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1-12世纪英国贵族妇女所处的社会背景
妇女社会地位是女性群体基于社会属性的差别而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女性群体是相对于男性群体而言,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妇女地位相较于男性地位,具有不同的特点,处于不同的状态之中。妇女社会地位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离不开其它的社会属性。每个社会成员,都在特定社会体系中的某个位置上,同其他社会成员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作为社会成员的妇女,也必然通过其特定的社会位置同别人发生联系。因此,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问题,它同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文化水平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发展变化是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研究某一时期的妇女地位问题,势必要先了解一下性别建构的时代背景,即 11-12世纪英国的社会情况。
1066 年开始的诺曼征服对英国社会的影响,不亚于 5 世纪时期撒克逊人的入侵,长期为西方史学家所瞩目。英国著名的中世纪史学家D.C.道格拉斯甚至指出,“没有一个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比征服者威廉的名声显赫,而在英国史上,没有一个事件比诺曼征服被更多地讨论。”正是诺曼征服将英国与蓬勃发展的西欧紧密联系在一起,这里的11世纪始于诺曼征服。
一、经济变革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迅速而有力地在英国建立起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封君封臣等级制。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国内政治秩序稳定,社会安定,为经济复苏提供良好的基础。1080—1180 年间,英国出现了冬季温润、夏季干燥的“气温最佳期”,有助于英国粘重土壤的开垦。此外,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对经济的发展起重要作用——重犁的普遍应用,二圃制和三圃制的实行,土地施肥的重视。各种有利因素,使得农业产量显著提高,人口大增。人口的持续增长导致的粮食压力,促使英国社会不断地开辟新耕地。[3]土地是封建贵族获得收益的唯一途径,随着通过战争获得土地的收益越来越小,领主极力鼓励支持垦荒。
12 世纪,发端于英格兰世俗领地的货币地租,源于这一时期的政局动荡。1135年,斯蒂芬和玛蒂尔达争夺王位,酿成内战,英国陷入内乱。近 20年的混战严重破坏英国的社会经济,双方分封大量分散的土地给支持自己的封建贵族。无政府状态下,领地分散,交通阻隔。财务署的清查名册中所记录的王室购买情况表明,不同地区价格之间的差异比 13 世纪大。这反应了地区交通的不安全,市场交易的秩序是危险的。显然这一时期并不适合直接经营自己的领地,也不能很好地监督劳役契约实施。许多领主通过把整个自营地出租给承租人,获得稳定的货币地租。强制性劳役让位于雇佣劳动,这一时期,获得人身自由的农奴大量增加,其中部分人通过努力成为殷实的自耕农。然而,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持续很久,亨利二世时期,大量的出租地被回收。当然,货币流通地恢复和领主对货币需求的增加,货币地租有相当一部分被保留下来。到13世纪初叶时,已有超过半数的成年男子成为领取货币工资的日工或短工。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本文研究的论题,涉及11-15世纪英国贵族妇女的继承和婚姻、政治地位和法律权利,以及服饰等方面。
英国学者迈维斯·E·梅特(Mavis E. Mate)的《中世纪英国社会的妇女》[4]是研究中世纪妇女的一部佳作。书中就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和法律权利等问题提出独特见解。认为中世纪时期英国妇女不存在“黄金时期”,妇女地位低下。伊迪丝·艾内(Edith Ennen)的《中世纪妇女》侧重从政治、经济方面系统地论述了从中世纪早期、盛期到中世纪晚期社会各阶层妇女的地位。