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机关行使治安行政监督机制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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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0000 论文编号:sb201212021242054704 日期:2012-12-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1章治安警察权概述

1.1治安警察权的概念及特性

理论界通常认为警察权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在我国,警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唯一的,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行使警察权时,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正如陈兴良先生提出:“现在的公安机关实际上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公安机关也就集行政职能、司法职能于一身。”①因此,根据警察权的双重属性,可以将警察权分为治安警察权和刑事警察权。刑事警察权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在刑事领域内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及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打击刑事犯罪的权力。治安警察权,是相对刑事警察权而言的,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警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治安管理的权力,其与刑事警察权相
比主要有以下不同:第一,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后者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范围不同,前者限于行政治安管理,后者限于刑事案件侦查。第三,性质不同,前者具有行政性,后者主要是司法性。当然两者也有一定的重合性,在我国治安警察权和刑事警察权都是由同一机关,即公安机关来行使,因此在这两项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一些案件在确定前,很难判断其是属于行政治安范畴还是刑事范畴。
同时,治安警察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治安警察权主要是指国家依法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治安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其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察治安管理处罚的权力,还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警察权力,如公共秩序管理,交通道路管理,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以及户籍管理,边境管理和治安保卫的管理等,其内容几乎涉及了公安行政执法权的大部分。狭义的治安警察权仅指国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赋予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权力,主要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有关治安管理和处罚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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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我国治安警察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我国治安警察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行政机关执法的状况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作为行使治安警察权的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的权力,公安机关执法能否公正、文明、严格关系到整个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状况。笔者认为,我国治安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特权思想严重,人权保障意识淡薄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现在很多公安机关没有摆脱旧社会的官本位主义思想,自认为高人一等,在执行职务的时常常以管人者自居,态度生硬粗暴,对当事人动辄训斥、大骂,欺压百姓的现象还经常发生。在实践中,一些警务人员执法素质差,又不注重业务学习,仗着自己的权力,弃公民合法权利而不顾,随意执法,执法态度极其轻率。尤其是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检查权时,在缺乏法定手续和程序的情况下,草率、随意行事,有的甚至破门而入,强制搜查,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2002年陕西省延安万花派出所民警以检查黄色录像为由闯入居民住在,并和当事人发生争执,并以“涉嫌妨害公务”将当时人拘留。这件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公安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典型。公安机关的这种执法态度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们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同时也弱化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其危害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2.1.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普遍

超越职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责和权限范围,而行使不属于治安警察职权范围的行为。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乱收费、乱没收、乱罚款行为就是越权行使治安警察权的最常见的现象。如公安机关中一些警务人员利用手中的交通秩序管理权、户籍管理权、治安管理权,在交通秩序管理中乱设卡、拦车、收费;在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时,明码标价乱收费;在治安管理中乱没收,对违法处以高额罚款等。更有甚至,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及个别警务人员,打着“经济建设”、“保护投资”的旗号,动用警力、警资,为企业追讨债款,索取“劳务费”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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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我国治安警察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7
2.1我国治安警察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7
2.1.1特权思想严重,人权保障意识淡薄...............................................7
2.1.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普遍.....................................................7
2.1.3违法违规执法、执法不作为现象严重........................................8
2.2原因分析.........................................................................................8
2.2.1法律、法规不完善........................................................................8
2.2.2权力配置不合理.........................................................................9
2.2.3执法程序不规范,警察程序意识淡薄................................11
2.2.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备................................................................12
第3章行政法视野下对治安警察权的规制.........................................14
3.1完善治安警察权立法..............................................................14
3.2理顺治安警察权的管理体制...............................................15
3.3加强治安警察权程序控制.....................................................16
3.4健全治安警察权的监督机制...............................................16

结束语

治安警察权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涉及公民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庞杂,可以说从出生到死亡,公民的生活无不在警察行为的影响之下。但是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不完善,导致治安警察权滥用职权的现象经常出现,公民私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本文基于治安警察权在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法的视野下对规范治安警察权的措施进行初步探析。规范治安警察权的行使,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只有遵循正确的指导原则,并在制度上加以完善,才能在法治限度内既保证治安警察权得到合理的行使,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最后,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通过法律来规范治安警察权力的行使,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最求的目标,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规范治安警察权行使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一整套合理有效,不以警察组织自身利益为本位的绩效评估机制,来约束和制衡治安警察权的行使,是对警察自我监督的更高层次的要求。随着我国绩效工资改革的进程,建立治安警察绩效评估系统,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国警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的能力,还为社会各界对警察的外部监督提供了一套看得见的标准,从而更好的监督治安警察权的合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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