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法律保护、媒体监督与公司绩效之财务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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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8652 论文编号:sb2019050819385526134 日期:2019-05-27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财务管理论文,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对公司绩效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结合当前研究现状和理论分析,从企业外部治理机制视角出发,探讨了投资者法律保护、媒体监督影响公司绩效的不同作用机理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媒体监督两者之间的互补和替代关系,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然后选取我国沪深两市 A 股 2012--2014 年因企业或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被证监会惩罚的 464 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变量定义,建立计量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进而回归分析检验投资者法律保护、媒体监督对公司绩效的作用,并引入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媒体监督的交互项,来明确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媒体监督两者之间的互补或替代关系。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它是解决现代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系列机制的总称。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以其一整套完善的制度规章安排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现有文献表明:公司治理机制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其中,内部治理机制是外部机制的最终体现,而外部治理机制构成了内部机制实施的环境基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是如何影响企业绩效的,而对于外部治理机制的研究甚少。随着十八大“斑斓中国”构思的提出,人民对建立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期望逐渐增强,关于外部治理机制,从广义上讲,North(1990)认为外部治理环境以其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的地位来进行生产、交换和分配行为,它是人类政治或经济交易行为的激励机制。从狭义上说,政府治理、市场竞争、产权保护、法制水平、信用体系和契约文化等都是外部治理环境需要包含的重要因素。卢馨等(2015)认为公司的外部治理要素主要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法律环境、媒体监督等[1]。
LLSV①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开创了国家的法律结构与公司金融之间关系研究的新视角,率先将制度环境因素引入到公司治理的研究中,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与金融市场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兴及转轨时期,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加之监管和执行不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屡屡受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积极完善和探索正式制度外相关机制对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拓展企业治理效应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化浪潮的推进,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媒体俨然成为当今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新兴力量。媒体监督对现代社会生活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杨继东,2007)[2]。在西方国家中,媒体已经成为继行政、司法与立法之外的“第四方权力”。安然公司曾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营业额超千亿美元,可是 2001 年媒体的一篇文章,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并随着媒体的不断介入,造假丑闻最终被发现;2008 年,CNBC 频繁的报道雷曼兄弟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和偿债危机,引发储户与投资者的恐慌,最终导致银行倒闭;2011 年 3 月 15 日“瘦肉精”事件引起了媒体的监督,最终制造窝点被查,并开展了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同时,银广夏事件、蓝田股份造假案以及“三鹿”毒奶粉等一系列案例表明,媒体在扮演外部治理机制角色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已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外社会监督与宏观治理环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郑志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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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1.2.1 投资者法律保护
委托代理机制产生了信息不对称,为公司管理者与大股东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便利,投资者保护机制应运而生LLSV(1998)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程度的有效性[6]。我国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具有无上的地位,且具有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分部门且具有属地原则,所以公共执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樊纲等,2010)[5]。
投资者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投资者是指运用货币资金购买具有潜力的资产以获得期望收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主要是指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股东,根据股权持有人的特征又分为控股股东、管理者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由于在信息与企业经营决策等方面不存在优势,常常受到管理者或大股东的利益侵害,所以本文的投资者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
综上,本文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是指各地区对国家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程度。
1.2.2 媒体监督
媒体,即信息传播的媒介与载体,群众习以为常的媒体类型是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网络、手机等数字化媒体逐渐成为主流传播工具,已开始逐渐侵蚀我们的生活环境,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媒体作为信息收集、制造与传递的介质,对公司的机制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媒体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被认为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它是一种主要的大众信息传播方式,对社会上的各种违法和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披露,发挥其监督职能。但是媒体是一种“软治理”与“软约束”,它不具有治理功能,只是通过信息披露、社会监督和舆论导向等方式来影响利益相关者,间接保护相关者的利益。媒体一方面通过信息中介功能,引起行政机关的介入,发挥其治理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声誉机制,间接地对高管行为产生约束,进而影响公司行为。因此,媒体监督作为市场的“啄木鸟”,通过信息传播与监督的平台,以其特有的采访权和质疑权向投资者揭示企业的各种欺诈、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引起企业内部相关因素与外部治理因素共同作用,对公司行为产生影响的一种外部治理因素。由于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充分体现了媒体的监督功能(Core et al.,2008[7];黄辉,2013[8]),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媒体监督定义为媒体通过对公司以及管理者行为进行负面报道,进而引起其他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共同作用,起到公司治理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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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文献综述