以色列学者苏拉密斯·萨哈的《第四等级—中世纪欧洲妇女史》,是一部系统论述12至15世纪时期,西欧诸国妇女社会、生活和法律状况的专著,全书建立在大量关于中世纪社会生活的史料之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英国学者詹尼弗C·沃德(Jennifer C. Ward)的著作《中世纪妇女(1200 一 1500)》,对贵族妇女的家庭生活、婚姻与权力的关系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弗朗西斯(Frances)和约瑟夫·吉斯(Joseph Gies)合著的《中世纪的婚姻和家庭》[8]是一部全面论述中世纪(500-1500)家庭的著作,包括贵族等各个阶层在中世纪的不同时期内的财产分配、家庭结构等,其中对家庭财产继承和婚姻财产让渡给予详细论述。詹姆斯 K·法格(James K. Farge)是较早定论中世纪妇女地位的学者,他遍查有关财产、婚姻、家庭和法律的相关旧档案和资料,历时40年,完成一部研究中世纪婚姻和法律的杰作《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和法律》。在服饰研究方面,詹姆斯·罗宾逊·普兰克(James Robinson Planche)的著作《英国服饰史》,以古代到18世纪末期,各个国王的统治时期为时间节点,对各时间节点内的贵族、骑士、市民和妇女等阶层的服饰给予详细地描述,尤其是诺曼征服之后,对英格兰妇女阶层服饰的描述,对全面了解中世纪时期妇女的服饰具有重要意义。F.W.费尔霍特的著作《英国服饰》,以大量手稿彩饰画为基础,对英格兰18世纪晚期之前,各王朝的服饰进行描述,其中对王后服饰的描述,是了解中世纪时期贵族妇女阶层服饰的佳作。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布兰奇·佩妮遍访世界著名博物馆,各地名胜古迹,在大量考古文物和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撰写成世界名著《世界服装史》,细致地介绍了服饰穿用者因社会地位不同,而出现的华丽或简朴的各式服装。此书是了解中世纪时期服饰演变的不可多得的参考材料。玛丽·G.·休斯顿的著作《中世纪时期英国和法国的服装:13、14和15世纪》,查阅英国博物馆的手稿,维多利亚博物馆和艾尔伯特博物馆的资料,并走访伦敦市的古文物研究者,以此为基础对13-15 世纪,英国和法国的王室、市民、骑士和教士等阶层的服饰进行详细地分析描述,对本文中世纪后期贵族妇女服饰的写作极具参考价值。英国学者约翰·皮库克的著作《西方服装通史经典图鉴》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呈现了四千年来服装发展的过程。以对历史图像和实物的解读为基础,是颇为实用的复原图,是服饰研究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11-12世纪英国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人和服饰所构成的着装形象,带有鲜明的社会色彩,倾注着明显的社会观念。统治阶级为了标明自己的社会地位,用外在特定的服饰来塑造一个与其社会地位相对应的着装形象加强人们的直观印象。服饰,因此成为必不可少的标明社会地位的标志。
所以,本文除了从婚姻和继承、政治和法律方面,也会从服饰方面讨论妇女社会地位问题。
一、继承和婚姻
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封建等级制度,社会等级地位高低取决于土地的多少。土地是英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英国妇女不能担任任何公职,贵族妇女享有的经济权利主要是对财产(主要是土地)继承权的探讨。中世纪英国贵族妇女的财产继承主要途径是家庭财产继承和婚姻中的财产转让。
就家庭财产继承而论,11世纪出现的长子继承制,使女儿失去了土地继承权。诺曼征服之后,封臣为了加强自己的实力,尽量避免土地分割。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分割继承制逐渐转为长子继承制。所以严格来说,长子能继承土地不是因为任何法律,而是因为上级封君的意志。12 世纪,普通法规定:如果土地拥有者有 2 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则长子继承所有土地。所谓的长子继承制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死后把土地传给长子,长子在获得土地后则具有儿子和继承人双重身份,其他子女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只有在封建主无子嗣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女儿继承土地的现象。但此时的女性继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封君(尤其是国王)的支配。因为女性继承人和男性继承人的区别在于:如果她继承土地,她并不亲自占有该土地;相反,如果她已婚,对土地的管理交与其丈夫进行。如果她未婚,土地管理有赖于她的领主,领主可能会将一个他喜欢的人许配为她的丈夫,并将女性继承人的财产交给丈夫以示领主对他的恩惠,进而强化他和领主的封君封臣关系。所以如果封臣的女儿均已婚,领主则选择女儿的丈夫最忠于自己,不是自己的敌人的;比起出嫁的女儿,封君更愿选择未出嫁的;未出嫁女儿中,封君优先选择未成年的,可对其行使监护权,获得她继承土地中的所有收益,在其成年后为她选配丈夫。
