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概述
(一)刑事和解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刑事和解的概念
近年来有关刑事和解的研究比较多,学者们对刑事和解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 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 VOR)。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有学者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与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学者们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表述各异,但以上三种代表性观点并无实质差别。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刑事和解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1)刑事和解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不局限于民事和解,更重要是刑事责任的和解;(2)刑事和解可以有调停人介入,调停人可能为司法机关也可能为普通公民;(3)刑事和解目的在于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解决刑事案件;(4)刑事和解没有严格的诉讼阶段限制,至少在宣判之前都可以尝试。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本文采第一种学说。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适用,并应建立起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仅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可由检察官或者其他机关(主要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或者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能够修补、恢复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或者作其他非刑罚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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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情况
(一)国外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司法机关的实践
二次世界大战后,《犯罪人与被害人》一书提出了 “被害人学”,着“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兴起,恢复性司法幵始受到各国的重视,该理论强调社会关系的恢复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以下将简述西方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部分国家和地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
1.国外学者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学说“西方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
(1)平衡理论
“平衡理论(Equ i ty Theory)认为,当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犯罪嫌疑人破坏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策略技术来恢复过去的平衡。”“但这种理论仅从被害人、而非从社会及加害人的角度来认识刑事和解。”
“(2)叙说理论
“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即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直接向那些参加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使其能减低恐惧与焦虑,并能够取得从思想上教育加害人的效果。
(3)恢复正义理论
“约翰·戈姆认为,恢复正义理论特征有三个方面:首先,恢复性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其次,恢复性正义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恢复性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展望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纳恢复性司法程序,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断寻找最佳方式以使恢复性的矫治方式获得最佳效果,这种不断改进将会深化全球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认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个完整理论,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中无被害人参与的模式,将被害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加害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对我国的刑事和解的理论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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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刑事和解概述.......................2
(一)刑事和解概念及产生的背景..........................2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和理论基础............................6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9
1.对加害人:有利于诚心认罪悔过、早日回归社会 ...................9
2.对被害人:有利于弥补物质损失、愈合精神创伤......................10
3.对社区:有利于化解社区矛盾、促进和谐稳 定.........................11
4.对国家司法: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 率..............11
二、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情况.......................................13
(一)国外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司法机关的实践....................13
1.国外学者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学说.........................................13
2.国外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概况........................................14
(二)国内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15
三、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业务环节的完善...............33
(一)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33
(二)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34
(三)明确刑事和解的赔偿标准..........................................36
(四)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37
(五)刑事和解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43
1.建立被害人人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制度 ...................43
2.扩大检察官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44
3.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 度......................................44
结束
和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模式,是人类处理纠纷重要手段和途径。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利运动”,以及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极大地促进了这种模式的回归。
通过对试点新城区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情况调研的阐述与分析,笔者认为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引入刑事和解,并建立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构建新制度,应当分轻重缓急,不可脱离我国目前的现状。现阶段需要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被害人人身利益保护制度、加害人贷款赔偿制度,待配套制度建立和成熟后,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从实证情况来看,目前的刑事和解中并不存在学者们所担忧的“花钱买刑”问题,亦未因大量适用刑事和解而导致法律的虚无化。从目前的社会效果而言,刑事和解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本文仅从试点的个别检察院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不能代表全国的实践情况,也不能完全否定对刑事和解的质疑。
但不容质疑的是,刑事和解作为国际性的趋势在中国的前景是广阔的。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实践的发展,刑事和解在中国司法领域可能具有无可比拟的生命力和巨大的成长空间综上所述,刑事和解的完善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配合,它的确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美]大卫?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申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7]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2年版。
[8]王运生、严兴军:《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9]龚佳禾主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7年版。
[10]刘晓梅:《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犯罪防控研究》,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