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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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6598 论文编号:sb2015031810470711969 日期:2015-03-21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议会选举的历史背景

 

一、 选举的含义

选举,顾名思义即选贤举能。由参选者投票选出某个职位的充任人选、并具有适用于整个组织的效力。因此,选举可以被定义为反映被统治者的意愿的一种正式表达方式,这些表达的意愿集合起来转化为集体决策,包括谁可以继续执政、谁应该下台、和谁应该取而代之。选举作为一种人类文明特有的生活方式在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马克思说:“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在最小的俄国公社和劳动组合中都有。”恩格斯称原始社会的选举制为“自然形成的民主制”的主要形式,是人类社会选举制度的萌芽。在中国的古籍中,“选”意指拣选和挑选。《小尔雅·广言》记载,“选,择也”。“举”意指推荐和选拔。《史记·殷本纪》记载:“是时,说(傅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举以为相,殷国大治”。《论语·颜渊》记载,“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选”和“举”虽然都是选拔人才,但两者却有不同的含义。通常来说,“选”是指统治者铨选人才担任官职,考量人才以授官,而“举”则是被统治者以特定方式向统治者推荐可任职的候选人。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下,“选”与“举”虽然功能相同,但主体不同。无论“选”还是“举”,都体现了中国封建时代集权政治模式中的选拔人才的方式和制度,与西方国家历史上的“选举”的含义有很大差异。

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发源地希腊和罗马,选举作为一种遴选官吏和决策事务的手段奠定了民主政治的基础,尽管这一时期的选举权只掌握在有公民权的人手中。公元前5世纪中叶,在希腊文中出现的“民主”一词, 由“人民”( demos) 和“权力”( kratia) 组成, 意即“人民的权力”。当时希腊处于城邦制度时期, 具有小国寡民的现实特点, 因此直接民主成为当时统治阶层所奉行的统治方式。公民大会是城邦最高立法机关, 每年开会约 40 次, 每个有公民权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这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直接体现。公元前 509 年,雅典城邦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了民主政治制度,设立五百人会议作为落实公民大会政策的机构。五百人会议由五百个年满三十岁的公民组成,每个部落皆平均派出五十个议员。五百人会议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且不得连任,每个公民一生也最多只可以担任两次议员。由此可以看出,选举活动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作为雅典民主政治成果之一的“陶片放逐法”,其独特的投票裁决方式也充分体现了“集体选择”在雅典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雅典公民可以在公民大会召开期间,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民众认为的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放逐。但会议的召开并不意味着一定有人被放逐,因为雅典规定会议须达到 6000 人的法定人数。这就保证了公民行使表决权的相对公正。“陶片放逐法”在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英国史学家格罗特曾高度评价陶片放逐制,他认为“如果没有这项制度,雅典民主制的其它各项制度都难以达到完善。”这种集体“选择”的投票方式实质上与“选举”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所选的是贤良还是罪人。

 

二、 促进选举产生的因素

英国的选举制度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演化得较为缓慢,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选举,更是在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英国的选举制度并非与本国资产阶级革命相伴而生,而是植根于中世纪的封建时代,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社会传统。“它完全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许多无意识的因素形成的。”但由于中世纪时期民主政治或选举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因而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中各种影响因素及其对选举产生所发生的作用,需要作具体深入的分析。正如郭方教授在其文中所提到的中世纪之民主政治的存在与否,要看“在这些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中,是否也有着在政治实体中体现全体成员的权力至上的原则,在重要的关系整体的事务上多数决定的原则,政体中各首脑或重要职位者应通过某种选举产生的原则,法律的产生或制定源自民众并需某种形式的民众赞同与认可的原则,司法审判依法、公开,并以某种形式的公众参与以求得公正的原则,将国家等政治实体看作为其成员共同利益依公认法律而结合而成的原则。”对中世纪英国议会的选举的产生因素之探究同样也应当具体分析。十九世纪的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认为宪政决不能靠人力而为,必须由其自然生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条件。除了历史因素以外,议会选举的产生还受到一些现实社会因素的影响。

(一) 历史因素

英国议会选举具有悠久历史,其产生也受不同时期历史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主要有罗马化因素、原始民主因素、封建贵族政治三个方面。这三方面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共同影响着英国议会选举的产生。