不过受诺曼底“共享习俗”(parage)的影响,如果继承人都是女性,一般长女独享土地遗产,其余年幼的女儿从长女处分得土地,长女及其丈夫代表其余众女对上级封君行臣服礼和服军役。其余众女通过长女向上级领主履行封建义务。实际这种继承模式,其余众女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长女会通过各种手段剥夺她们的地产,据为己有。直到12世纪30年代早期,王室颁布一条法令:封建主死后若无子嗣,和死者具有同样远近血缘关系的女性继承人,即由女儿均分父亲的土地,长女不得以暴力或非法手段剥夺幼女拥有的1/2土地。至于这一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度和影响范围,我们不能确定。
二、政治和法律权利
不同等级阶层的妇女所拥有的权利是不同的,但有一些法律规定是针对全体妇女的。根据中世纪的法律,妇女不能参加国家和社会的任何管理,不能在政府和军队任职,不能担任律师和法官。从封建领主的宫廷到城市自治机构,从皇家御前会议到欧洲各国的会议,所有这些政府机构的大门都对妇女关闭,妇女绝不能担任任何公职,她们应献身于家庭。正如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Glanvill)所说:“妇女既无能力,也无必要,更无惯例在军事和其他方面为领主和国王服务。”[15]国家和教会对妇女权利的否定得到法律直接有力的支持。教会法依据妇女在原罪中的主要因素和上帝造物中的次要地位否定她们的权利。世俗法认为妇女智力不高、轻浮、狡猾而贪婪。中世纪英国社会对待妇女的情况同法律条文大体一致。妇女不能享有任何合法的公共权利,不能担任任何公职。在无男嗣情况下,妇女可以继承采邑,但如果她已婚,对土地的管理交与其丈夫进行。因为夫妻是同一主体,这个主体实际上指的是丈夫。如果她未婚,土地管理有赖于她的领主。根据夫妻一体理论,丈夫不能向他的妻子赠予任何东西,也不能与她签订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不过,丈夫可以通过遗嘱赠给妻子任何东西,因为遗嘱是在丈夫死后,妻子受监护地位终结之时生效。……若妻子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她只有在得到丈夫的同意情况下才能提出起诉请求赔偿,而且起诉必须以丈夫和她自己共同的名义。若要控告妻子,也只有在把丈夫作为共同被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诺曼征服后的英国是以服军役为条件分封土地的封建等级制社会。在一个军事社会,不能参加战争的妇女显然没有优势。玛蒂尔达在与斯蒂芬斯争夺王位时,参与围攻而使自己陷于险境,但她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指挥这种“毁灭性的战争”,最后由她的儿子亨利二世指挥作战。贵族妇女和王后对世俗事务的影响力,依赖于她们的丈夫或儿子所拥有的大量特权,也源于她们拥有大量地产。中世纪的贵族常常长时间离开封地,妻子需要替她们的丈夫管理封地和财产,代替他们参与政治、军事和行政管理的事务。这样,妻子享有管理家庭之外的事务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妻子独立于丈夫而存在,而只是妻子作为丈夫的一个代表。
贵族妇女权利的大小及对世俗事务的影响力,取决于讨论的是她生命中的哪一段。亨利二世的王后阿吉斯坦的埃莉诺(Eleanor)的一生就是最好的例子。1163年之前,摄政英国,有权签署皇家宪章,以自己的名义颁布赦令。1163 年后,亨利二世下令,她只能在阿基坦公爵领行使权力。1173年,因支持自己的儿子反叛,被亨利二世剥夺这一权威并囚禁长达15年之久。理查德一世(1189-1199)统治时期,在十字军东征的归途中被抓,埃莉诺实行仲裁,管理和防卫王国,处理国内事务,积极营救理查德。贵族妇女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依赖她们的丈夫或儿子,如果处境发生变化,她们的影响力就会消失。
第三章 13-15 世纪英国贵族妇女所处的社会背景·················20
一、经济变革·············20
二、政治制度···············21
三、宗教发展····················22
第四章 13-15 世纪英国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25
一、继承和婚姻···················25
二、政治和法律权利························27
三、社会地位的标志——服饰···························28
