模式正处于探索之中,价值观混乱使得作弊者不以抄袭为耻,制度缺位变相鼓励了违纪的行为的蔓延。全国各地不时爆发的群体性舞弊或泄密事件引发全社会对于考试的公平公正的不安与谴责。群众对一些恶性案件的愤慨,甚至蔓延到对地方政府公信的质疑,成为影响官员政绩、社会稳定的因素。
让我们将时间之轮向回拨,历数近年发生的和考试相关的恶性案件:2014年研究生考试中,哈尔滨理工大学考场发生有组织性的舞弊,利用无线设备传递试题,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追踪揭弊,其内幕令人震惊,举国哗然;2013年湖北钟祥高考集体舞弊,规模之大,性质之恶劣,南方都市报发出“不舞弊不公平”的叹息;2012年研究生考试试题大规模泄密,复旦大学葛剑雄在人大会上愤而质疑教育部领导,令教育主管部门颜面扫地;2012年全国成人高考泄密,教育部公安部全国撒网,抓捕 66 人,处理 512 人。其他诸如吉林松原案、湖南嘉禾案、广东电白案等等也记忆犹新。而和考试相关的失职渎职事件和案件层出不穷:2012年景德镇陶瓷学院放错录音磁带,几千名考生被迫封锁在考场不许离开;2010年湖南江永教育局局长身为教育考试管理者,无视党纪国法,于众目睽睽之下进入考场助子作弊;2009年重庆高考,招考办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加分案等等。上述种种情形触目惊心,让国人不禁感叹,中国考试的底线何在?
(二)历史视角下的考试违纪舞弊案例
但我们须客观认识到,自从有了考试,但凡有考试的地方,考试安全问题始终都是考试管理随从如影的痼疾。
从历史上看,仅中国封建王朝顶峰时期的清朝,见诸史书记载科举考试的恶性案件就有十几起。顺治十四年顺天乡试,考官曹本荣勾结同考官李振邺等共14 人,黑幕勾兑 25人,录用 5名。事败后被押送吏部、都察院会审,赃证有据,遂将李、田、张、蔡、陆、项等人斩首,家产籍没,族亲流徙尚阳堡。各省查抄,因牵连被先后被流放出关者达 108人。康熙五十年福建乡试,同考官吴肇中暗中受贿,斩首。正考官介孝恭、副考官刘俨判失察罪名,革职。乾隆十六年会试,嘉庆三年湖南乡试,均因考官徇私舞弊败露而遭查处。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正主考大学士柏俊,官居一品大员,曾任内务府大臣、军机大臣,且系甲科进身在内廷行走多年,因私自撤换试卷,与同考官浦安等三人一起被判斩首。(附《清朝历代科场舞弊要案统计分析表》)
在科举制度背景下,虽有“锁院、别试、回避、封弥、誊录等考试管理制度,但也有贿买、请托、冒籍、割卷、通关节等诸般手段”,各种考试作弊手段也是从出不穷。
第二章 教育考试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
一、中外考试管理措施案例
中国拥有悠久的科举考试传统,为了杜绝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现象,发明了诸多针对考试舞弊的管理制度。例如锁院制度,“宋淳化三年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权知贡举。易简等以贡举重柄,义在无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书省锁宿,更不归私第,以杜绝请托。物论嘉之,后遂为常例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二)。
唐朝还有对考试官亲戚另选官别试的制度。《新唐书·选举志》云:“ 开元二十四年,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即对一定级别官员的亲戚子女单独设考场,叫做别头试。在省试、解试、殿试中实行。
清朝制定了严密的科场规定——如《钦定科场条例》以防止科场舞弊,规范考生和考官的行为,保证科举考试公平、公正进行,同时还对作弊者给予严惩。考试管理实行考试官员责任追究,范围包括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惩戒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责。乾隆五十三年规定:“倘有赎买关节等弊,即将该生及主考房考官按律正典刑。”凡是查处考生对考官勾结作弊的情况,一律从重从严处置。作弊涉案官员轻则被杖击后发配充军,重则处以斩首。
韩国:考生如在考试中有违法行径可被判处最高被判处 7 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美国:考试作弊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刑罚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2 年,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的58名外国留学生因在托福考试中作弊被美国执法部门逮捕。最终处罚包括最高 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
在阿根廷,考试替考被认定为伪造证件罪,会判处3-8年的监禁。2003年,阿根廷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期间,一位高中生由于连续几年都无法通过数学统一考试,雇佣一位硕士毕业生执伪造身份证替自己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其雇佣的一位多次替考人,被查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当即被拘捕。
二、我国现行教育考试管理行政规章情况分析
(一)现行主要教育考试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综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在教育考试规章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为考试的公平、公正、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家及教育部陆续出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如下内容:
除此之外,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促进地方教育改革发展,针对地方性考试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和临时性的教育考试管理行政规章制度。
第三章 教育考试立法的可行性分析....................30
一、以法治考的理论背景........................30
(一)立法依据..................30
(二)教育考试法立法理念..................30
第四章 地方立法创新教育考试管理制度的初步构想..................35
一、以地方立法推动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思路及框架.....................35
(一)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思路......................35
(二)发展框架..................35
第四章 地方立法创新教育考试管理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以地方立法推动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思路及框架
(一)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思路
面对诸如当前考试现状的混乱、现有应对考试行政政策手段苍白无力、法律制度手段匮乏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手段,这就需要为考试立法(A);
国家考试立法难度巨大、国家教育考试立法命运多舛、国家教育考试现有草案偏重于重大考试,无力关注量大而低级的地方性考试,为此,需要学习重庆,走地方立法(B);
现有地方立法及其他研究方案侧重于规范考试组织行为和打击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缺乏对考试大环境的治理,缺乏部门管理(考试配合部门)、政绩考核管理(考试相关官员)、诚信体系管理(社会及校园),由此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完善现有版本,增加新的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建立新的地方性教育考试法(C);
法律意志的实现需配套政策的调整。在实现教育考试地方立法后,须借助法律强制力,推动社会相关的政策的改革,建立对应的配套措施。这包括:考试相关部门配合考试管理部门落实职责;本地政府政绩及人事考核纳入考风考纪、考试质量指标;建立考试诚信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的制度;建立校园学术诚信机制,净化教育考试环境。由此实现教育考试管理制度改革的创新发展(D)。
结语
回顾本文研究的历程,最早的起因在于工作中对教育考试管理问题的切身感受。多年的实践积累,结合求学过程中对于教育考试相关政策、法规和前辈研究成果的学习,在思考与探索中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教育考试管理制度改革发展思路。
本文研究目的是探讨“以教育考试地方性立法”推动教育考试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否可行,以及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以建立教育考试地方立法为第一步,跟进以建立配套的政策制度(包括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实现对教育考试管理制度的改革。因为在法规上简明扼要的条文,要落实就必须配套以规范性文件。
在这个探路的过程中,我首先对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疑点进行的解释和明确,然后对改革的创想进行了论证,并证明其可行性。而对于整个制度体系的完整构建,还有大量的实务性工作,需要在后续工作中,通过管理机构和专业研究学者的指导完成。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当前教育考试所面临的问题与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密不可分,是社会大环境诸多矛盾在教育考试中的具体体现。教育考试所面临的管理问题,最终还是要由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解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