1、 罗马化因素

公元前 58 年至前 51 年,朱利乌斯·凯撒发动了征服高卢地区的战争。在征服过程中,他发现高卢人与生活在不列颠东南部的布立吞人有密切往来。其著作《高卢战记》曾记载,“他们(指高卢地区的威尼提人)从不列颠获取援军,那些援军对罗马军团也是持敌对态度的”。于是凯撒便决定征服不列颠,以切断高卢人与此地的联系。公元前 55 年至前 54 年,凯撒两次远征不列颠。罗马的入侵加强了高卢地区与不列颠之间本来就存在的经济社会联系,第一批罗马人也就此踏上不列颠岛的土地,不少商人在这里定居,不列颠本土也开始效仿罗马建立市场体系,铸造各种面值的货币。公元43年,罗马帝国第四任皇帝克劳狄再次亲征不列颠,并将不列颠变成了罗马帝国四十五个行省之一,称为“布列塔尼亚(Britannia)”,开始了对不列颠近400年的统治。不列颠行省的首府最初设在科尔切斯特,直到公元1世纪晚期和2世纪间迁至伦敦。随着君士坦丁一世在公元313年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性,狄奥多西皇帝在 391 年将基督教定为罗马帝国国教,不列颠成为了一个主教区。在哈德良长城和罗马驻军的守卫下,不列颠行省的居民作为罗马帝国的臣民,享受了近300年的和平——直到 5 世纪初撒克逊人对不列颠发动大规模侵袭。在罗马人统治时期里,不列颠被迫实行罗马的政治统治方式,如总督制,执政官制度,谷物税,人头税等。而对其政治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产生直接影响的,无疑在于罗马统治者在不列颠实行的部落行政区制度、行省议会制度以及罗马化城镇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议会选举的发展概况

 

从1295年开始,几乎每年英王都会召集一个全国范围的议会,参加会议的代表由选举产生。随着时间流逝,议会这一机构和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并深刻影响着中世纪乃至近代时期的英国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领域,人们越来越重视议会的选举以及其自身的选举权利,选举的实践也对英国国家自身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尽管前文已经详述了中世纪时期英国议会选举行为产生的历史因素,但在此笔者认为仍有必要针对当时英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议会选举的动机进行一番深入的探讨,使这一历史事件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有更加直观和具体的体现。

 

一、 爱德华一世召集选举的动机

(一) 限制地方官员的权力

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确切地说是13世纪末,究竟是何原因促使爱德华一世在全国范围内召集选举,并将这些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商国是?通过一份被英国宪政史学家们反复引用的文字:“由于法律是基于有畏惧心的诸侯的自由的劝告,为了紧密团结一切可以被证明的力量,因此,很明确,民众的危险应当通过民众自身解除。”我们可以得出一些信息。在众多宪政史学者们的不同解读中,这句话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德国宪政史家斯塔布斯对此进行考证,得出这句话来源于狄奥多西法典,这一结论很明显偏离了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历史背景。通过考察十三世纪后期的英国历史,不难看出,这一语言略带模糊的令状的直接目的应该是通过创制一个最广泛基础的国王的会议,来处理国家公共事务。

从诺曼征服之后起,国王为了巩固地方统治,将诺曼人的政府形式移植到英国,授予郡广泛的权利,逐渐导致国王越来越难以对郡长进行控制。尽管许多统治者试图针对这些创设性的地方官员采取限制措施,避免对王权的威胁,如削弱郡长的司法权力,保证巡回法官的权力;或将低级选区集中到领主手中,成为拥有特许权的城镇,其官员无需受到国王特别恩准。当然这些措施并非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否则将带来国家分裂的危险。从大宪章中也可以看出,作为国王与封臣的一个临时性条约,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针对郡长的滥用职权和对王权的威胁采取措施。这一点在Merewether 和Stephens 的书中有所记载:“限制郡长和贵族的压迫和勒索是大宪章的一个实质性目的。”早在1226年亨利三世时期,为了安抚其封臣及其郡长官之间的紧张关系,避免引起矛盾及其他纷争,国王采取了一种方式,即召集 4 名守法的骑士,他们由各不稳定的郡选举出来,前往林肯参加贵族会议。爱德华一世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地方政治制度中的危险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重要性——号召臣民和王室共同抵抗郡长及其官员对权力的侵夺。在1285 年的两条法令中,他指出,对那些回来之后报告有误信息和因疏漏导致国王视听闭塞的骑士将给予重罚。1293 年,他声称“由于过多的人向他申诉,贵族议会不仅应当认真回复还不能有半点拖延。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集所有封臣,命其亲自向自己通告地方的管理以及地方官的压迫,继而建立了一个从地方行政区到中央机关的代表委员会,并成为英国议会史上的一个永久机构。

