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替察权界限概述
第一节赞察含义的历史演变
一、西方“替察”的含义
在西方,Poliee一词起源于希腊字Politeia。Politeia涵义很广,涉及到了影响城邦居民生存福利的所有事物,因此,警察的最初含义是指“都市(或城邦)统治的方法与都市(或城邦)行政”,即治理城邦的技艺。“警察是良好的秩序,城市的管理与组织,对人民的支持,是给予人民的所有礼物中最伟大、最首要的。”(亚里士多德语)①柏拉图也认为,官员皆有义务负有警察责任,因为官员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的安全,有权基于公共秩序、安全、道德与福利等共同利益管理城邦事务。至中世纪末期,警察这一概念传到西方各国,在意义上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随着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展,各种国家作用不断分离,诸如宗教、外交、国防、财政等从上述警察意义中分出而独立。此时的警察概念虽较现今的警察概念广泛,但限于内务行政。在警察国家时期,由于警察权力不受限制,因此此时的警察权仍很广泛,基本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叶,从警察国家到法治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受法治国、自然法和人权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应尽量少地干预公民的生活,警察的含义开始变窄,仅限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随着国家职能的进一步分化,在维持秩序方面,警察也只是承担一部分而己,即只涉及与犯罪、治安有关的公共秩序。从以上警察含义演进的过程看,警察权力涉及的范围愈来愈小,发展到现在,警察的职能限于维持部分社会公共秩序。
关于警察的含义,特别是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很多学者往往区分学理意义上的警察和实定法意义上的警察。学理意义上的警察是指国家诸般行政活动中,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对人民加以命令或强制,限制其天赋的自由之作用。而实定法意义上的警察是指为达成实定的行政组织法所赋予警察机关之任务之活动之结合物。②学理意义上的警察是历史的产物,由于德国在绝对君主专制时期,警察权力无所不及,除维持国内治安之外,更借口增进公共福利干涉人民生活,对一切行政作用皆以警察手段推行以实现其统治目的。因此,此时期的德国也被称为警察国家,随之产生学理意义上的警察。此种意义的警察充分反映了警察国家的特征。...................
....................
第二章维持公共秩序的界限
第一节维持公共秩序内容的界限
秩序,是相对于混乱而言,指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公共秩序即整个社会的人们遵守一种共同规范从而达到和谐的状态。一旦公共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机器则不能有效运转,人们的安全也得不到保证,因此,任何国家无不重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维持秩序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警察一般通过两种基本方式维护秩序,即预防发生混乱和在秩序遭到破坏时恢复秩序。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的界限,否则公民的自由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警察权力也不例外。那么警察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界限是什么呢?下面首先从内容方面加以论述。
一、替察机关和其它部门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界限
公共秩序的含义非常宽泛,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国家都是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那么怎样划分警察机关和其它部门在维护公共秩序职能方面的界限呢?依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这三种权力共同维护着国家的公共秩序,立法机关通过事前制定法律、司法机美通过事后依照法律审理纠纷、而行政机关通过执行法律来维护公共秩序。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分清行政和立法、司法权力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界限之后,就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怎么划分警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问题了。
从警察的发展历史来看,警察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所行使权力的内容逐渐缩小,最初时期,和宗教道德及其他行政事宜相混同,后来与军队司法相混同,再后来与内务行政相混同,最后警察行政成为内务行政的一部分。①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担负的主要是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有关的社会治安秩序,即如果警察不加以预防或制止就有可能影响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危险物品、交通管制、社会风俗、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至10项、12、13项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至76条的规定也说明了这一点。那么怎样从理论上来界定警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界限呢?
法治国家的确立要求为公民自由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警察权作为最具强制性的公权力,也最易侵犯公民的自由,因此,其控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替察权界限概述...........................2
第一节警察含义的历史演变..................2
一、西方“警察”的含义..........................2
二、中国“警察”的含义...........................3
第二节警察权的含义和性质..........................5
一、警察权的含义..................................5
二、警察权的性质...................................5
第三节警察权界限...................................6
一、历史传统对警察权界限的影响...............6
二、社会秩序状况对警察权界限的影响..........7
第二章维持公共秩序的界限.............................9
第一节维持公共秩序内容的界限....................9
一、警察机关和其它部门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界限.....9
二、维持秩序限于公共领域...............10
三、职务协助方面的界限..................12
第二节维持公共秩序方式的界限............13
一、与立法权的关系......................14
二、与司法权的关系......................16
第三章保护私权的界限..................23
一、警察保护私权的界限.....................23
二、我国警察保护私权界限问题分析......25
第四章提供服务的界限................................29
一、警察提供服务的界限...........29
二、我国警察提供服务界限方面存在的问题..........31
结语..........................34
参考文献.....................35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和城乡差别的不断加剧、政府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日趋增多,作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警察权自然而然地不断得到强化,这对于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和任何国家权力一样,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也会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特别是其暴力性更增加人们的担心。因此,警察权必须得到规范,其行使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这样既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也不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规范警察权主要从其职权的内容和行使职权的方式两方面进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说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纬度对警察权进行限制,立法涉及到基本人权保障、警察权行使的范围,执法涉及到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政府体制改革,司法则涉及到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而这一切的前进都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另外,对警察权的规范还涉及到法律之外的很多因素,如经费体制的改革、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等等,因此对警察权进行规范每前进一步都很艰难。但我们相信,法治和人权的理念最终会击破影响警察权监督的所有障碍,警察权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既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又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论文类
1、刘萃:《论行政收费的设定与监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2、傅庆涛,《警察权介入家庭暴力限度问题探讨》,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3、陈瑞华,《警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劳动教养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2001年第6期。
4、金光明,《论治安赔偿裁决的废止》,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5、刘霞,《对人民警察执法与服务的思考》,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
6、许韬,《建构我国警察权的若干思考》,载于《公安学刊》2003年第6期。
7、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载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8、陈实,《警察、警察权、警察法—警察法概念的逻辑分析》,载于《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学报》1998年第4期。
9、赵义兵,《略论警察权的行使原则》,载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10、宁海峰,《警察权力制约的若干“瓶颈”分析》,载于《福建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
公安机关替察权的界限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用途:其他
编辑:jingju
点击次数:136
Tag:
相关其它论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