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的内部人员以及研究学者们逐渐的发现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弊端,在这个时候,美国研究经济的学者伯利和米恩斯根据长久以来的观察和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委托代理理论”,目的在于倡导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者的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保留了对于企业所获得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与此同时却将经营权利让渡给更为专业的“专业人士”。众所周知,“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发展基石,是一个具有非常意义的时点。但是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经过分立之后而产生的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逐渐的产生了一种新的成本—代理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不得不对高管进行相应的激励,同时也由董事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年修订版)第 112 条的规定中,董事会的职权得到了详尽的描述,规定董事会具有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责,与此同时同时还能决定高管的薪酬水平。
但是,由于董事会的独立性水平确实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很难对高管进行有效地管理与监督,高管手中的权利使得其本身对于自己的薪酬水平有了一定的决定权,那么很显然,此时的高管薪酬水平很可能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程度上,并且很可能会进一步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扩大。Bebchuk, Fried 和 Walker(2002)通过研究发现了在上市公司股权相当分散的情形之下,高管人员掌握着足够多的权力去影响董事会成员的提名、任命及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进一步影响着董事会对于薪酬制度的制定,从此可以看出,高管人员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谋取高过正常水平的薪酬不是不可能的,也可以说是十分容易的。然而,早在《论语·季氏》第十六篇中,孔子就曾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就说明在分配制度上,公平很重要,同样在二十一世纪,这一点在薪酬制度中也得到了体现。就目前而言,我国上司公司中不论是高管与员工之间的内部薪酬差距还是高管内部之间的薪酬差距,都很是不小的,并且有着逐步扩大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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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相关理论......................23........................
1.2 研究意义
本文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角度来分析本文的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关于董事会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将注意力大都集中在董事会结构等方面,并且很少有学者将董事会独立性、内部薪酬差距、企业绩效三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研究董事会独立性的影响因素或者对于绩效的影响,虽然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但是可以说有许多的研究成果,本文则主要研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通过研究了解这三者之间究竟存在怎么样的关系。
本文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角度来分析本文的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关于董事会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将注意力大都集中在董事会结构等方面,并且很少有学者将董事会独立性、内部薪酬差距、企业绩效三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研究董事会独立性的影响因素或者对于绩效的影响,虽然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但是可以说有许多的研究成果,本文则主要研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通过研究了解这三者之间究竟存在怎么样的关系。
(2)实践意义
从前文的研究背景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的内部薪酬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大目标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显然,以我们目前的状态来讲,距离这一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要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必经之路就是要解决公司内部内部薪酬差距过大的问题。所以,本文通过研究,希望为解决公司内部董事会独立性不足、内部薪酬差距过大,这一问题提供一些经验,最终希望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既可以激励高管人员,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又可以缩小内部薪酬差距,尽量实现薪酬公平。
从前文的研究背景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的内部薪酬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大目标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显然,以我们目前的状态来讲,距离这一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要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必经之路就是要解决公司内部内部薪酬差距过大的问题。所以,本文通过研究,希望为解决公司内部董事会独立性不足、内部薪酬差距过大,这一问题提供一些经验,最终希望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既可以激励高管人员,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又可以缩小内部薪酬差距,尽量实现薪酬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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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及文献综述
2.1 相关概念
(1)董事会独立性
众所周知,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来选举产生的,其独立性指的是在决策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自身外在和内在的独立,即要求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以及某一股东,以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Van denBerghe 等(2005)曾经提指出董事会在实质上的独立,说的是董事个体成员其本身在思想上或态度上的独立,指的是董事有能力并且意愿去做出自身独立的判断,通俗的来讲,就是董事在做出决定时不会因为个人情感来影响其判断过程以及结果,董事完全是在站客观角度来进行评论的。国内学者王斌在 2006 年提出了他个人关于这一名词的定义,他认为,所谓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作为一个主体而言是独立的,同时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具备着独立的决策能力以及独立的判断,同时,董事会必然是要能够独立的行驶其所拥有的权利的能力的,如果不具备该能力,其他一切都是空谈。显而易见的是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决定董事会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出其本身所具备的职能的重要因素。对于董事会独立性的衡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
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重
