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省婴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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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45455 论文编号:sb2023121219151151553 日期:2023-12-19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学前教育论文,本研究从家长需求的角度来看托育服务,了解家长的需求现状,分析需求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家长需求的满足情况以及背后的原因进行探讨,最终提出满足家长合理托育服务需求,完善F省托育服务的思考建议。
一、《F省婴幼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问卷》的编制
(一)问卷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结合家长访谈,并参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和建花《幼儿父母对托幼机构照看服务现状的看法和需求调查问卷》的维度划分、具体题项以及美国幼教协会(NAEYC)发布的《幼儿教育机构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对托育服务各方面的规定。建构起适合当前形势和本地特点的婴幼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问卷的具体指标体系。
本研究将得到的指标体系初步概括为8个维度:便利服务、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保育照护、早期教育、托育师资、家托合作和其他,题项47个,如表1-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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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研究问卷的编制
将构建好8个维度47个题项初步整合,与导师、博士师姐、以及同门进行讨论,决定删除“其他”维度,将“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种托育形式”、“托育收费条目清晰”、“增加公办性质托班数量”、“入托月龄灵活”这四项单独设置为选择题。一方面是由于效度检验存在困难之处。这四项难以归入上面的几个维度,也难以自成一个维度,考虑到后续效度检验子项目数量的要求,故将其以选择题方式展示。另外一方面是形式、费用、性质、月龄这类需求放入量表中让家长选择也只能得到需求的程度。而选择题下设置具体选项,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家长的需求。所以最终问卷量表部分保留7个维度,剩下43个题项。
因此,本次的预研究问卷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共计11道题,主要内容是家庭特征信息。第二部分为家长对托育服务的期待,入托期待包含月龄、性质、收费、距离、形式,题号为12-16;第三部分为“家长托育服务需求量表”,包括便利服务、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保育照护、早期教育、托育师资、家托合作7个维度,采用Likert五点量表,将家长需求度分为“非常不需要、不需要、一般、需要、非常需要”五个水平,分别给予1、2、3、4、5分,量表所得的分数愈高,代表家长对提供托育服务的需求度愈高。共计43道题。另外在第三部分,考虑到家长或许还有更多的需求内容,笔者还设计了家长需求的开放性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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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省婴幼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结果
(一)被调查对象基本信息
本次研究共发放15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1266份,问卷回收率84%。本小节将对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被调查者的身份、年龄、收入、学历、职业、户籍、居住城市、家庭结构、婴幼儿月龄、性别和个数。
1.就户籍情况而言,城镇户口多于农村户口,有714人,占比56.4%;身份情况上,有168位的身份是父亲,占总量的13.3%,1098位的身份是母亲,占总量的86.7%。绝大多数参与调查的家长都是母亲,这与我们的实际体验以及已有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在孩子的日常照料和教育方面,母亲的参与远远超过父亲,因此在参与本研究的家长中,母亲的人数大大超过父亲的数量。
2.家长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1-30岁和31-40岁这两个年龄段,分别占比58%和40.2%。可以推知,参与调查的家长主要是80、90年代的家长。
3.从家长的学历来看,学历为大专的有278位,占比22%;学历为本科的有790位,占比62.4%;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有84人,占比6.6%。因此有91%的家长受过高等教育,69%拥有本科以及以上学历,被调查者的家长整体受教育水平较高。
4.从被调查者的职业情况表来看,私企员工、个体户或自由职业者人数最多,占比58.2%;其次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分别为15.9%和11.4%;紧接着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占比8.3%;再者是农、林、牧、鱼、水利业生产人员和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公务员、教师、企事业单位人员,占比为3.9%和1.6%;人数最少的是全职在家以及其他的人员,占比0.8%。可以推断出被调查者家长们从事的职业类型较为丰富,但是工作性质不稳定的至少有将近60%。
5.家庭(父亲和母亲)月总收入共分为6个收入段,月总收入为5001-10000元的家庭最多,53.6%,25000元以上的最少,占比1.0%。但是月总收入主要集中在在15000以下,占所有家庭的91.8%,15000以上收入的家庭仅占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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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婴幼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总体情况
在本节,笔者主要运用描述性统计的方式,从入托月龄到入托距离五方面来了解家长对入托的期望。从便利服务、健康安全、托育师资、环境设施、保育照护、早期教育、家托合作这七个维度更进一步了解和分析家长在各个项目的具体要求情况。
