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概述
(一)我国森林公安机关的历史沿革
我国森林公安机关和其他几支专门公安机关一样,是经历了长期艰苦曲折和在正反两方面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综观森林公安的发展史,我国森林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
早在1947年东北解放后,在森工企业中就开始建立公安机构。在1951年初,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防止敌特破坏林业相关的生产设备,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以及防止火灾的发生,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了(东政公字第2号)《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了在松江、伊春、牡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森林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这六个森林管理局都是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单位。森林工业管理局对各森林公安处的行政及日常的工作进行领导,同时这六个森林管理局所在省区的公安厅对各森林公安处的业务进行领导。森林公安处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侦查和打击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对护林与防火工作进行研究与指导。4、协助有关行政部1.对森林警卫队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教育。《决定》还明确的规定了森林公安处的内部机构以及下属机构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遇等问题。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在1953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三省区的国有林区的林业局下设林业公安局,这些林业公安局在当时的主要任务还是清匪反霸、肃反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2、扩展阶段
20世纪中叶,受到“大跃进”的影响,我国当时本来就有限的林业资源遭到了建国以后第一次大的破坏。在6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发现了林业资源受到破坏的现实情况,及时地调整了有关政策,制定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和措施,至此,东北国有林区林业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有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依据,同时,国家也实行多项措施,加强林业公安队伍的建设,并在集体林区着手组建林业公安机关。.......
.......................
二、当前我国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突出矛盾
(一)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现状
1、力量薄弱,业务工作开展不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森林公安在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森林公安人员数量少,在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方面有难度。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林区面积较大,而管辖的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机构的人员,不足以覆盖所管辖林区的面积,导致森林行政执法不到位,难以全面的管辖所在林区。例如: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总面积为34万公顷,辖区6镇2乡,48个村,223个自然屯,17万余人口。负责森林管护工作的森林干警仅41人,人均管辖森林面积8000多公顷,在林区管理上无法全面到位。据了解,白山派出所只有2名森林干警,管辖着几十个自然村屯和森林资源,由于工作量大,管辖面积广,有的村屯,民警一年只能去一次,甚至有的一年一次都去不了,从而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森林行政执法权也无从行使。有时只能哪块发案到哪去,工作上非常被动,有时森保大队在某一林场查破的案件,派出所的森林民警根本没有发现。这种现象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我国森林公安力量的薄弱,不仅影响了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无法规范的行使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权。
2、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
我国森林公安作为公安队伍的一部分,也是林业部门的内设机构。在森林公安队伍中也存在着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的问题。森林公安干警对于破坏林区治安的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确,不能区分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往往使依法依构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处以行政处罚,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对罪名的确定也不清楚,如把盗伐林木罪定性为毁坏公私财物罪,把盗伐林木罪定滥伐林木租罪,把滥伐林木罪定为盗伐林木罪等。
另外,二部分森林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权代法或权大于法。甚至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因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案件,几乎有一半左右,败诉是败诉在了程序上。.................
..................
一、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概述.....................3
(一)我国森林公安机关的历史沿革.....................3
(二)我国森林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5
(三)我国森林公安辖区治安形势研究.....................7
(四)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权的来源.....................9
(五)国内外森林警察执法现状比照.....................12
二、当前我国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突出矛盾.............13
(一)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现状.....................13
(二)森林公安行政执法能力.....................16
(三)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18
(四)森林公安行政处罚种类.....................20
三、规范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构想.....................22
(一)提高森林公安主体依法行政能力.....................22
(二)提高森林公安机关对突发情况的依法研判能力.....................23
(三)提高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队伍建设的能力.....................24
(四)提高森林公安机关与各行政主体的沟通协调能力.....................25
结论
我国森林公安机关承担着繁重的维持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任务和森林资源保护任务,这项任务任重而道远。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也要依法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就必须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旧的工作套路,以改革的意识,创新的理念,积极探索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适合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一整套工作机制,从而完成森林公安机关的任务,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要做到以下几点,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明确赋予了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职责,这是森林公安机关存在的最主要的目的和任务。我国森林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证我国林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生产的不断提高发挥自己的作用。
国家第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对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出了总要求、总目标。要做到“两个坚决”,即:坚决遏制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坚决扭转少数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要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我国的森林公安机关要牢记“两个坚决”和“两个确保”的精神,把维持林区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提高对我国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能力,同时也能够为林区的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场所和社会环境。这是森林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研究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用途:其他
编辑:jingju
点击次数:153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