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权是理论界、实务界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就是一个从藐视人权到尊重人权的过程,各个国家都是如此,只是我国同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在这一过程中起步较晚。“犯罪嫌疑人即为坏人,理应受到惩罚”,“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不道德”等等落后的观念一直存在。观念的落后随之引发着一系列行为。特别是有些侦查人员为了迅速侦破案件而采取一些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心理进行虐待、攻击的手段。这些手段的隐蔽性较强,有的甚至短时间很难发现。这对于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能留下无法救济的哀叹或者干脆直接认罪,这也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缘由。因此,为了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必须采用一些有效的措施。笔者选择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这个课题,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一些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内容仍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从这一角度来讲,我选定这个课题,一方面有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也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一个重要体现,适应了国际人权全面发展的大趋势。人权是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所孕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而是由多种门类和多种层次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丰富内涵的权利系统。它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权利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强行法,其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反映着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程度。加之,侦查阶段是权力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最频繁的阶段,也是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时期,故而,重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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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之理论
时至今日,人们对“人权保障”这个词汇有了更丰富的了解。“民众的需求”成为我国法律不断健全的中坚力量。正所谓“需求”使之存在并逐渐升华。在理论界,人权保障作为重要课题由来已久。犯罪嫌疑人是刑诉中对被追诉人的一种特定称谓,在现实生活中却被人们贯以反面的角色,将其视为“有罪的人”。这种观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无形中增加了压力,甚至对其家人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摒弃落后思想,更新观念,注重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势在必行。
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接触较为频繁的阶段。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难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有的侦查人员甚至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更为严厉的、不易察觉的违法侦查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更为艰难。
由于侦查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起诉的顺利与否,甚至影响着审判的结果。所以,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问题也一度成为讨论的焦点,越來越多的学者对此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但这是否意味着这些理论无需提出和探讨呢?答案是否定的。忽视了这些理论的研究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根本的依托,那些方案也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深层次的理解。
2. 1侦查性质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理念,两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然而,二者也有相互冲突的时候。在我国刑事诉讼进程中,侦查阶段是二者冲突较激烈的一个阶段,同时也是最能反映一国人权保障程度的一个阶段。里清二者的关系,既有利于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提供良好的根基,也有利于为侦查程序的合理改造提供依据。
从我国关于侦查性质的理论来看,主要有行政程序说、司法程序说、行政与司法程序说(下文简称为“混合说”)。具体观点如下:支持行政程序说的学者,主要是从侦查主体的角度来看的。在我国侦查的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而我国的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故而其进行的一系列措施都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加之,侦查的对象主要为犯罪嫌疑人,这个对象具有易变性,可能随着侦查程序的幵展而发生变化,也与司法程序的确定性、约束性较强相棒,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侦查的仍然具有行政性。认为侦查具有司法程序的性质的学者认为,侦查程序的开展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并且其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故而其是一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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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之域外考察................11
3.1 以宪法为视角进行域夕卜考察...........................................11
3.2以刑诉法为视角进行域外考察..........................................13
第4章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17
4.1强制措施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17
4.1.1拘传存在的问题......................................18
4.1.2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18
4.1.3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19
4.1.4拘留存在的问题.....................................20
4.1.5逮捕存在的问题.....................................20
4.2秘密侦查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21
4.3律师权利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23
4.3.1律师会见权受限........................................24
4.3.2会见持续时间和次数受限...................................25
4.3.3会见效果不明显.........................................................25
第5章完善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之方案.....27
5.1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控辩平衡.........................27
5.1.1权利意识要增强.........................................27
5.1.2相关制度要完善...................................28
5.2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外部监督......31
结语与展望
现如今,尊重与保障人权已成为各国立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作为公诉的诉讼主体,其合法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然而,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律的不完备,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阶段,理应受到关注。这就需要我们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加以重视。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的历史,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范围在不断扩大,一些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救济措施也是在不断完善。2012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就印证了这一点。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将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带来新的挑战。况且,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因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要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亦是如此。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并加以运用,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我国不能完全照搬他国法律制度,而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制定适应我国发展的权利保障制度。诚然,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存在一些不足,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暴露一些问题。但是,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速度在逐步加快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因而,我们要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法律中的漏洞和不足。加之,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凝聚了各界人士的心血,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因此,笔者相信,经过各界人士的不断努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事业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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