 

二、 13~16世纪的被动选举和主动选举

从爱德华一世召开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代表选举开始,13~16 世纪议会选举活动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变化过程。通过研究相关资料,可以大致得出选举活动发展的两个基本趋势,即1283年至1406年的被动选举和1406年以后的主动选举。

(一) 1283 年~1406 年的被动选举

从 1283 年王室颁布令状,要求郡长“在每郡召集两名骑士接受选举”,并付诸实践开始,英格兰全国范围内的议会选举拉开帷幕。在经过一系列的发布令状、召集选民、举行选举和呈送回执书的程序之后,议会代表被选举出来。同时,被选举出来的人应当宣誓其愿意承担作为王国代表所要求的义务和权利。显然,作为代表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必须代表其选区参加议会。但从这一时段的某些法令和案例来看,在许多情况下,当选举令状出炉时,“他们(指郡长)很不为公共和群众积极”。甚至代表们在履行义务时,也显得被动而消极。这从当时频繁出现的缺席议会现象及盛行的一种担保人制度就可以看出来:郡长要求每个被选举出来的人各自都必须找两名担保人,来“确保他的出现以及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大法官法庭也要求各地代表必须准时参加议会,这在爱德华三世第21号法令后的最后一条条款中有记载,且常常在选举令状中被重申:“我们坚持绝不原谅或接受那些在议会召集的第一天就缺席的人的任何借口。”此外,大法官法庭也格外注意记录未出席议会的代表名单,因为议会召开时常常按照花名册点名。在一份现存的1307年的郡治安官的回执书中,可以看到被选举出来的人的名字。其中议会出席者的名字背面被用小圆点标出,而缺席者的名字则在背面用叉号标出。此次议会共召集了248名代表,但缺席者就有49名。包括8名郡骑士(来自8个不同的郡)和 41 名市民代表(其中 14 个城市两名代表均未到,另外 5 个城市的其中一名代表未到),只有伍斯特郡的郡骑士彼得·萨尔索是得到合法豁免的。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成为选派对象并出席议会并非一件受到欢迎的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民众的抵触。究其原因,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许多代表并非是按照严格公正的选举程序产生出来的,即选举缺乏必要的公正性。前文已经提到,拥有被选举资格的人都是有一定财产的富人,故许多人经常反复当选,如杰拉德·布雷布鲁克,一位在白金汉郡和贝德福德郡拥有多处地产的人,先是在1309年被选举出来,接着又在1311年被选举出来;约翰·拉普利,先后三次担任米德尔塞克斯郡的代表,以及三次代表萨里郡。尽管存在财产资格的限制,使得候选人群体看似只局限于某个特殊阶层。但这一现象并不能被过分评价。因为在英格兰没有特权阶层,充其量只能是一个可以被选为代表的有产者群体。此外,许多材料还记录了郡长亲自指定代表甚至自己担任代表的现象:“我们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选举郡长(担任代表)”这句话经常在1373年至1406年的给郡长的令状中出现。且早在1301年,就举行了一场为了替换被选举出来的代表的选举,因为此人同时被任命为郡长。[这表明,郡长不得兼任代表,不论是地方民众还是王室都对此颇为诟病。显而易见,民众不愿平日压迫自己的地方官打着代表自身意愿的旗号在议会中为其个人谋取利益,同时王室出于地方集权的担忧也不愿将代表资格授予郡长,否则也不会实行选举这一措施。1406 年的一项法令则明确规定,将“严惩在选举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郡长”,并“禁止地方权贵插手和干预选举,以保障选举自由进行”。但在实际过程中,选举受到郡长和地方贵族的控制并不罕见。通常在选举前,贵族就事先给郡长写信推荐自己中意的人。1584年的选举前夕,蒙塔古勋爵就给苏克塞斯郡的郡长写信,其中说道:“我想应该通知您,我周围的乡绅和贵族都认为罗伯特·塞克威尔先生和托马斯·沙利先生最适合担任(郡代表)……我希望您能把这一意愿转告给选民。”一般来说,得到贵族提名的人基本都能当选,因为普通选民中普遍存在趋炎附势者,同时郡长更乐于以此手段牟取私利。有时郡长在接到选举令状后只通知某些人,对其他人则秘而不宣,直到选举临近才公布消息,使得其他人无瑕准备参加竞选。作为最后手段,郡长还可以谎报被当选人。15 世纪时的一项法令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一经发现要处罚金 100 英镑。因此,这一时期选举过程的不公平性是打击选民选举热情的首要因素。

