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来看,往往都伴随着严重的公职人员腐败问题。同样,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部分公职人员通过手中的权力利用制度漏洞进行利益寻租以致腐败问题开始蔓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刺激了我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众开始渴望政治生活的参与,期待加强对政府和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在近几年,大众的民主诉求呈井喷式爆发,特别是微博和论坛等新型舆论媒体的出现,让普通百姓有了民主诉求的“发言权”,对政治体制改革发出了要求民主进步的呼吁。伴随当前国力与日俱增的同时,也存在着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各阶层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事实。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导致的其中部分人员与普通民众阶层收入之间悬殊的差距是形成这个事实的一个重要原因,进而引发了由广大群众发起的一场网络反腐浪潮。其中,有被网友称为“表哥”的原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还有被称为“房叔”的广州番禺城管分局政委蔡彬,以及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在微博遭人举报,查实受贿 3558 万元,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所得的涉案金额超过 1.5 亿元,这些结果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网络对财产公开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根据 2012 年民间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全世界180多个国家的清廉指数来看,我国近十年的CPI指数一直在 3.5左右(2.5~5.0 之间腐败比较严重),排名 80 位,较 2000 年下降 27 名。由此可见,中国当前的腐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民众要求惩治腐败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对于我国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从实践结果来看,仅仅只停留在了表面形式上。面对我国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面对着国内民众希望政治清明的心理需求和对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热切期望,以及国家政治民主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笔者决定择此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2 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针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多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缓慢推进、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当前部分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进入深水区,最终不得不面对如何有效惩治和治理公职人员腐败频率高发这个局面。然而,光靠过去的那种权力反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以构建出一套完整的预防惩治腐败、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系。
因此,在理论上,探究和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这对整个国家反腐和权力监督体系的构建都是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通过对制度本身的研究,在此过程中发现不足、提出意见、进行创新,丰富完善其理论研究。其次,在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的阐述中:剥削制度是腐败的根源。但是,受经济结构、政治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掌了政权之后开始出现了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倾向。由此可见,针对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研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关于反腐倡廉思想的理论,更加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从现实意义来讲,首先,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申报和公开,使政府的执政透明度大大提高,很好地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腐败问题的有效治理可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民主诉求。如此能够极大地缓和当前民众对于政府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危机”,强化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稳步向前发展。其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研究的积极成果,对我国将来进行财产公开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这些积极的理论成果将会直接对人大的立法创制产生具体现实的影响。再者,随着与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研究相关文章的陆续发表,使之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从人大代表的提案到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从地方的破冰之举到广东省的积极实践,这些舆论导向将从侧面上对公职人员的心理进行一次极大地震慑和教育,让其在思想上鸣响警钟——不敢贪、不想腐。
第二章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理论概述
2.1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概述
2.1.1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念与内容
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雏形最早在 1776 年的瑞典形成,当时颁布的法律规定了包括首相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的纳税清单可以接受公民的查看,此举被公认为是创建财产申报制度的先河。随后,英国在 1883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正式法律文件《净化选举、防治腐败法》,要求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公布之后须将其在竞选中所有费用的收支状况等向社会公开。二战以后,在世界范围内随着行政权的扩张,由此产生的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对此,美国在 1989 年制定的《道德改革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当今普遍承认的最优秀的财产申报制度之一。同样在法国,在1988年颁布了《政治家生活财产透明度法》,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数目必须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依法报告,并接受审查和监督。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韩国也在 1993年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形成了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政策,是亚洲国家中该项制度建设最为成果显著的。在清廉指数享誉全球的新加坡,同样于 1960 年通过了《反贪污法》,以及《财产申报法》、《公务员法》,随后还在 1988 年又发布了《没收非法所得法》,因此新加坡的廉政环境十分良好。而对于长期以来深受腐败问题困扰的俄罗斯政府,在2008年也颁布了《反腐败法》,首次要求其国家公务人员要进行财产申报和公开。从世界整体范围来看,到20世纪 80 年代左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了采用和效仿,其中不乏亚非拉等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目前数量已达到100多个。其中,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同样也有类似的财产申报制度。
然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相关理念传到我国不过二十余年,且在国内没有建立明确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关于该制度的概念在我国当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关于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讨论自其引入中国之时,我国学术界对其的讨论也持续至今。由于不同学者在分析角度和理解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导致目前各个学科对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表述尚不能统一。如王明高认为,财产申报制度应该以法律制度的形式通过强制公务员如实申报其财产来源及投资情况,以此来消除和抑制各种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有效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2.2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构建中国特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需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为支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从意识形态上不能抛弃马列主义这个根本。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有关反腐倡廉的思想一直以来都在指导着我国公务人员廉政教育的实践,而反腐不仅仅要靠教育,更重要的还在于制度预防。因此,构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需要继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相关理论思想为指导。其次,在不断向世界开放的当代中国,需要不断汲取国外的一些先进理论与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消化吸收后用来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以便形成我们的中国特色。关于构建我国的财产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亦是如此。不可否认的是,财产公开制度起源于西方,发展于西方,几百年来积累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和制度体系。因此,西方关于财产公开的理论思想在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的情况下,可以拿来借鉴、为我所用。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财产公开的理论资源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并没有集中明确地提到财产公开问题,但是可以从中发掘出一些有价值的思想,这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1、巴黎公社“公仆”观
