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转移定价争执解决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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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8000 论文编号:sb201212301549585447 日期:2012-12-31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转移定价争议概述


第一节 转移定价概述
国际层面上,OECD《范本》中规定,一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两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那么位于不同国家的这两个企业为关联企业。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或者直接、间接地受控制欲同一利益主体,则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我国 2008 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因本文旨在研究国际转移定价,所以综合国内、国际立法,我们可以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因在股权、资本、管理或者控制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特殊利益关系的企业称为关联企业。


(二) 转移定价


1. 转移定价是一种行为
转移定价首先是一种行为。转移定价与转移价格不同,转移价格是一种静态的数量关系,即跨国公司具关联关系的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内部交易时所采取的价格。而转移定价所侧重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行为,跨国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进行商品、劳务、资源等方面的交换而确定的转让价格。


2. 转移定价是个中性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有权自主决定交易的价格,国家以及税务主管机关一般不应进行干涉。跨国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从事转移定价应属正常的企业之间交易行为。但是,这种转移定价行为不能违反或者侵犯一国的竞争政策和税收权益。若关联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利用企业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内部控制的优势,以“偏离在公开市场中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交易的无关联方之间应达成的价格进行定价”,即通过内部交易行为将利润从所得税率较高的国家转移至所得税率较低或者免税的国家,实质上一种税收规避行为,即纳税人选择法律的形式避开课税要件而达到经济目的,以减少或者排除经济负担。为便于本文研究,以下文中所述转移定价指代可造成税收规避的转移定价行为。


(三) 公平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公平交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关联企业从事转移定价行为时,将关联企业视为视为完全独立的两个企业,其转移价格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同等或者相似情况下交易的定价保持一致。该原则的核心在于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定价。目前,无论是 OECD《范本》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以该原则作为调整转移定价的指导性原则。


二、转移定价与税法基本原则


(一) 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体和实质,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当依据外观或形式,并没有符合课税要件的事实存在时,如果实体或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必须认为课税要件已经满足。作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税收规避问题,转移定价是与实质课税原则相违背的。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这种内部交易形式,外观上虽因符合课税要素并履行了相应纳税义务,但实质上刻意使利益归属发生改变,从而减少或者排除税收负担。比如,某一跨国公司(母公司)设在我国的子公司通过转移定价(高价卖出)将其利润转移到了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税率较低)。虽然表面上该跨国公司已按照我国的税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纳税业务,但该跨国公司整体上一定部分的纳税义务已经得到了规避。税收规避是一种典型的脱法行为,其本质即在于以迂回的方式达到实质抵触法律的目的。


(二) 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税法解释与适用的核心和指导性原则,转移定价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该原则主要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从法的安定性角度出发,对转移定价行为作出规定是立法者的课题,即从立法的环节从根本上对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规制。目前来说,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转移定价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研究和法律规制,提出了很多先进的理念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立法亦取得了卓越成效,例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都对转移定价作出了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在立法层级、具体操作、执行力度等方面仍存在有待提高之处。


第三章 预约定价协议 ........................32-43
    第一节 预约定价协议概念的界定 ........................ 32-34
        一、 狭义上的预约定价协议 ........................ 32-33
        二、 广义上的预约定价协议 ........................ 33
        三、 预约定价协议的类型  ........................33-34
    第二节 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性规则 ........................34-37
        一、 美国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 ........................34-36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预约定价 ........................ 36-37
    第三节 预约定价协议的实践情况 ........................ 37-43
        一、 预约定价协议运行数据分析 ........................ 37-38
        二、 预约定价协议的优势  ........................38-41
        三、 预约定价协议存在的问题 ........................ 41-43
第四章 我国转移定价争议解决机制 ........................43-53
    第一节 我国预约定价协议的发展现状 ........................ 43-49
        一、 我国预约定价协议立法  ........................43-45
        二、 我国预约定价协议实践  ........................45-47
        三、 我国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47-49
    第二节 我国强制税收仲裁程序 ........................ 49-53
        一、 国家税收管辖权 ........................ 50-51
        二、 我国未来引入强制 ........................ 51-53


预约定价协议尽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基于其具有简单性与灵活性,能带来确定的预期以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等难题,预约定价协议已逐渐发展为纳税人以及税收主管机关都乐意接受的一种争议解决(避免)方式。对于我国在 DTA 中引入强制税收仲裁程序条款而言,我们应当注重的是其存在和发展是否适应了实践的需要,是否提高了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效率,而不应仅仅关注其是否削弱了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最后,就我国现有预约定价协议制度而言,我国应在信息的保密、关键假设的设定以及中小企业特殊程序方面更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
由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以及资料收集的困难,本文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第一,对于强制税收仲裁程序与预约定价协议制度之间存在的关联度分析仍存在欠缺,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第二,未对预约定价协议的性质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上不足之处是笔者需要在今后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的,但仍寄望与本文能引发更多对此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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