 

第三章 选举的一般规则···································44

一、举行选举的时间······································44

二、选区的划分··········································44

三、举行选举的场所······································47

四、被选举人的资格······································50

(一)郡骑士···········································50

(二)市民代表·········································51

第四章 议会选举的评价···································58

一、议会选举的特点······································58

(一)选区普遍性·······································58

(二)规则公正性·······································59

(三)主体、程序和结果有效性···························60

(四)效果有限性·······································62

 

第三章 选举的一般规则

 

直到兰开斯特王朝之前,在英格兰一直都未就选举方式形成任何正式的立法。爱德华一世时期已经形成了某些惯例,这些惯例为选举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模式和标准。这里只研究一些普通的规则。

 

一、 举行选举的时间

正如国王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议会的召开时间一样,爱德华一世时期每年何时召集选举的时间也未确定,但在议会召开之前进行是确定无疑的。为了给即将召开的议会作准备,首先,选举的令状必须授予选举主体,然后,要给出时间进行代表选举和赶赴会场。基于这些条件,选举至少要在议会召开的四十天前举行。除了1290年、1294年和1297年的三次例外(1290年议会于7月15日召开,代表选举于 6 月 14 日举行;1294 年议会于 11 月 12 日召开,选举于 10 月 8 日举行;1297 年议会于 10 月 6 日召开,选举于 9 月 6 日举行。)国王可以对选举的时间进行限制,通常他会将议会推迟得更久一些。选举代表的令状由王室发出,通常授予郡长,其对这一工作负责。1406 年,议会上下两院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每个郡的市镇中,郡法庭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必须提前14日公布,以便保证郡内有足够的人可能参加选举。[2]授予令状的时间并不固定,但不论时间长短,它为即将召开的议会奠定了基础,为每届议会注入新鲜的血液。因此,每次议会召开前都有一次新的选举。但事实上,国王经常重新召集先前议会的代表。因此,在一般看来,新议会只是被特殊情况所打断的旧议会的延续。

 

第四章 议会选举的评价

 

通过对13~16世纪英国议会选举的内容和发展历程的论述,大致可以了解当时英国选举活动的特点。尽管这一时期英国的议会选举还无法与近现代国家的选举制度相提并论,但在中世纪的历史背景下无疑还是具有较为进步的意义,与选举制度密切相关的议会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逐渐成长起来,同时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在整个英国中古和近代政治发展史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英国议会还一度成为他国政体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效仿的对象,被称为“议会之母”。在此,笔者尝试就中世纪英国议会的选举进行简要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启示性的结论。

 

一、 议会选举的特点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中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具有选区普遍性,规则公正性,主体、程序和结果有效性和效果有限性的特点。

(一) 选区普遍性

普遍性并非普选制原则,英国议会的普选制直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才基本实现。这里主要是指在当时的英国议会选举中,基本上每个选区(包括选郡和选邑)都有代表名额,议员来自全国各地。几乎所有的选举令状中都写着:郡长“应当号召从每个城镇选举两名市民和从每个自治市选举两名自治市民”。在整个中世纪,英格兰都存在 37 个郡,共有 74 名郡议员。直到亨利八世时期增设了蒙莫斯和柴郡两个边郡,又对威尔士实行“政治兼并”,在那里设置了 12 个郡,每郡只限派一名议员,从而使议会中郡议员的人数增加至90名。对于自治市选区,则由意欲组织选举的城市向大法官法庭提出特别申请,如获得国王的批准,在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中将特别注明这一点。中世纪时期自治市选区的划分较为混乱,有些城市即使在没有特许的情况下也照样进行选派议员参加议会的活动,如米德海得市和塔姆沃斯市分别在 1559 年和 1560 年获得自治权,在他们的特许状上并没有批准选举代表的内容,但这两个城市在获得自治以后也长期选派议员参加了议会,且未引起争议。由此可见,在中世纪的英国,尽管对举行选举的地区有明确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并未被人们严格遵守。自治市是否有自主选派议员的权力尚不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当时的英国,选举活动基本已遍及全国各地,不论是距离政治中心较近的伦敦和牛津,还是距离较远的德文郡和怀特郡,甚至在远离本土的加莱市,也有选派两名代表参加议会的义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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