(1)公职人员公开财产接受人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公仆观的必然要求,巴黎公社“公仆”观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廉政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反腐倡廉思想最集中的反映,其中一些论述对于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支撑。1871年3月,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权巴黎公社成立,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其实践经验时首次提出了“公仆”观。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实质和特征,其中讲到“公社的领导成员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而是由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废除了一切特权的人民的‘勤务员’、‘公务员’、‘公仆’。”身为公职人员,究竟是做官老爷,还是做人民的公仆,这是评价一个现代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指标。公职变老爷,就是利用手中的公权,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把自己摆在支配人民的位置上,窃取社会主人的地位来统治人民以便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为人民大众服务,按照人民赋予的职权为群众利益谋福祉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才是真正的社会公仆。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再版时所作的《导言》中,进一步提出公仆思想“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的办法。第一,……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与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8恩格斯所提到的让国家公职人员工资与工人相同,这就取消了干部待遇上的特殊化。通过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公开,使其在经济条件上和人民站在同一水平线,这样他们在工人阶级政权下的社会公仆本色才能显现,才能密切贴近群众,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美韩港地区的经验借鉴及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和公开阻碍因素...........17
3.1 美韩港地区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现状概述及其经验借鉴.........................17
3.1.1 美国的财产申报与公开................17
3.1.2 韩国的财产申报与公开...................19
3.1.3 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与公开.......22
第四章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设计和路径探析...................33
4.1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制度设计...............33
4.1.1 明确申报主体的范围..............33
4.1.2 健全申报事项的种类.........................33
结 语..................41
第四章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设计和路径探析
4.1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制度设计
从地方自发性试点工作的失败可以看出,大多制度程序设计混乱,关键环节存在漏洞,导致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如此可见,这种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尝试缺乏突破性力量,因此需要一套自上而下的由政治高层主导的制度“顶层设计”。这套制度的设计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精细的概念界定、严谨的环节搭配、全面的范围覆盖和科学的程序衔接都直接关系着财产公开制度最终的实施效果。同时,还要在借鉴境外国家地区财产申报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可吸取的积极要素容纳到我国的财产公开制度设计之中,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初期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应该从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申报时间、公开方式、处置机关、监督机制、追责机制主要七个关键环节来设计。
4.1.1 明确申报主体的范围
本着法律平等和制度公平角度,财产公开制度理所应当要涵盖绝大部分的公职人员,但鉴于我国目前公职人员队伍数量的绝对值十分庞大,以及考虑到减小制度推行的阻力,申报公开主体范围的确定可以采取由“局部”到“全面”的策略。其中,列宁公开性思想中强调过,公开的主体不应该局限于党内,在申报主体范围的确定应当考虑这一原则。那么,这一“局部”范围可以具体细分为:1、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涉及公务的人民团体中,担任过或行政级别相当于《国家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领导职务的(正副国级、正副部级、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以及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涵盖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2、军事领导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担任副营级职务以上的干部;3、公检法系统、国土资源、土地建设、矿产开发、工商税务、医疗卫生、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社会保障、政府采购、海关、路政等掌管重要社会资源的单位与腐败高发行业的全部公职人员;4、涵盖上述需申报公开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从事重大规模企业经营活动的近亲属;5、上述需申报公开人员中因职务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公开其信息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者,经核准后依法免除其财产公开义务。
结语
在文章的最后,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针对第三章提出我国财产公开面临的阻碍因素的解决,在第四章并没有采取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回答,这是由于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是一个逻辑性很强的繁琐体系,本文整体从“顶层设计”和“路线图制定”这两大逻辑顺序来提出制度的构建和推进,阻碍因素的解决措施被分别融入到了上述两大逻辑体系中。例如“隐私权问题”在“4.1.5落实财产公开的方式”小节中可以找到答案,以及“既得利益者抵制问题”可以在“4.2.4对贪腐人员设定缓冲期”小节中找到缓解的办法。
除此之外,有几点是值得强调的。第一,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目的重点在将来构建一套预防腐败的体系,而不是侧重于大面积地严惩腐败。作为广大民众来说也应该要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寄希望于实施财产公开制度能“杀光贪官”这种心理这都是不现实的,而真正应该做的是积极参与到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上来,这将是财产公开制度能有效运转的基本保证。第二,推行财产公开制度,应当通过试点推广的分步走战略,而不能急于求成。中国自古以来的改革,都是通过政治上层力量的牵头推动。推行财产公开这一复杂的制度改革,第一步应当是中央政治高层以身作则带头公开个人家庭财产,并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立法工作。第二步在新提任干部中进行任前财产公开工作试点,通过优胜劣汰“换血”的方式经过若干年份后,公职人员队伍的整体清廉指数将会大幅度提高。第三步对贪腐人员通过最后通牒的方式设定“缓冲期”,将财产公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全面推行。通过以上三步走的战略,能够大大降低推行财产公开制度过程中的阻力,能够有效化解这一制度面临的诸多阻碍因素。第三,实施财产公开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是前提保障。在没有建立起有效堵截或追回外流资金的前提下,贸然实施财产公开必然会导致国家财富的巨大损失。而没有完整的个人社会信用机制或金融实名制系统,那么财产的审查也都将是一句空话,财产公开必须要有相应配套制度的配合以形成制度的合力才能真正发挥功效。最后,应当意识到,反腐防腐工作同样需要在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框架内各项措施的相互配合,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只是这个体系框架的一部分,寄希望于财产公开就能彻底根除腐败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但财产公开却是反腐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相比我国现有的反腐制度其发挥功效的空间依然很大,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本文之所以选取“财产公开”这一敏感话题来谈,是源于对国家政治清廉的深切期盼,希望以此为研究来贡献一点个人微薄的力量。但鉴于笔者有限的学术能力,尤其还是一个尚未踏出校园,更没有深入参加过政府工作实践的研究生来讲,谈论财产公开这个话题必然会缺乏一些对客观实际和社会宏观背景的准确把握,论文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片面的、粗浅的,会有许多不足之处。但这并不妨碍笔者致力于构建我国清廉政治的热心与努力,抱着对中国未来必然会建立起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巨大信心,相信未来一个政治清明的中国一定会出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