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研究综述
第一节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
一、刑讯逼供的性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受社会本位意识以及“左”的思想影响,对刑讯逼供的性质存在模糊的认识。一种比较普遍和典型的认识就是:刑讯逼供虽然造成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及时破案和抓获、惩罚犯罪嫌疑人,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只要没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就只是一种工作方式问题,或违纪问题,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我国97年《刑法》247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续职侵权的犯罪行为。我国97年《刑法》2盯条的规定所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不仅严厉惩治刑讯逼供,而且条文中没有使用“情节严重”“手段残忍”之类的限制性词语,即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就是构成犯罪。只不过造成伤残、死亡后果的,要求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所以,绝不能偏离立法原意,把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看成是二般的工作错误,而应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是遏制刑讯逼供严峻的现实需要,更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正如有学者所言“刑讯逼供不一定会导致错案,但冤假错案的背后却往往会有刑讯逼供的阴影”氏。刑讯逼供也不仅是造成冤假错,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主要危害是:
(一)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长期以来,“实体正义”是人们追求的重心。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当然,实体正义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正义的实现一般来说还有赖于正当和科学的程序,因而程序正义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追求的基本价值,诉讼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程序正义是过程和手段的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同实体(结果)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人类理性价值。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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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定量定性研究结果
第一节定量研究结果
一、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全部为公安基层一线民警,所谓“一线”,这垠是指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划分担负刑事、治安案件侦查破案的实战单位。这些部门通常包括刑事侦查(简称刑侦)、治安、派出所、经侦(经济侦查)、税侦、缉毒、国保(国家政治保卫)等部门。其中刑侦部门(在基层一般称之为刑侦大队或刑侦中队),派出所担负刑事侦查破案任务最多,是刑讯逼供的高发部门。来自刑侦和派出所的公安民瞥成为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
接受问卷调查公安民警本科和大专文化层次的百分比高于全调查区域公安民警的对应指数,表明从事侦查办案一线公安民警整体文化素质要高于其他警种和其他部门民警,一线民警的学历层次和结构应属合理。这一比例在全省乃至全国也不算低,根据公安部1997年的统计·,全国公安民警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只占37.2貂;。一线民警文化程度高出的原因:一是近几年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己见成效应。二是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强侦查一线实践部门的人力投入,把许多文化素质好、政治素质强的中青年民警充实上述部门,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式和繁重的侦察破案任务。
年龄是社会人口学的重要指标,有研究表明人的个体行为与其年龄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不同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行为特点,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与其年龄也有一定的关系。
调查统计显示,一线公安民警的年龄普遍年轻,20-30岁这一年龄段占了63%,与(全州)公安民警这一年龄段的3%8比较高出了20多个百分点。侦查办案一线部门公安民警年轻化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特点与刑事侦查丁作性质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刑事侦查工作具有危险性和高强度性,从事侦查破案的民警不仅需要有较强的侦查业务素质、也需要较好的身体素质,保证能吃得苦,累得起。
二、调查对象法律素质状况
公安民警是刑事执法的主体,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的好坏。评判执法质量高低标准就是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是否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我国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执法要求是“公正、文明、严格”执法,随着依法治国事业的不断推进,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要求也将更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满足这一要求的基本保证。在以往的研究中,公安民警法律素质差一直是作为刑讯逼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究竞实际状况如何缺乏深入的调查,没有提供可信的实据。为了了解基层公安民警法律素质的状况,笔者对接受调查的公安民警进行了答题式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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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定量、定性研究结果...........................13
第一节定量研究结果......................................13
一、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13
二、调查对象法律素质状况....................................14
三、调查对象对刑讯逼供的认识(功能认知).............19
四、调查对象刑讯逼供的发生情况.............................21
五、调查对象刑讯逼供中的行为
对象—犯罪嫌疑人情沉..............................................25
六、定量研究小结.....................................................29
第二节定性研究结果.................................................30
一、调查对象刑讯逼供的特点..................................30
二、调查对象刑讯逼供的心态...................................34
三、刑讯逼供存在条件..............................................39
第三章对策和建议....................................................45
结论
我国立法虽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真正查处起来很困难,一方面,侦查机关有其工作人员为了工作(破案)的错误常常怀有一种天然的保护心理,倾向于掩盖和袒护其违法事实;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侦查人员为打击犯罪,善良动机下的逼供行为往往能够给予理解和宽容,甚至对被处理的公安民警予以同情。因而,实践中,非情节特别恶劣,一般很少受到查处,即使查处,也常常以党纪、政纪处分了事,很少有侦查人员因刑讯逼供受到刑罚处罚。个别典型刑讯逼供者虽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往往对其判处缓刑。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一般刑讯逼供违法行为,查清后及时给予行政处理,对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应依法惩治,不允许任何人消极对抗,更不准设置障碍。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应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应查处纵容,包庇的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杀一做百,惩前毖后。
总之,刑讯逼供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现象,想要彻底消除刑讯逼供这种践踏人权,妨害程序公正的司法腐败现象,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既使是在以人权卫士自居,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西方国家,也尚未能摆脱刑讯逼供的困扰,可见除了制度上的因素,刑讯逼供的发生还与警察的人事制度、警务人员的个体素质、警察的悲剧人格特点和心理特点相关。但刑事法律制度处于核心地位,要最终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从制度构建上着手,尽可能地减少制度上的缺陷,铲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法制土壤。尽管立法上不断地朝正义方向迈进,但一些历史和社会的因素是现实中的人们所无法摆脱的,所以现在的诉讼制度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我们不能因此对现实大加指责或悲观失望。因为有一点不可否认,那就是历史在一直向前发展,法律制度也是在由野蛮、专断一步步地朝着公平、正义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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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逼供定量定性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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