独立董事由于其不会在企业内部担任任何职位,因此,大多数的专家学者都认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越多,相对而言,企业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会越强。Tricker 经过研究认为,当独立董事参与到企业的董事会之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会得到加强的。而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在于他们可以利用其本身所拥有的一些专业化的知识来帮助企业去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战略等等,尤其是在企业内关键性战略以及对企业内部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 2 章 相关概念及文献综述
2.1 相关概念
(1)董事会独立性
众所周知,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来选举产生的,其独立性指的是在决策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自身外在和内在的独立,即要求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以及某一股东,以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Van denBerghe 等(2005)曾经提指出董事会在实质上的独立,说的是董事个体成员其本身在思想上或态度上的独立,指的是董事有能力并且意愿去做出自身独立的判断,通俗的来讲,就是董事在做出决定时不会因为个人情感来影响其判断过程以及结果,董事完全是在站客观角度来进行评论的。国内学者王斌在 2006 年提出了他个人关于这一名词的定义,他认为,所谓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作为一个主体而言是独立的,同时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具备着独立的决策能力以及独立的判断,同时,董事会必然是要能够独立的行驶其所拥有的权利的能力的,如果不具备该能力,其他一切都是空谈。显而易见的是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决定董事会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出其本身所具备的职能的重要因素。对于董事会独立性的衡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
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重
独立董事由于其不会在企业内部担任任何职位,因此,大多数的专家学者都认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越多,相对而言,企业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会越强。Tricker 经过研究认为,当独立董事参与到企业的董事会之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会得到加强的。而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在于他们可以利用其本身所拥有的一些专业化的知识来帮助企业去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战略等等,尤其是在企业内关键性战略以及对企业内部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②董事会主席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
吴淑馄、刘忠明和范建强(2001)经过研究认为,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了,那么这些公司的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会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如果说存在两职合一,那么总经理就会拥有更广的权力基础,很可能会成为成为控制权力的核心,在这个时候,董事会对于企业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只能就会得到弱化,并且不幸的是,总经理总是拥有着企业内其他外部董事所缺乏的技能与信息优势,也就是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董事确实难以真正客观有效的去监督、评价总经理的业绩水平,所以也无法去据评估结果来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因此,是否两职合一成为决定董事会独立性的一项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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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献综述
2.2.1 董事会独立性与企业绩效
吴淑馄、刘忠明和范建强(2001)经过研究认为,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了,那么这些公司的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会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如果说存在两职合一,那么总经理就会拥有更广的权力基础,很可能会成为成为控制权力的核心,在这个时候,董事会对于企业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只能就会得到弱化,并且不幸的是,总经理总是拥有着企业内其他外部董事所缺乏的技能与信息优势,也就是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董事确实难以真正客观有效的去监督、评价总经理的业绩水平,所以也无法去据评估结果来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因此,是否两职合一成为决定董事会独立性的一项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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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献综述
2.2.1 董事会独立性与企业绩效
关于董事会独立性的影响因素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独立董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成立要追溯到 1988 年,当时的 H 股在香港联交所的要求下最先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是首例。紧跟其后我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及证监会1999 年在联合之下共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对之前设立的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要求,
具体来说包括:规定了 H 股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必须大于等于两人,但是对于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方面并未做任何的规定。在此之后,上交所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在该指引中提出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必须保证有充足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这一概念开始逐渐的被人们所熟知并接纳。
与此同时,独立董事的权利范围也得到了正式的规定,主要是要保证独立董事对重大交易的监督权以及参与决策的权利。最终独立董事机制走向成熟的标志是 2001 年所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在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三分之一。至今,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仍然采取 2001 年颁布的规定。
独立董事这一制度虽然被国内外学者公认为是解决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但其是否能真正发挥效用一直存在着争论。学者们大都从独立董事利用财务控制这一手段来履行其监督职能的视角探究董事会独立性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结论却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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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这一制度虽然被国内外学者公认为是解决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但其是否能真正发挥效用一直存在着争论。学者们大都从独立董事利用财务控制这一手段来履行其监督职能的视角探究董事会独立性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结论却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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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委托代理理论......................23