(1)在入托年龄上,期待在18个月龄前入托的家长较少,占比8.5%,大部分都倾向于在孩子18个月龄后入托,占比91.5%。而且可以看出,在孩子24个月龄时,期待入托的人数骤增,说明24个月龄后是个转折点。根据访谈资料的整理,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24月龄的孩子生理、心理发育都较好,适合入托;二是考虑到托幼衔接,想让孩子在托育机构中适当地过渡,以更好地适应幼儿园生活。
(2)在入托机构的性质上,超过5成的家长选择的是公办托育机构,1成左右的家长选择的是公办幼儿园托班。说明超过6成的家长期待公办性质的托育服务。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是托育服务的主体,同时也表达出家长对政府办托的信任。“我比较倾向于公办的托育机构,费用低,而且由国家办的,服务质量也比较让人放心。”另外,民办托育机构占比跟公办幼儿园托班一致,说明了家长并不排斥高质量的民办机构。
(3)在入托收费上,75.3%的家长能接受的费用是每月2000-4000元,2000元以下的占比最多,为44.6%,次之是2000-4000元,占比30.7%,因此超过7成的家长期待的托育费用在2000-4000之间。这说明家长对普惠性托育的期待较大。
(4)在入托距离上,家长期待的是3km之内,占比89.7%。其中,1km以内是最多的,占比46.3%。很多家长希望“托育机构就在家或者工作地点附近”,一是近距离更为放心,二是近距离方便接送。
(5)在入托形式上,家长期待多样的托育类型,并不局限于某种单一的形式。以全日托育和半日托育为主。占比79.1%。选择全日托育和半日托育的家长有看中性价比的选择临时托育和计时托育的家长也不可忽视,占比21.9%。选择这部分的家长表示“这种形式,很灵活也很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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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省婴幼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结果分析 ............................... 53
(一) 家长托育服务需求特点分析 ............................... 53
(二)家长托育服务需求合理性分析 .................................. 54
(三)家长需求满足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分析 ............................ 59
四、满足家长合理需求,完善F省托育服务的建议 ............................. 67
(一)政府是托育服务发展的导向力量和坚强后盾 ............................. 67
(二)托育机构是提供高质量托育服务的理性主体 ............................. 68
(三)家长配合是托育服务发展的补充途径 ......................................... 70
三、F省婴幼儿家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结果分析
(一)家长托育服务需求特点分析
1.家长托育服务需求较强
从整体来看,笔者发现F省家长托育服务总体需求较强,均值达到4.01分。从各方面来看,家长对入托月龄、入托形式、机构性质、入托距离、入托费用、托育师资、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保育照料、早期教育、家托合作以及便利服务各方面均有需求。对于入托月龄、入托形式、机构性质、入托距离、入托费用这五方面,不仅有需求,更是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五个选择题二十个选项,每个选项都有家长选择。对于托育师资、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保育照料、早期教育、家托合作以及便利服务七个方面,均值从高到底依次为:托育师资(4.80±0.78)、健康安全(4.12±0.84)、环境设施(3.99±0.83)、保育照料(3.96±0.80)、早期教育(3.86±0.76)、家托合作(3.71±0.76)、便利服务(3.58±0.97),都在3分以上趋近4分,呈现出正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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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满足家长合理需求,完善F省托育服务的建议
(一)政府是托育服务发展的导向力量和坚强后盾
政府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象征体、执行体,有责任承担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责任。而托育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产品,应当得到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对此采取引导、调节和管控措施。
1.加强托育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来保障托育服务发展既是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诸多突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与迫切需求。一直以来,我国就缺乏对专门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的建设,这严重制约了托育服务的发展。
首先,针对现有的政策法规的空缺,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托育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宏观上涵盖托育机构准入、财政投入与经费来源规定、质量评估标准和认证体系等等。微观上涉及托育教师的资质、职称评定、待遇、培训等各方面
。其次,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上,为了提高出台的托育政策的适用性,使政策干预不滞后于托育行业发展,应该在认知上对托育行业的发展保持前瞻性。F省政府可组织高校资源、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相关力量,对全省托育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以及质量状况进行调研,对全省托育机构有更全面、清晰的认识,从而使制定出的政策法规更好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现状,让具体的措施切实落地。
最后,重视政策的价值引领,加强托育服务的立法。让政策和法规并行,强有力地规范托育服务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的托育服务领域,目前只有一些政策、规章等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形成,缺乏法律制约力。因此,为了使托育政策具有强制性,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加入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内容,明确主体,划定权责,形成奖惩制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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