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当代物流管理机制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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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5200 论文编号:sb201301251128086135 日期:2013-01-25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部分我国物流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 我国现行物流立法的基本情况
伴随物流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技术融入了这个行业之中。网络、高科技产品在物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这就使得很多术语,技术标准、电子数据交换等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法规在物流领域内使用。第二个方面是内容的广泛性。物流活动十分复杂,涉及的范围众多,物流法需要对物流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整。因此,物流法必然具有内容广泛性的特征。第三个方面是物流法具有系统性。物流本身就是要求高度协作化的行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各个物流环节间的协作日益加强,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处理等各方面有机结合,形成高效的一个系统。对于规范各种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虽然制定的部.门不同,效力不同,使用范围、适用顺序也不相同,但是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物流法律体系,从各个方面保障物流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我国物流法立法现状
我国物流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现在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与物流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物流法立法却严重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物流发展。2001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员会会同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对外经贸部、中国民航总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个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为物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01年8月,交通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主枢纽建设和发展中转货运站和仓储设施建设,鼓励不同类型企业联合经营物流以发挥综合优势,鼓励发展多式联运服务,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在坚持适度对外开放原则下提高第三方物流的质量和水平。
2002年4月,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对外经贸部、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六部委联合制定了《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加强全国集装箱运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多式联运。2002年6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幵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这是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入世后三年内逐步幵放物流市场的一个实质性措施,是我国物流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该通知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审批程序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范外资物流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2004年8月,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公安部、铁道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九部委联合制定《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在通过国务院批准后正式颁布。该意见对我国的物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市场秩序等方面明确了我国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2005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流通领域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今后物流工作的基本指导思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幵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力争3至5年的时间,使我国流通立法状况得到改善,初步建立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时至2005年,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逐步开放外商在物流领域的投资限制承诺期到来,我国物流业已经基本全面开放,包括公路货运,货物租凭,一般货物的批发、零售及其货物配送,出入境汽车运输等物流领域都取消了在地域、出资比例和控股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例如Ups等国际物流巨头幵始逐渐渗透国内物流市场,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优势和全球的物流网络优势抢占国内的物流市场份额。就此情况,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就外资进入我国的物流市场专门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实现加入WTO时承诺逐步开放物流领域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我国西南边疆地区现行物流管理体制及立法存在的问题


作为国际物流的重要节点和连接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重要桥头堡,完成物资由国内到国外或国外到国内两个市场的运输和转移,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的对接和并存是我国西南边疆地区物流的基本样式。


一、 我国西南边疆地区国内物流管理体制和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 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我国现行的不少物流法规均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颁布,在形式上表现为“办法〃、“条例"、“通知",甚至是内部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层级低,加之立法技术和水平的欠缺,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与一些基本法相冲突。我们以具体数字来说明,我国仅在运输方面就有近60部法律法规,但在这60部法律法规当中法律只有四部,即《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其余都是“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通知”等。在实际运用中,这些底层级法规往往比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立法层次低在适用范围和适用顺序方面受到很大限制。立法层次低的另一结果是导致这些法律规范的透明度差,物流业者在参照或适用物流法律规范时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查阅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资料,并且对于颁布己久的规范,尚存在难以辨别其是否仍有效力等问题。


第二部分现行物流管理体制......................21-31
    一、国内物流管理体制和立法......................21-24
    二、跨境物流管理体制和立...................... 24-25
    三、物流管理体制和立法缺陷......................25-31
第三部分 部分国家物流管理经验的启示...................... 31-35
    一、美国、日本等国家物流管理体制评述...................... 31-32
    二、美国、日本等国家物流管理体制的启示...................... 32-35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西南边疆地区物流...................... 35-38
    一、国内物流管理体制的对策...................... 35
    二、物流管理法律体系的对策...................... 35-36
三、跨境贸易区管理体制的对策...................... 36-38


结论


第一, 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该坚持现有的三层级型管理体制。因为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的自由贸易区空间分布广、区域跨度大,采用二层级型管理体制管理的话,跨越幅度太大,难以准确领导和协调,所以不太现实。而且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的各个自由贸易区发展方式和发展途径上各不相同。采用二层级型管理体制统一管理的话,则无法发挥各个州市和地区的地方特色和优势。
第二,在跨境贸易区中央管理层面,改革现行的各部门共同管理的体制,采用单独一个部门管理,并采用兼管型的管理体制。因为这样能够较好的解决目前由八部委共同管理所造成的沟通不畅、效率低下的问题,又无需增加新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二, 在跨境贸易区地方操作层面还是选择政府主导,政企分幵的管理体制较好。因为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市场机制不健全,在这样的基础下赋予一个公司太多的行政管理权和管理职能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对区域的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主导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且能使跨境自由贸易区与地方经济发展融为一体,为区域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另外,政企分开的体制可以有效避免在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政企不分、效率低、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与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科学划分,地方政府与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是在地方操作层面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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