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体制研究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用途:其他 编辑:linbingkun 点击次数:134
论文字数:22132 论文编号:sb201308161710427679 日期:2013-08-16 来源:硕博论文网
引言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这是在我国汲取国外陪审制度先进的经验做法,并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进而创立的。人民陪审制度既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以更好的防止司法腐败,有效保证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社会形象。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有着独特的条件和程序。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摸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臻成熟。在立法设计上,2004 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最具有代表意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上,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具体而言问题主要包括法院在选任过程中的影响过大,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过长等等,使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价值所在,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但就人民陪审制度本身而言,制度本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是无法替代的一项民主制度,我们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合理性,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达到实质性的司法民主。
本文着重对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进行研究、探讨,根据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一些完善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建设方面也颇为缓慢。在社会和政治环境略为稳定后,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制度正规化,中央政府顺应形势制定通过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 年 9 月 20 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一、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
以走“群众路线”为基本路线的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人民参政议政权利的保障。1949 年 9 月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但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得到了相关立法机关的重视,并被认定为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构想。新中国成立后,关于陪审制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论构想和指导原则。其一是总结我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总结经验教训。“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党执政理念的重要方针,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正是契合了这一执政理念。将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吸收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可以增强民众的主人翁意识,提高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案件审理质量上有所提升,更多地防止错判误判现象的发生。其二是客观分析国民党时期的审判方式,并在制度设计上区别于国民党旧的腐朽的司法制度,本着便利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的宗旨进行制度设计。
其三是吸收借鉴前苏联的司法体制,继受并延伸。前苏联比较典型且有代表意义的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工作并实行审判合议制;审判员由选民选举产生;选民享有罢免权及审判员必须定期向选民报告等。3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百废待兴,维护政治稳定成为党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而非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以在全国解放后,为了彻底镇压国内国外反动势力的反扑,保护革命的胜利果实,首先创设的是镇反与土改法庭审判制度。在1950 年颁行的《土改与镇反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中,有关于人民法庭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组织形式,但并没有提及人民陪审制度。4由于国家各项事业均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此时的各级人民法庭审判管理都很不规范,司法制度
同年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对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通过发出“通知”和“指示”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中关于陪审员的任期、名额和产生方法等均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以此来保障陪审制度的司法实践。到 1956 年,全国已有二十几万人民陪审员,且这一阶段一般不存在陪而不审或拒绝参加陪审的状况,此时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成分较弱而主要彰显的是政治功能。在这段时间里,陪审制度实施情况良好,受到国家的一定重视,案件的公正性和时效性得到了明显提高,各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的比较顺利,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架构....................8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8
(二)人民陪审员的参选条件 ............11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12
(四)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工作职责...................13
(五)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关系 ................15
三、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17
(一)人民陪审及其陪审员选任的相关立法粗疏....................17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条件简单化.................18
(三)法院主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尽合理...................19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过长 .................20
四、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完善..................21
(一)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相关立法.............21
(二)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22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23
 
结 论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扬司法民主,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对抗情绪,预防司法领域腐败等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陪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概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指出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寻求解决的方式:通过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从立法角度上确立陪审制度;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类比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在立法设计上注重对社会各领域专业人才的吸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采取由县(区)级人大常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进行,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法院与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干涉;明确职权,理顺陪审员与法官关系——对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作出明确的划分的同时明确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关系、建立责任惩罚机制;因地制宜地落实“随机抽取”机制;适当限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参考文献
1.武延平、刘根菊等:《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2.刘晴辉:《中国陪审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3.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4.《中国司法制度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7 年版。
5.[美] 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
6.[法]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
7.[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
8.蒋耀祖:《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6 年版。
9.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载《南方周末》1998 年 10 月 23 日第 2 版。
10.王晓宁:《生存土壤、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解读》,载《曲阜师范大学学报》,2011 年 4 月。

QQ 1429724474 电话 1896410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