3.2 锦标赛理论.............24
第 4 章 研究假设与变量设计.................29
4.1 研究假设.........................29
4.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31
第 5 章 实证分析.....................37
5.1 描述性统计........................37
5.2 相关性分析......................38
第 5 章 实证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 5-1 所示,样本中 ROA 的均值为 4.5%,最小值为-14.4%,最大值为 22.2%,标准差为 0.055,说明样本中各公司间的绩效水平差异并不算大。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的均值为 37.4%,约为三分之一,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关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大多遵循了公司法中关于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并且最小值都保持在了三分之一,可以说是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严格的遵守了法律的规定。关于两职合一,样本数据的平均值为 0.733,最小值为 0,即是存在两职合一的状态,最大值为一,
那就是不存在两职合一的状态,从均值可以看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当中,存在两职合一状态的公司少于不存在两职合一状态的公司。高管—员工薪酬差距的均值为 4.218,最小值为 0.476,最大值为 20.014,最大值为最小值的 42 倍,标准差为 3.161,总体上来说,这一内部薪酬差距并不算大,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薪酬差距控制在一个相对的范围内。公司规模的均值为 22.009,最小值为 19.518,
最大值为 25.924,标准差为 1.280,说明样本中的上市公司规模差距不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 0.424,最小值为 0.048,最大值为 0.916,标准差为 0.215,说明样本中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差距不大,虽说有些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了 0.916,处在一个较为危险的负债率水平上,但是还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每年开董事会的次数均为为 9.729 次,最小值为 4 次,最大值为 24 次,标准差为 3.849 次,说明样本中的上市公司平均每年召开 9 至 10 次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从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来看,上市公司每年至少会召开 4 次,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权集中度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为 35.4%,最小值为 8.8%,最大值为 75.8%,标准差为 15.2%,如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只有 8.8%,那么该公司的股权相对可能比较分散,如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75.8%,那么该公司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从统计结果的标准差可以看出,样本中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差距并不是十分大,维持在大概 35.4%的平均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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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6.1 研究结论
本文以 2012 年至 2016 年五年间全部 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董事会独立性、内部薪酬差距以及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以下结论:
1、董事会独立性与企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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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6.1 研究结论
本文以 2012 年至 2016 年五年间全部 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董事会独立性、内部薪酬差距以及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以下结论:
1、董事会独立性与企业绩效
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越多,企业绩效越差,这可能是因为:第一,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说来属于“舶来品”,在我国多少有一些水土不服,毕竟我国的具体环境不同于西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起来有所不同也在所难免。具体的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分散,所以说这个时候的独立董事制度就十分必要,独立董事能够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并且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时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可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的。但是不同的是,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相对而言股权比较集中,从前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中一大股动持股比例的均值为 35.4%,仅仅就这一个股东就持有了企业中三分之一的股权,此时的大股东能够影响企业的战略,能够影响董事成员,这个时候他们很不希望有一个人来破坏这种“特权”,所以说企业中的独立董事很可能只是一个“花瓶”,其设置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并不具有实际的效用;第二,中国独立董事这个队伍中有很大一部是来自高校的教师或者社会名流等,他们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有限,所以说这些独立董事对于企业内部的具体业务了解是十分少的,可以说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一个十分表面的了解,实在是难以起到监督作用;第三,独立董事是很可能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他们的时间、精力是十分有限的,这就会使得他们无法也很无奈的去真正尽到监督的职责,因此造成了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②是否两职合一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说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提升企业绩效水平,这可能是因为:高管权利的扩大使得总经理在企业中的地位独一无二,这就使得高管层能够纵览全局,在决策中避免了很多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决策进程加快,企业的整体效率水平也得到了提升,使得企业能够以最快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企业目标。同时,两职合一也有助于减少企业中管理层内部、董事会内部以及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的政治斗争。并且,总经理掌握更多公司特有的信息这就有利于高管团队在决策时反应迅速;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明显减少了沟通成本、提高了决策效率。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