第四章 13-15世纪英国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继承和婚姻
对婚姻的干涉权构成领主征收婚事费的依据。13 世纪,这一权利演变成单独征收婚事费。随着监护权(wardship)和婚姻权(marriage)等附属权利带来的更加可观的利益,领主(包括国王)开始竭力寻求征收婚事费的机会。当封臣去世时,他们希望所有的女儿(而不是长女一人)拥有继承权,成为他们的直接封臣,为自己行使附属权利创造更多机会。早在 12 世纪 30 年代,王室曾颁布过关于女性共同继承的法律,但我们不确定执行力度和范围。1236年亨利三世(1217-1272)颁布法令规定:封臣若无男嗣,则所有女儿均可作为国王的直接封臣平分遗产,毋需长女代表;所有女儿有义务直接向国王交纳监护税和婚姻税等。后来,普通法将这一做法确立为继承原则之一,即对家庭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没有男嗣时,诸女嗣成为共同继承人。据史学家里格利(E. A. Wrigley)统计,经计算,中古英格兰在男子优先继承的条件下,约 25%的地产由女性继承,约 42%的女儿有机会成为女继承人。
普通法继承规则下的长子继承制,剥夺了封建主利用遗嘱自行安排地产继承的权利,他们无法调整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大部分领主不愿长子外的子女一无所有,为了规避普通法继承规则,封建主采用多种手段取得对封地的自由支配权,从而调控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1285 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颁布“限制继承法”(the statute De Donis),标志着限制继承的正式形成。限制继承在实践中被细化为三类:一般限制(tail general)、限制由男性继承(tail male)、限制由女性继承(tail female)。[2]妇女在限制继承制下有更多的机会成为继承人。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继承和婚姻、政治地位和法律权利来说,还是从作为社会地位外在标志的服饰来讲,这一时期英国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
在继承和婚姻方面,在男子优先继承的条件下,女儿继承土地的现象并不普遍,13 世纪出现限定继承制,妇女有更多的机会成为继承人。寡妇继承亡夫财产的 1/3 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3 世纪后期出现一种“Jointure”婚姻模式,在这种婚姻模式下结婚的寡妇很可能获得丈夫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妇女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11-12世纪,子女的婚姻仍处于家庭权威的严密监控中,她们的婚姻也无法逃脱封建主的安排,通常会成为上级封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资源之一。13世纪,未婚妇女通过交纳婚事费,摆脱领主对婚姻的安排,寡妇不需要为保持单身而向领主交纳费用。
在政治地位和法律权利方面,妇女不能享有任何合法的公共权利,不能担任任何公职。但一些贵族妇女因为继承采邑,而享有参与政治事务的契机。她们同男性附庸一起参加领主召开的会议,也有权召集下属附庸开会,在法庭上她们担任司法者或立法者,也参加贵族们对政治和经济问题的讨论。在法律上,丈夫同妻子是同一个人,他们是两个灵魂一个肉体,而且这个人实际上指的是丈夫,因为婚姻期间妇女的存在是假定的,或者说至少是合并、融合到丈夫身上了。在夫妻一体主义影响下,男尊女卑、夫权至上。14世纪诞生的衡平法,为妇女设定“特有财产”,其所有权不因为婚姻而归属于丈夫。
在服饰方面,妇女的服装几乎都在学习男人的穿衣风格和样式,总是尽可能地把肌肤包藏起来;直到14世纪,走向大胆裸露肉体的方向,出现了外衣“科塔尔迪”(cote hardi),男女服装的外观造型开始有了各自不同的审美标准。男子的科塔尔迪是上衣下裤形式,上重下轻,富有机能性;女子是上轻下重的连衣裙形式,强调装饰性。显示出宗教色彩逐渐从服装上退位,人性复归的潮流初见端倪。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一定的提高。
这一时期英国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呈现逐渐提高的趋势,但封建因素和基督教的发展变革始终作用于贵族妇女,在男权、父权、夫权和教权的封建社会中处于屈从附属地位,英国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有限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