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概述
第一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涵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指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要求政府在没有被告人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的情况下证明其犯罪,尽管该特权仅仅保护言词证据而不是诸如笔迹和指纹等物证。任何违背其意愿被传唤到证人席的证人都可以求助于这一权利,无论是在审判程序、大陪审团听证程序中,还是在调查前的程序中,但当证人自愿作证时该特权则被放弃。”
根据西方学者的解释,任何人不受证其罪原则包含以下儿层含义:一足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者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使迫于外部强制力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鉴于强迫自证其罪主要发生在侦査阶段且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笔者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使用暴力、强制或K他非法手段强迫诉讼参加人(主要是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陈述。其特点在于: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陈述的选择权。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人员的讯问时,可以拒绝答对自己不利的问题。这些不利的问题是指能够证明罪名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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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外主要国家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旳概况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
除美国外,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沉默权的规定。本文仅介绍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美国在突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第…次出现在1776年5月由乔治?梅森(George Mason)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VirginiaS Declaration of Rights)中。《弗古尼亚权利宣言》第8条规定:“在所打可判处死刑或刑事指控中……有权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该条规定在十八世纪七八十年代被几乎所有州的权利法案所接受。1789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至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正式在美国宪法中确立。《美国联邦刑事证据规则》第58条(b)中的(D)款规定:“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英国英国于1688年正式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较早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国家之一。1848年通过的《约翰杰维斯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在审判前的调查程序巾有权拒绝回答问题,且被警告在审判前审讯中所作的回答可以在审判屮用作不利丁?他的证据。1898年通过的《英国刑事证据法》也规定,被告人在市判中享有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1912年制定的《法官规则》也再次确认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否则因此而作的任何供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以两种方式存在:笫-,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文,但通过休制度如把绝作证权、沉默权等体现这拟则,如德国、法国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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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8
第一节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8
一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原因.....8
(一)受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8
(二)受刑事政策的影响..........................................10
(三)受司法机关内部行政考核机制的影响.................12
二我国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14
(一)人权价值的要求..........................................14
(二)程序正义的要求.......................................17
(三)遏制刑讯逼供的需要....................................20
三我国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可行性...............22
(一)民众法律意识日渐提高...........................................22
.(二)侦查技术逐渐提高..............................................23
(三)存在立法空间.......................................................24
第—、我国2012年刑市?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止其罪原则............25
第四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及完善...............25
第一节应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25
第二节应扩大权利告知的内容范围........................27
第三节应明确规定强迫的内容..............................29
第四节应明确规定“侦、押分离”.......................30
第五节应规定律师在场权..........................................32
第六节应对讯问过程实施录音录像........................34
第七节应明确规定排除强迫自证其罪获得的证据................35
结语
本文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应当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般而言,非法证据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可能性较小,让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易流于形式。本文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环节在于法庭质证。若被告人在法庭上否定讯问笔录,法庭应当组织当庭质证,就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展幵调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该证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且不属于法定不予排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将该证据予以排除。予以排除的,侦查机关应当对侦查人民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被告人在审查起:斥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检察院没有排除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中说明情况,起诉意见中未作合理说明且人民法院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检察院应对其相关检察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公告。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人权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一种体现,它立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任何一项法律的引进都是建立在本国的实践需要之上的,本文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遏止刑讯逼供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从刑讯逼供、口供本位主义、程序价值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引入这项原则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在引入这项原则的同时要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这项原则的价值,避免使之成为一纸空文。相信,在相关配套制度的合理运行之,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会减少,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也能再—个台阶。
不得强道令鉦其罪原则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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