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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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8000 论文编号:sb201302021759396489 日期:2013-02-03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律师在场权概述

一、律师在场权的起源

论及律师在场权,也许人们会觉得陌生,但是对于美国警匪片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所说的一段话,大多数人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够用来作为在法庭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其中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与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就是律师在场权的一部分。
律师在场权起源于美国,最早被适用于刑事讯问之时。如同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其他成果一样,律师在场权亦非一蹴而就的。早在 1791 年,美国的第 6 条《宪法》修正案种就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应该享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这一宪法权利虽然没有涵盖律师在场权的全部内容,但是正是由于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使得律师在场权在美国经过一系列的判例产生、发展直至严格制度的形成。
1、1959 年斯潘诺诉纽约案件
被告人斯潘诺在打架过程中开枪致人死亡,随后,他到警察局自首并聘请了律师。警察对他进行了持续没有间断的八个小时讯问,直到他认罪。他多次要求律师到场,但被经常拒绝。州法院采纳了他的有罪供述,斯潘诺被判处死刑。斯潘诺不服判决而申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审讯违反第 14 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权利,因为斯帕诺的供认并非出于自愿,被指控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了。
2、1963 年吉迪恩上诉案
1961 年,被告克拉伦斯·吉迪恩,因为涉嫌盗窃被逮捕。由于家庭贫困,无法聘请律师,最终被判处 5 年监禁。在服刑期间,他努力自学法律,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1963 年,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他的上诉案。经过听证和辩论,最高法院 9 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 14 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美国的抗辩式刑事审判中,某人被指控,但是因为贫穷而不能聘请律师,除非法院能为其提供律师,否则这个人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州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时,吉迪恩获得了免费的辩护律师,最后被证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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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律师在场权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功能分析

一、刑事侦查行为的概念与内容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国家司法机关为了追究刑事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西方的刑事诉讼理论按照是否需要当事人的自愿配合,将刑事侦查行为分为任意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性侦查行为。①
在我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侦查行为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大体相当于西方的任意性侦查,无须采用强制手段,无须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鉴定等。有关强制性措施分为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措施,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的损害较大。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强制性措施包括:搜查、检查、扣押等。刑事侦查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以下简要分析需要律师在场的几种侦查行为。
(一)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被怀疑有罪行的人
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②从古至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从未被撼动过,所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必经阶段。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证人是除当事人外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作为受害者,大多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询问证人、被害人对查明案件,收集犯罪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是刑事侦查程序中运用的非常广泛的侦查方式。
(三)勘验、检查
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人身。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收集、研究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证物。侦查人员借此分析犯罪作案的动机和过程,从而确定侦查方向。
(四)搜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获犯罪人、收集犯罪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证据或罪犯的人的物品、身体、住处以及其他相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从法律条文的规定看,搜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搜查是国家打击犯罪所必要的侦查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侵犯。因而,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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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律师在场权概述....................................... 2
一、律师在场权的起源..................................... 2
二、律师在场权的概念界定................................. 4
三、律师在场权的理论依据................................. 4
第二章 律师在场权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功能分析........... 8
一、刑事侦查行为的概念与内容...................................... 8
二、刑事侦查行为中律师在场权缺失易引发的问题......9
三、刑事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的作用........................ 13
第三章 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17
一、英美法系国家........................................ 17
二、大陆法系国家........................................ 18
三、域外国家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借鉴...................21
第四章 影响我国建立刑事侦查行为律师
在场权制度的因素及其对应措施............................ 23
一、影响我国建立刑事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因素........ 23
二、我国建立刑事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条件保障措施 .... 25
第五章 我国刑事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的构建.................... 28
一、刑事侦查律师在场权的适用范围........................ 28
二、律师在场权的程序设置................................ 30
三、律师在场权的辅助措施................................ 32
结 语.......................................................... 33
参考文献................................................... 34

结 语

理论界对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进行了诸多论证,一些专家学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律师在场的实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展的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中,犯罪嫌疑人反映,他们消除了怕挨打的恐惧,能够做到比较正常的心态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而侦查人员的讯问态度明显比以前文明。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起初确实有些紧张,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就逐渐适应了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他们会在讯问前的准备上做更充分的准备,更加注重讯问技巧和策略。试验还表明,讯问时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基本没有翻供,个别翻供的也没有把原因归咎于侦查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法律传统,大多数民众还是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他们期望的是侦查机关用尽一切手段尽快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由于侦查手段比较落后,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权持反对态度。培根曾说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从法治文明的高度和国际趋势来看,我国最终要确立律师在场权。
笔者在综合上文已分析的各方面因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提出以下构建意见。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3]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 程滔:《论律师在场权》,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1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
[5]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 樊崇义、史立梅等著:《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
[7] 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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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斌:《20 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珠海出版社,2001 年。
[11] Christopher Stone ,Recording of    Police Interro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载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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