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听证程序概述
一、听证程序的概念、特征和价值
(一)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广义的听证程序的涵义使得听证不单单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它应当涵盖整个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三大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活动,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法。”
狭义的听证,将主体限制到行政机关,对象局限于行政决定,但是在内容上仍然是行政机关为了做出行政决定而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邀请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和质证,以求获得合理的行政决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对听证的概念也做了一定程度的界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由专门的行政人员组织听证会,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到场参加,陈述自己的看法,并对行政决定的相关方面进行辩论和质证,最终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国外关于听证程序也有自己的定义,“根据德国孔菲尔德法律辞典,听证程序是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一项程序,它给予当事人对要做出决定的个案发表自己在法律与事实方面的意见机会。”
听证的概念从字面含义来讲,听,乃广纳建议,听取大众说法之意;证,取证明、质证之意。因此听证即指,为了得到相关决定,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对决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听取大家的意见并进行论证。最终得出最佳的决定,即在实体方面达到保障对大多数人的利益,侵害利益最小化,在程序方面,达到公平、公开、公正,使得国家公权力机关做出的每一项决定都醉倒最大程度的程序上的透明。
听证的概念从内涵上来讲,不难得出听证所要求的条件,主体和相关程序上的具体要求。无论是广义上的听证还是狭义上的听证概念,听证的对象或者可以说是客体,既是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公权力机关利用公权力对于民众所做的决定。听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的概念应当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听证程序当中的当事人是指决定相对人,即相关决定作出直接针对的人,它可以是个别的人,如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许可决定等,也可以是多个的不特定的对象,如立法的听证等。还有听证程序还不可避免的要包括听证参与人,其中有当事人聘请的律师,还有类似于诉讼程序当中的第三人角色的相关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人。不同的主体他们在听证程序当中的权利和地位是不同的,具体的相关规定将在后文中陈述,这里不作赘述。除了对于听证程序相关人员的要求,听证的概念还有对于听证的程序要求以及决定作出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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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外审前羁押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鉴于审前羁押措施是强制措施当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最为严厉的一种措施,各国立法对该措施的限制大多比较严格。其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两大法系当中的各个国家规定也有自己的特色。下面主要对于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进行简要的列举和介绍,同时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程序立法在不同阶段受到了俄罗斯(前苏联)、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影响,因此在本部分也要对这三个国家及地区作简要介绍。鉴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审前羁押之前设立听证式的审查程序,因此,对于各国外审前羁押制度的介绍将偏重于对审前羁押的控制制度和限制条件的介绍,主要包括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
一、逮捕与审前羁押相分离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对逮捕一词的定义来看,逮捕不单单是一个行为,同时还包括了一定时期内被限制自由的状态。然而逮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表述不尽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逮捕英文是(arrest),是指警察当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暂时性的抓捕归案的行为,而后逮捕还包括一定的羁押(detention)期间,也就是说在英美国家逮捕单纯的是一个抓捕行为。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对逮捕一词的含义作了界定,“逮捕时段时间内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处分”,那么日本法当中的逮捕是否与中国法当中的逮捕是同一个含义呢?其实日本法当中的“勾留”与我国所说的逮捕极为相近,它既包括了英美法所说的逮捕行为,也包括了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期间。
在审前羁押没有实施之前,侦查机关往往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人身强制措施,这就是逮捕。不同于我国把羁押作为逮捕的必然结果,西方国家把二者孤立起来,这样做的好处有:其一,逮捕与羁押的分离,将进行两次的司法审查,这样使得两者相互制约对于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强制更多一层保障。其二,二者从适用条件到执行程序再到具体执行机关都有区别,将二者划分开来可以更加妥当的处理刑事司法程序当中各主体的地位,以及对相关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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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确立我国审前羁押的听证程序 ............................. 19
一、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不足................................ 19
(一)审前羁押与逮捕没有明确的区分 .......................... 19
(二)审前羁押期限规定不清楚 ..................................... 21
(三)审前羁押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 .............................. 22
(四)审查羁押制度独立性的缺失 ................................. 23
二、审前羁押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3
(一)审前羁押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 .......................... 23
(二)审前羁押适用听证程序的可行性 .......................... 25
结 语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要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宣告的人权为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及抵抗权;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告的人权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现当代时期,各国的宪法在规定人权的时候将一部分社会经济权利也收入到了人权的范围当中。在刑事诉讼当中强制措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最能体现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的一个环节。在强制措施当中,审前羁押又是对人身权利限制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平衡审前羁押与人身自由权,就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的博弈。听证程序在审前羁押阶段的确立,能够从很大程度上保证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措施未变,理念先行。宁缓而酌细碎枝节,勿急而乱全程之体。制度的革新是一个漫长而缓进的过程。听证程序在我国的确立绝非是一朝一夕之事。
本文对于听证程序的研究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有待于今后的日子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形成更为成熟的研究成果,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贡献鄙人绵薄之力。以昌法治之文明,以兴和谐之韵律。
我国审前羁押听证程序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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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ing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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