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从宏观方面看.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犯罪生成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整合;①从犯罪学角度考察,犯罪生成是各种主要致罪因素互相作用与转化的必然结果。。从微观方面看,犯罪行为又是一种个体现象和心理现象,犯罪生成是个体心理活动的产物;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生成必然要受到犯罪主体的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悄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生成,归根结底是由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支配和制约的结果。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必须要探讨作为犯罪成立必备的核心要件、并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内在的、决定性作用的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的概念
顾名思义,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所有心理活动和相关心理因素的总称。人类的丫切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都是由行为人的相关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所支配的。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行为,其发生发展乃至实施过程中具体的外在表现,无一例外地是由犯罪行为人相应的犯罪心理所支配和决定的。因此,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犯罪行为只不过是犯罪心理的外化形式而已。在阐释犯罪心理概念之前,应当先弄清楚犯罪(crinninal)的概念。什么行为是犯罪?这是一个亘古以来就存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时代、阶级、国家、学科.甚至不同的学者,由于受到各自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历史等因素的局限,对此问题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例如,神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刑法学、犯罪学等学科对犯罪问题的解释就不尽相同。③正如美国学者威尔德曼所指出的:‘·犯罪一词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探讨犯罪问题时的社会角度。……换言之,人们是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况来使用各种各样的犯罪概念。”④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比较一致认同。作为现象学科,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有学者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归纳、总结出二十多种代表性解释。①例如,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犯罪的实质要素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犯罪是侵犯了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殖民主义、经济剥削、侵略战争等均属于犯罪行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它是与社会所公认的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反社会行为;等等。可以说.“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是所有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基本内涵。③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具体表现,虽然不同学者强调的重点有差异,但是,无论是“侵害他人自由”、“侵害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公益”,还是“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等,其实质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也可以说是合法权益),严重妨碍了他人基本需要的满足。作为刑法学、犯罪学与心理学相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为内涵,还是以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为内涵?关于此问题,在犯罪心理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的概念相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的不同。刑法学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依据。犯罪心理学则侧重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因、心理机制和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④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却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⑤笔者认为,不同学科由于研究对象、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对犯罪概念的理解各有侧重。至于犯罪心理学,因其研究对象是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所以,它的犯罪概念的内涵应该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内涵相同,但其表述方式应该有这门学科自己独特的视角。主要理由是:第一,犯罪概念是整个刑事法律科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一体化”。思想越来越深人人心的今天.如果各门学科之间对犯罪这个最基本概念的内涵之认识都存在着较大分歧,势必引起人们思维的迷茫和学科之间的混乱.不利于整个刑事学科的发展;第二,为了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虽然犯罪心理学要研究违法行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不良行为等,但上述行为在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并未称作犯罪行为,它们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说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扩大了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事实上,所有刑事法学科关于犯罪的认识,都是以刑法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当然,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的犯罪确实有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两门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是一种现象概念,是从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规律人手,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规范概念,是从犯罪的认定和识别人手,以准确而公正的定罪量刑为目的,它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准确地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定罪t刑,通过表明国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现象的探讨应以刑法学对犯罪的规范为基础;反过来,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应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①至于犯罪心理学中“犯罪”概念的外延,可参考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综合研究成果,以犯罪现象的实质表现形式为依据。据此,犯罪心理学(。i而nalPsyc场!哪)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具有刑事贵任能力的行为人,运用社会(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的行为。”对此定义,有必要作如下简释:其一,该定义从心理学角度揭示了满足需要是人们进行社会行为的基础和源泉,人类的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与满足个体的、种族的,甚至是全人类的需要有关;犯罪行为的生成,也是由行为人(犯罪主体)的需要所引发的。
其二,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就在于满足需要的方式方法不被社会所认可,这些方式方通常会妨碍社会整体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必定要追求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又五花八门.如果一个社会不制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满足需要的社会行为,那么,这个社会一定会处于无序的矛盾冲突状态之中.其最终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都无法得到满足。因此,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受到限制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能够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个体冲破这种限制,使用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那么,其实质就是对社会规范的侵犯。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个层次,若个体侵犯的是道德规范,则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自责;如果个体侵犯的是法律规范、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三,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轻视、漠视的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人格的社会性缺陷,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就在于改变犯罪行为人对社会主流价值的不正确态度、促使其形成健全的人格。行为人之所以要使用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法律规范,就在于其对社会有不正确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既是其社会行为的心理基础,又是其人格缺陷的表征。因为人格的社会性缺陷,在合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就可能形成犯罪意识,并进一步转化为罪过心理状态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第一章................(3)
一、犯罪心理的概念................(3)
二、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涵义................(6)
三、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内容................(8)
四、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10)
第二章人格缺陷的生成机制................(13!
第一节刑事法学中的人格问题研究综述................(13)
一、国外刑事法学中有关人格问题研究................(14)
二、我国刑事法学中有关人格问题研究................(16)
三、刑事法学中的人格概念与特征................(19)
第二节生成人格缺陷的基础要素................(24)
一、生成人格缺陷的生物学基础................(25)
二、生成人格缺陷的社会学基础................(30)
第三章犯罪意识的生成机制................(43)
第一节生成犯罪心理的人性基础................(43)
一、需要:心理活动的基础................(43)
二、人性:人类需要的特征................(45)
三、犯罪的人性基础与实质................(48)
四、罪刑均衡:刑事责任的人性要求................(53)
.....................................
结论
本文通过对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研究表明,行为人犯罪的内在根源是运用社会不认可、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不得已的性质。因此,刑罚对犯罪的控制作用是有限的。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够完善的产物.在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政策尚未达到尽善尽美的时候,不要奢望人类能够完全消灭犯罪现象,而只能理性地将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犯罪的控制,包括行为人内在的自我控制和外在的社会控制两方面。自我控制是指通过塑造良好人格,用社会责任感和良心来控制和约束自己的犯罪冲动。内在控制机制的形成,通常是通过培养人们对社会规范的忠诚与信赖,培养良好的性格特征,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对社会负贵的正确态度等途径而实现的。内在控制机制形成的结果,使人们能够以真善美的标准去对待自己的利益追求、在追求需要的满足时自觉地选择社会规范所认可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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