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概念的厘清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的厘清
进入 20 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西方法治也得到极大发展,但与此相反,犯罪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与日俱增,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面对种类越来越多的犯罪方式,面对使用率已经几近饱和的监狱资源,人们发现传统的国家刑事司法已经越来越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犯罪压力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于是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国家刑事司法及其社会效果,在此情况下,恢复性司法作为解决现代犯罪问题的新出路,应运而生。虽然关于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国家刑事司法之间的优劣长短,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存在是否合理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论,在其出现之日起就从未停止。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在人们的反思、研究、争论中,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极大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研究和认同,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和理念正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这些从联合国于 2000 年和 2002 年分别通过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和《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中可见一斑。如今,恢复性司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很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司法实践制定了适合本土的恢复性司法方案。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何谓恢复性司法?首先,其名称在各国就不尽相同:在最早施行恢复性司法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这一概念名称统一用英文“Restorative Justice”来表达;在日本,一般称其为“修复性司法”①;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复归正义”②;香港学者则将其译为“复合公义”③;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大多数学者使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其次,关于恢复性司的定义,实际上,在恢复性司法发展和研究的几十年间,各国学者并未就恢复性司法达成一个能够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定义。④其中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所作出的定义是国际社会使用较为广泛的,其内容如下:“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⑤但这一定义也仅仅是使用较为广泛而已。而在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中,恢复性司法被定义为: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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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及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我们选择一种制度,必然因为这项制度有其自身合理性,有其价值。恢复性司法作为解决犯罪问题的一条新途径,能够走入我们的视野,为我们所接受和选择,且得到良好发展必然有其独特的价值,在我看来在恢复性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第一,有利于实现人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得充分行使个人权利。这一价值也是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随着时代进步,人权的内容也不断被丰富,公民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也是其要义之一。我们改革开放简单地讲,就是一个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在强大国家意志之下发育个人的空间,社会的空间。而到了现在,个人的空间,社会的空间已经发育的比较良好了,已经应该有自己的声音了①。恢复性司法将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还给公民个人,将解决刑事案件的权力交由当事人个人行使,尤其是对于被害人来说,首次作为主体参与到案件中来,其声音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在恢复性司法下,程序的启动首先必须经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同意,亦即恢复性司法的启动权在当事人手中;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亦即如何解决案件,其决定权也在当事人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都以主动的姿态进入案件的处理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解决案件,在整个过程中,国家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只要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自愿真实,符合公平正义,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予以认同。可见在尊重人权,保障公民个人权力的充分行使等方面,恢复性司法较之国家司法走的更远,它的适用是社会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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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实体设计 ............................... 14
第一节 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14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在侦查阶段有限适用的实体设计.......................17
第四章 侦查阶段有关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设计 ............................... 25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程序设计...............................................25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转入程序.............................................................29
第五章 侦查阶段有限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完善 ............................. 31
第一节 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监督制度.......................................31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33
第三节 贫困救济制度...........................................................33
第四节 加强社区建设...........................................................34
结语:
刑事和解自从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特别是刚一开始的几年,我们经常能从各路媒体看到有关消息,但大部分是诸如破坏法治,花钱买刑等负面内容。虽然刑事和解一路走来跌跌撞撞,但多亏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不懈实践,诸多学者、老师的努力研究,使得刑事和解以及与之相关的恢复性司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并理解,而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也终于在今年最新的修正案中正式规定了有关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跟随导师开始认识和学习恢复性司法以及刑事和解。关于这两者,我始终是按照“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对应“实体—程序”这一思路来理解的,恢复性司法是解决犯罪的过程,刑事和解是解决犯罪的结果,实现刑事和解需要恢复性司法程序。无论我国的刑事和解多么具有自身的特色,其结果都有别于刑罚的惩罚性,其最终都是试图恢复被犯罪破坏的各方关系;同样双方的和解协议,也是通过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正式性的恢复性程序达成的。正因如此,虽然我们在实践中难免有瑕疵,相关制度难免有缺失,我始终认为我国刑事和解不应更不能跳出恢复性司法去认识和理解。
本文从上面的认识入手,选取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从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可行性分析、相应实体和程序设计、相关制度完善等方面详细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的有限适用。通过上面几部分的论述希望能够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工作有所裨益。当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后,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必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在认识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理念的优越性时,也不能过分地夸大刑事和解的功能,一些可能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我们去发现并探讨解决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