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基本原理
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面临的重要问题。侦査与监督素来是相辅相成的,在职务犯罪中亦是。给予一定的权力必然需要对其进行控制,否则权力会遭到滥用,使得原本倡导公平正义的司法大厦崩溃倒塌,也使得权力使用对象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本文开篇即从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与监督机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来详细阐述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工作原理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的必要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配置
1、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
(1)职务犯罪的定义
在我国,职务犯罪并非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而是法现论界与实务界提出的一个法学概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和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须以犯罪主体具各一定的身份为提,即份犯。何为职务,《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但在职务犯罪的现实领域内该解释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我国职务犯罪中的"职务"特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公司、企业、事业単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琪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机关屮从4f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if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屮从事公务的人),或未列入W家机关人员编制似在1?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在代农W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W共产党机关、人政协机关巾从公务的人员,亦视为W家机关工作人14。 W此,笼统来讲,我们可以认为职务犯罪 国家工作人实施的与职务^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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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社会任何一种制度、机制的存在都是有其理论依据的,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也不例外。在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基本原理之后,笔者首先想通过剖析其理论基础来挖掘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内在深层涵义。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四大理论:权力制衡理论、程序正当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诉讼效益理论,是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存在的理论支柱,并分析了这些理论与刑事诉讼的互动以及对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影响,以此作为本文的理论立足点。
(一)权力制衡
1、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
所谓权力制衡,是指将国家权力适当划分,各种权力相互牵制、彼此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并使其保持协调平衡以保障国家权力合法正常运行。权力分立是权力制衡的基础,权力制衡是权力分立的目的。权力制衡不仅依靠权力自身的运作体现权力效能最大化,而且也是调适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政治构架基础。它不仅具有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不受约束而易导致极权乃至专制的消极意义,而且有优化权力结构、合理配置权力,并保证政府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效行使和运行,使之不致违法、越权、失职,以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的积极意义。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是一种刑事诉讼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互相抗衡的关系,其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权力的配置而构建起来的。这已成为一项原则贯彻到刑事立法和司法之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统一。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査、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刑事案件的办理呈公检法三机关阶段性传递关系,依次经历侦査、公诉和屯判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相对独立,三机关之间不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而且也彼此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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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24
(一) 英美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24
(二) 大陆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27
(三) 两大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借鉴与启示.......................31
四、我国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34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现状.......................................................34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存在问题..................................................37
五、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41
(一)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思路............................................41
(二)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43
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査权行使的主体,并且侦査权从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范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展现了我国司法的制度,并且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与国际检察制度发展趋M的。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机制,W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任何方法都不可能完美地解决所有事情。本文认为,当建立检察系统内部的异体监督,加强检察系统外部的监督与内设各部门的互相制约,来完善职务犯侦查监督机制不仅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现实需要的。这样既能促进职务犯罪侦査监督机制的运作,也能更好地实现刑事司法的公价值,保障人权,还顺应了同际刑法发展的趋势。
但是,所有的制度都无法避免存有漏洞,只有通过W家个法制度的逐歩健全,才能使得各个制度慢慢达到完善。无论如何完善,敁关键还耍保证能够进-歩加大预防和查处腐败的力度,取得治理腐败的实际效果,敁终达到打山-犯罪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完善行政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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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ing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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