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森林公安体制改革研究导论
1.1 森林公安体制改革是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1.1.1 森林公安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力量
我国森林公安自 1948 年组建以后,特别是从 1984 年林业部公安局成立以来,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全力保卫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发展做出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贡献,得到了党和国家的一致认可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森林公安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需要。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森林公安的发展,制约森林公安职能作用的发挥,也严重威胁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因此,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体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
1.1.2 森林公安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森林生态系统尚未得到根本恢复,我国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保护。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森林公安,要不断的适应国家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从体制上彻底理顺,才能有效行使其职权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也才能保护好生态安全。从国家生态安全考虑,森林公安的机构改革显得十分的迫切。
森林公安现行体制给森林公安的执法活动造成极大的障碍,以陕西省直属的森林公安为例,省宁东、宁西、太白等六个森林公安局,保护着秦岭主梁南北数千万公顷的大面积国家森林资源。根据授权,六个森林公安局行使的是县级公安职权,但是,在执法活动中,一是经常受到地方司法机关的质疑和干扰,认为森工企业里的公安是内保性质,没有执法资格。二是律师的质疑,特别在当前,加强依法行政的环境下,律师首先检查森林公安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认为森林公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违法执法。这种困惑,严重的影响着森林公安的执法力度。而这种情况在陕西的森林公安机关中,带有普遍性,就全国来讲,也是全国性的。
改革森林公安现行管理体制,就是要使森林公安体制既符合“依法治国”思想,同时也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依法治警”和“依法治林”的目的,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法制普适性和统一性在森林公安体制上的必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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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公安机关现行体制及其弊端
2.1 森林资源保护现状需要森林公安机关
森林公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经济制度没有确立,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成立起来的。森林公安成立 20 年来,历尽艰辛,扎实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近 6 年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累计查处各类森林案件 83.4 万余起,其中刑事案件 4.7 万余起、治安案件 8.7 万余起、林政案件 69.9 万起,合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14.59 亿元。基本上遏制住了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当前,我国森林资源正处在“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 国家投入了巨资,通过“三北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如陕西省从 1999 年至 2004 年,国家投入的退耕还林资金达 210亿元),生态环境初步好转。国家对林业的发展逐步重视,指出了“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等。中央 9 号文件的出台和全国林业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林业进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转变的新阶段。在盛世兴林,全社会关注林业事业的大好形势下,林业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和谐稳定的林区社会环境,更加需要保护好数十年来生态建设的成果,更加需要维护好林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需要化解林业改革发展带来的深层次的矛盾,而完成上述任务,决不能离开森林公安工作,决不能离开森林公安这支队伍。目前,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2.2 森林公安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
森林公安组建以来,为保护森林资源和动植物资源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是加强了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和对林区的治安管理,保证广大林区治安稳定;二是针对林区治安形势的波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案件多发地区进行严打整顿,露头就打,不使其形成气候,使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免受大面积、毁灭性的破坏。
从 2001 年以来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可可西里一号行动”、“南方二号行动”、“候鸟一号行动”、“严打整治行动”、“猎鹰行动”、“绿剑行动” 、“候鸟二号行动”等严打专项活动,查处了一大批破坏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大要案件,有力的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提高了森林公安的震慑力和知名度,三是通过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引起了全社会对国家生态环境严峻形势的关注。党和国家领导人同时对森林公安工作做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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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森林公安体制改革研究导论............................................1
1.1 森林公安体制改革是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1
1.2 森林公安体制及其改革研究的背景.............................................. 3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5
1.4 研究的方法.............................................................................5
第二章 森林公安机关现行体制及其弊端............................................6
2.1 森林资源保护现状需要森林公安机关.......................................... 6
2.2 森林公安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 6
2.3 森林公安的现行体制................................................................. 8
2.4 森林公安具有双重属性.......................................................... 8
2.5 森林公安现行体制的弊端...................................................... 8
第三章 森林公安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15
3.1 森林公安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15
3.2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不足,没有自己独立的执法权限...... 16
3.3 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和专项编制,
没有正常的经费保障,严重制约了队伍正规化
建设.....................................................................................17
第四章 森林公安体制改革与对策研究........................................19
4.1 改革森林公安体制,确定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
理顺森林公安管理制度....... 19
4.2 理清专项经费渠道............................................................20
4.3 重新认识和调整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内容...................... 20
4.4 关注基层民警的切身利益,解决基层民警的实际困难......... 21
4.5 建立健全森林公安民警的轮训制度.................................... 21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22
5.1 结论.............................................................................. 22
5.2 建议............................................................................. 22
参考文献.........................................................................24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森林公安在成立以来的 20 年中,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森林公安体制等方面存在许多弊端,严重阻碍森林公安队伍的发展;在当前林业事业发展,国家逐步重视生态建设,重视林业发展的大形势下,作为唯一一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业队伍的森林公安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5.2 建议
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国家林业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公安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力军作用,切实把森林公安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的理顺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借落实《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的东风,尽可能的初步实现森林公安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实现森林公安机构改革的跨越式发展。
5. 2.1 改革森林公安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森林公安体制,确定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确保森林公安成为合法的执法主体,是解决森林公安机关改革的根本,也是森林公安机构改革的核心问题。森林公安只有列入政法编制序列,改变当前的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性质,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才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双重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要彻底解决森林公安的根本问题,首先要改革森林公安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解决森林公安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是森林公安体制改革的核心,只要把森林公安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解决好了,森林公安的其他体制改革也就好解决了。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 号 2003年 11 月 8 日
[2] 公安部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2003 年 11 月 20 日
[3] 公安部 《2004-2008 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2004 年 4 月
[4]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2006 年 1 月
[5] 公安部 《公安民警新时期形势政策教育读本》223 页 2006 年
[6] 公安部 《公安民警新时期形势政策教育读本》228 页 2006 年
[7] 公安部 《公安民警新时期形势政策教育读本》229 页 2006 年
[8] 公安部 《公安民警新时期形势政策教育读本》231 页 2006 年
[9] 公安部 《公安民警新时期形势政策教育读本》233 页 2006 年
[10] 林业部 公安部 《关于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决定》 1951 年 1 月
森林公安体制创新改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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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ing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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