2.1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绩效
2.1.1 国外相关研究
投资者法律论相关学者的研究结论是,公司的市场价值受法律这一外部机制的影响,而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又取决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法律通过对各大股东以及内部人之间的利益权衡,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市场价值。LLSV 率先从“法与金融”的视角研究法律制度与财务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研究的开创者。关于投资者法律的保护与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他们认为是遵循一定的发展思路①。LLSV(1999)通过分析不同法系来源的国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公司治理水平正相关,与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正相关[12]。LLSV(2002)发现国家对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的利润越不易被企业内部人侵占,企业也更愿意以现金或是利息的形式返还给投资者,如此一来,外部的投资者更愿意以高的价格去购买公司股票,在理性的市场上,公司股价上升,企业价值上升[4]。
Johnson 等人(2000)发现企业管理者通过衡量法律的实施范围来决定企业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程度。当企业经济前景较好时,企业为了外部融资会遵循投资者法律保护政策,但是当企业经济前景较差时,企业内部人往往会侵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来度过危机,并且当法律环境较差时,外部投资者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企业的股票价值下降。La Porta 等(2000)认为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易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抑制。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较差时,大股东会利用其公司控制权侵占公司财富,公司声誉较差的情况下,企业股价下降,不利于企业价值的上升。但是如果法律保护机制比较完善,大股东所依靠的控制权能攫取的私利越少,其控制权收益将会明显降低,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和企业收益。
Shleifer & Wolfenzon(2000)从一个新的模型视角出发,研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企业的代理成本越低,从而企业价值越大。Mitton(2002)以在金融危机中的东亚地区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公司绩效正相关。Narjess Boubakri 等(2005)发现投资者保护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NittaiK.Bergman等(2007)研究表明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程度越高,企业的执行效率越高,其股票价格表现越好,企业价值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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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媒体监督与公司绩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媒体监督已经成为新兴资本市场上法律制度的补充。国内外学术界对媒体监督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以往文献大多是从媒体的信息中介与监督功能方面间接地研究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很少研究媒体监督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直接关系。关于媒体监督对公司绩效的积极影响,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作为信息中介对资本市场定价的影响;二是媒体发挥监督功能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2.2.1 媒体监督对资本市场定价影响的研究
媒体通过对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然后加工,将信息传递给大众,其信息传播的基本功能得以实现,使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或通过媒体报道偏差,影响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行为和对资本市场中资产的定价,从而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
媒体监督通过影响公司的管理者声誉来间接对公司的各项行为产生影响。Kreps & Wilson(1982)发现市场的运作效率与经理人的声誉机制有关。Fama(1980)研究了声誉对公司高官的影响后发现,如果公司高管声誉下降,公司股价下降,经理人面临的风险增大。Hamilton & Zeckhauser(2004)研究指出媒体对高管的报道主要从市场环境与受众要求两个方面考虑,并且在市场行情好,外部压力小的情况下,新闻报道减少,股价上升,企业的绩效提高。
Chen(2009)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票的不稳定一部分是由于投资者的情绪受媒体报道的影响[23]。Miller(2006)以受到证监会惩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受到证监会惩罚的企业都受到过媒体的负面报道,但是当事实澄清以后,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行为。
Dyck 等(2008)认为媒体通过收集、挑选、整理与包装信息,将信息传递到市场,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Merton(1987)研究发现市场上的投资者通过媒体这种低成本的途径获得股票信息,而媒体的引导作用增加了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能性,同时,根据 Merton 模型,被媒体报道公司的股价会上升[24]。Barber & Loeffer(1993)发现《金融时报》的评论文章会对股市收益率产生短期影响。Huberman & Regev(2001)发现在纽约时报一篇与经济无关的文章使得第二天的股票收益率上涨。Barber & Odean(2008)发现媒体对机构投资者选择股票有较大影响,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他对股票选择的重要依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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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投资者法律保护、媒体监督影响公司绩效的理论分析 ................................. 15
3.1   理论分析........................................ 15
3.1.1 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15
3.1.2 委托代理理论 ......................................16
3.1.3 信息不对称理论..............................17
第 4 章   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 25
4.1   数据的来源和样本的选取................................. 25
4.2   计量模型的建立.................................... 26
4.2.1 变量的定义....................................26
4.2.2 回归模型 .....................................30
第 5 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41
5.1   研究结论................................. 41
5.2   政策建议.................................... 42

第 4 章   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4.1   数据的来源和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 2012—2014 年度上市公司或企业管理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沪深两市 A 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选择此类样本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或是公司管理者一般是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媒体为了更好的吸引读者眼球,从而获得较大的利益,会考虑过多的关注该新闻视角;第二,受到媒体监督的公司往往存在比较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企业,选择此类公司,可以更好的体现媒体的公司治理效应,避免了内生性问题。同时本文在保证数据精确性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上,对样本公司进行如下处理:
(1)如果上市公司在数据研究期间内被证监会连续处罚或是被市场禁入,说明该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治理问题,应剔除;
(2)为了研究的有效性和政策的一致性,剔除同时发行交叉股的样本;
(3)由于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剔除此类公司;
(4)ST、ST*、PT 的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稳定,容易受环境影响,需要剔除;
(5)对董事会或是公司管理层个人资料披露不完整的需要剔除;
(6)剔除财务数据异常的公司,如净利润或是总资产为负的样本公司。 经过上述处理,最终得到 464 个样本数据,其中 2012 年为 166 个,2013 年为 148个,2014 年为 150 个。本文首先利用 Excel 对数据进行处理,再利用 SPSS21.0 对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分析。本文的样本数据来自于 RESST 数据库,财务数据来自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 CSMAR 数据库。为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本文对数据进行了 1%的 Winsorize 缩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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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5.1   研究结论
本文首先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媒体监督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的以往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在结合理论分析后提出假设,又搜集了 2012-2014 年沪深两市 A 股因上市公司或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构建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以及媒体监督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媒体监督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得出了本文的主要结论。

(2)媒体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机制,有利于缓解信息的不对称,进而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和行动,从而对上市公司价值产生影响。根据以往文献研究,媒体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对上市公司行为产生影响。一方面,根据市场有效性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媒体的负面报道一发生,市场上的信息和噪声交易者就会根据负面报道的情况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和资产进行重新定价,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并且相关信息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所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比较敏感,公司形象受损,股票价格波动,绩效在短期内下滑。另一方面,媒体的负面报道由于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会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干涉,进而要求企业或是管理者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同时管理层或是控股股东为了挽回自己在社会公众的声誉和形象,也会做出一定的行为来改善公司的治理机制,这些都会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产生一定的作用。实证结果显示,媒体监督与企业的短期绩效负相关,并且对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具有改善甚至提升作用。这表明媒体对上市公司或管理者的行为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重要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了市场的优胜劣汰程度,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改善,企业价值增加,维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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