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行政执法如何通过法律体制衔接于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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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8000 论文编号:sb201302021528406485 日期:2013-02-15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非法证据概述

第一节 非法证据的含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认识首先需要了解“非法”的意思。“非法证据”中的“法”所指代的法律的范围,应该在论述非法证据之前予以明确。虽然我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数目繁多,但是本文认为“非法证据”之中的“法”,仅仅指宪法规范、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其他的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非法”就是指违反这些法律规范,违反其他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并不是此处意义上的违法。
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我国的理论界历来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说法。美国的非法证据发展的历史表明,非法证据在美国最早仅仅指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搜查和扣押的规定的违反而获取的证据,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将非法证据的范围进行扩张,使得非法取得的物证以及言词证据也被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因此,本文认为, “非法证据”应该定义为:非法证据是指取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证据,其范围至少包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而取得证据的主体不合法、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是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

第二节 非法证据的成因及范围

一、侵犯诉讼主体合法权利的证据非法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野蛮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当事人被视为诉讼的客体、对象,基本没有诉讼权利。现代诉讼制度吸收诉讼主体理论的思想,抛弃了将当事人作为诉讼客体的不科学的做法,通过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采取各种保障当事人权利措施的方式将当事人的定位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规则,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联合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公民制度的初步见解。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3 款也体现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我归罪的精神,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中以及主要国家的立法中对此也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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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主张责任,主张是证明的前提,没有诉讼主张,就无所谓承担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说服责任;不利后果的负担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足够的证据,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案件证据要经过法官审查和陪审团审判两个阶段。与之对应,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也有两重含义。英国学者赛耶最早提出此二分法,并将第一种责任解释为“不管是在案件开始时或是在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中,有推进诉讼或提供证据的责任。”
从而将提供证据的责任从法官预先审查阶段,扩展到陪审团审理等整个诉讼过程。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以德国为代表,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或者形式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主要关注的是证明主体向法庭提出证据的行为,并不注重行为的法律后果。前期的德国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普遍受到本国传统的职权主义的诉讼理念以及诉讼构造的影响,奉行主观证明责任理论。客观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或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犯罪要件事实在法院审理之后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律规定由对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客观证明责任关注的重点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是在案件事实在经过法院审判后仍然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该理论最早于 1883 年由德国著名法学家尤利乌斯 格拉查提出,并逐渐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从而取代主观证明责任理论,成为在德国诉讼理论界的主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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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1
第一章 非法证据概述................................................... 3
第一节 非法证据的含义 ............................................. 3
第二节 非法证据的成因及范围........................................ 3
一、侵犯诉讼主体合法权利的证据非法............................... 3
二、违反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的证据非法............................. 4
第三节 非法证据的范围 .................................................. 4
一、美国关于非法证范围的规定..................................... 4
二、我国非法证据的范围................................................... 5
第四节 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与无效证据辨析 .....................7
一、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无效证据的概念........................... 7
二 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与无效证据的关系............................ 8
第二章 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11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11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11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分配理念...........................................12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4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 14
二、证明责任的转移........................................................... 15
三、证明责任的倒置...........................................................16
四、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特殊性..................................... 16
第三节 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之考察 ........................ 17
一、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17
二、主要国家证明责任分配实践考察........................... 19
第三章 我国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现状与完善..........27
第一节 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法律现状 ............ 27
一、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立法现状.......................27
二、非法证据之证明责任的司法现状.............. 28
第二节 我国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完善 .........30
一、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构建.........30
二、相关制度构建.............................................. 31
结 论..................................................................... 34
参考文献............................................................... 35

结 论

证据是现代诉讼证明的基石,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证据保留了案件事实的信息。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回溯性探知只能依靠证据。证据具有合法性,是指最后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乎法律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侦查控诉机关提交给法庭的证据都是合法的。因此,必须辨别证据是否合法,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不管是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还是国外科学的司法实践,都倾向于让控诉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公正和效率都是刑事诉讼所珍视的价值,在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时必须予以兼顾。因此,本文提出了这样的非法证据证明责任承担:对于被告人,应当承担初步的提出证据非法的线索或证据,这可以防止被告人滥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权利,恶意影响对其不利的诉讼的进行;对于控诉方来讲,如果法庭经过初步审查采纳了被告方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其将必须承担说服法官相信证据合法的不可转移的说服责任,并且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对于这一证明责任分配,至少需要以下三项配套制度:侦查与羁押分立制度,律师讯问在场权,人身司法鉴定制度。
鉴于我国立法、司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做法不甚合理,本文打算对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通过理论论证、比较研究、实践考察,力求全面阐明该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的初步见解。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2]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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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8]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9]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 年版。
[10]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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