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概念
1.1恢复性司法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西方法治也得到极大发展,但与此相反,犯罪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与日俱增,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面对种类越来越多的犯罪方式,面对使用率已经几近饱和的监狱资源,人们发现传统的国家刑事司法已经越来越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犯罪压力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于是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国家刑事司法及其社会效果,在此情况下,恢复性司法作为解决现代犯罪问题的新出路,应运而生。虽然关于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国家刑事司法之间的优劣长短,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存在是否合理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论,在其出现之日起就从未停止。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在人们的反思、研究、争论中,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极大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研究和认同,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和理念正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这些从联合国于 2000 年和 2002 年分别通过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和《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中可见一斑。如今,恢复性司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很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司法实践制定了适合本土的恢复性司法方案。
1、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何谓恢复性司法?首先,其名称在各国就不尽相同:在最早施行恢复性司法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这一概念名称统一用英文“Restorative Justice”来表达;在日本,一般称其为“修复性司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复归正义”;香港学者则将其译为“复合公义”;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大多数学者使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其次,关于恢复性司的定义,实际上,在恢复性司法发展和研究的几十年间,各国学者并未就恢复性司法达成一个能够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定义。其中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所作出的定义是国际社会使用较为广泛的,其内容如下:“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但这一定义也仅仅是使用较为广泛而已。而在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中,恢复性司法被定义为: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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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2.1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我们选择一种制度,必然因为这项制度有其自身合理性,有其价值。恢复性司法作为解决犯
罪问题的一条新途径,能够走入我们的视野,为我们所接受和选择,且得到良好发展必然有其独特的价值,在我看来在恢复性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2.1.1有利于实现人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得充分行使个人权利。这一价值也是恢复性司法
的核心价值。随着时代进步,人权的内容也不断被丰富,公民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也是其要义之一。我们改革开放简单地讲,就是一个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在强大国家意志之下发育个人的空间,社会的空间。而到了现在,个人的空间,社会的空间已经发育的比较良好了,已经应该有自己的声音了。恢复性司法将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还给公民个人,将解决刑事案件的权力交由当事人个人行使,尤其是对于被害人来说,首次作为主体参与到案件中来,其声音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在恢复性司法下,程序的启动首先必须经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同意,亦即恢复性司法的启动权在当事人手中;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亦即如何解决案件,其决定权也在当事人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都以主动的姿态进入案件的处理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解决案件,在整个过程中,国家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只要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自愿真实,符合公平正义,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予以认同。可见在尊重人权,保障公民个人权力的充分行使等方面,恢复性司法较之国家司法走的更远,它的适用是社会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2.1.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犯罪衍生的其他问题。国家司法模式注重案件本身的法律
解决,但是对于被害人、加害人等关注的不够,使得案件在解决后,仍然留有隐患。据统计,我国有八成左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获得实际赔偿,有相当多的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而反观加害人这一方,法官往往都只考虑,其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在法律框架内该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但很少关注,该行为人为何会犯罪,在该行为人犯罪的背后,整个社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国家司法模式解决了案件,但却留下了遭到犯罪侵害的急需修复的社会关系。如果单纯的刑罚处罚在应对犯罪问题时是卓有成效的,那么就不会有如今的种种问题了。而恢复性司法提倡“恢复性”,其致力于将破损的社会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的生活恢复至正常状态。案件的解决,是建立在受害人和加害人自愿性协商的基础上的,受害人是原谅了加害人才会与之达成和解,加害人也是通过自己的道歉以及积极的修复行动来赢得被害人和社区信任的,这样做同时消除了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不满情绪,使得被害人在被犯罪侵害后有所保证,也使得加害人能够重新融入社区,以免再犯,杜绝了犯罪可能催生的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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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以及可行性分析 ..................... 11
3.1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11
3.2 侦查阶段有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13
4 侦查阶段有关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设计 ............................... 25
4.1 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程序设计...............................................25
4.2 刑事诉讼的转入程序.....................................................29
5 侦查阶段有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完善 ........................... 31
5.1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监督制度.......................................31
5.2 法律援助制度...........................................................33
5.3贫困救济制度...........................................................33
5.4加强社区建设...........................................................34
结语
虽然即使在西方,社区也并不必然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当然参与者,这取决于具体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如在被害人一犯罪人会谈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中,社区并不当然的被邀请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而在社区修复委员会、量刑小组等方案中,一般都会邀请社区作为参加者。但无论社区是否参与会谈,恢复受犯罪破坏的社区关系都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且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社区发挥监督加害人履行和解协议、帮助加害人回归社区和帮助受害人摆脱犯罪影响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当然鼓励社区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来,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此,加强社区建设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社区发展并不成熟,导致社区对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为了使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更好的发挥功效并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推广适用,我们必须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在恢复性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的刑事和解多么具有自身的特色,其结果都有别于刑罚的惩罚性,其最终都是试图恢复被犯罪破坏的各方关系;同样双方的和解协议,也是通过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正式性的恢复性程序达成的。正因如此,虽然我们在实践中难免有瑕疵,相关制度难免有缺失,我始终认为我国刑事和解不应更不能跳出恢复性司法去认识和理解。
从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可行性分析、相应实体和程序设计、相关制度完善等方面详细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的有限适用。通过上面几部分的论述希望能够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工作有所裨益。当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后,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必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