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问题之行政管理研究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用途:其他 编辑:硕博论文网 点击次数:
论文字数:28599 论文编号:sb2019052214153826354 日期:2019-06-11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从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出发,通过结合相关的理论研究以及对招远市夏甸镇后路家村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四美乡村建设会”的调研,对“四美乡村建设会”下属的五个协会案例进行分析与研究,发现萌生于乡村社会内部的农村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更贴近乡村社会等特性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例如其提升了村民的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提升了农业科学化和市场化水平、完善了乡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繁荣了乡村文化建设丰富了村民的文化生活、促进了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作用。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后 40 年的发展,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和文化大发展与大繁荣的新局面,为新中国在未来建国一百周年之际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新问题也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呈现了出来。2012 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契机,但农业大国的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乡村地区成为了“美丽中国”建设的突破口。为此,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1]。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首个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2]加快建设美丽乡村,成为现阶段顺应历史潮流发展的需要。
良性、和谐、健康的发展是“美丽乡村”的重要内涵,其建设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从我国的社会发展脉络来看,政府一直是最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凸显,逐渐成为独立的社会建设因素,但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致使一部分政府力不从心、市场不愿插手的利益诉求被放大,基于这样的背景,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能力开始觉醒,并越来越受到重视。二十世纪末,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进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新千年开始后,非政府组织已深入我国科教文卫各个领域,影响力日益扩大,其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也逐渐受到政府的认可和重视。2013 年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强调美丽乡村建设应注重“创建机制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3],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在非政府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热潮中,萌生于乡村社会内部的农村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更贴亲乡村社会等特性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政府隐性干预、社会不认可、其自身基础薄弱等因素致使其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通过论文的研究找出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就显得十分的迫切和必要了。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在 20 世纪 70 年代兴起了非政府组织的研究热潮。目前来看,国外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民主的研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结社自由作为非政府组织能存在的最根本前提,也是民主措施中最重要的一项[4]。尼斯贝在《社群与权力》中指出民主和自由的真正源泉就是非政府组织,其在宏观制度与个人之间有着非常重要的协调、沟通的作用。威亚达尔在《新兴国家的政治发展》一书中指出,发展中国家想要提高民主化程度,必须依赖于建立具有相当密度的、个人自愿结合的、精巧的社团体制[5]。
第二,关于非政府组织与经济发展的研究。贝宾顿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农业发展》中提出要把非政府组织放在开放度越来越高、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背景中去理解。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认为,中间组织发达的社会有利于非血亲的私人企业的造就,可以间接的推动经济的繁荣[6]。莱斯特·布朗在《生态经济》一书中指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主要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商界留下的缺口,因此非政府组织的聚合可以形成一股极为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力量[7]。
第三,关于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市场关系的研究。武斯诺指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市场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三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8]。丹尼斯·杨提出了“三模式”理论,他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补充模式、冲突模式以及合作模式[9]。本杰明·金登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呈现出政府主导模式、非政府组织主导模式、并存模式以及合作模式[10]。
第四,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管理的研究。伯顿·韦斯布罗德通过联系“供给—需求”理论指出政府和市场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是非政府组织出现的最主要原因[11]。卡瑞玛认为非政府组织拥有类似专业主义的提倡功能、保护委托方参与等特殊的价值功能。亨利·汉斯曼指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消费者对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价不准确,需要通过寻求非政府组织等非市场的供给主体来解决契约失灵的问题[12]。
.........................

第 2 章 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理论概述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非政府组织与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 NGO),1945 年 6 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 71 条款中第一次出现“非政府组织”这一称谓,当时用来特指“任何不是根据政府之间协议成立的,以及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社会福利活动。[35]”1995 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按照国际惯例需要同期同召开国际非政府组织论坛,由此,“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新兴词汇被正式引入中国。[36]非政府组织也有着很多不同的称谓,如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有的学者甚至将这一社会体系称为“公民社会”。随着半个世纪的发展,学术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仍没有得到统一。目前来看,国际上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比较权威的是美国学者萨拉蒙提出的五特征法,他认为非政府组织必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是组织性,指合法注册,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第二是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政府或受其支配。第三是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第四是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和行为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第五是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和资源的集中是自愿和志愿性的。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的基本特征。[37]国内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看法广义的认为所有非政府、非企业的社会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第二种看法狭义的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一种非营利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三种看法则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组织[38]。1998年,为了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民政部对社会组织进行了分类,具体分类见图 2-1:

........................

2.2 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分类
经过对相关研究资料的查找与阅读,本人认为农村非政府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2.2.1 农村类政权性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类型主要包括管理型基层组织和非管理型基层组织两种。前者指的是村民自治委员会,后者指的是村民代表大会。这种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历史悠久,它们产生于农村内部,是党和国家联系农村群众的十分重要的通道。通过这种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可以贯彻和执行各种上级传达下来的方针、政策,又可以反馈农村群众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这种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还肩负着其自身的使命和责任,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各项事物,如维护农村社会的治安、调节邻里的纠纷等。因此来说,这种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农村非政府组织。
2.2.2 农村经济合作性组织
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小规模、分散化的生产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就使很多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一个劣势位置,因此,发展农村合作性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各种农村的专业合作社、合作协会在农村迅速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这种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社会组织,从联系联合到销售分配都由他们自己管理,把农村的各种相关的产业链紧紧的结合在一起,为组织成员提供各种农业服务,通过抱团合作增加集团影响力,大大的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2.2.3 农村社会服务和公益文化性组织
农村社会服务和公益文化性组织主要是指以服务农村社会、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增加农村社会福利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带有明显的互益性的农村社会组织。例如,农村广场舞表演队、棋牌社团体、老年互助协会、农有医疗小组等。很多农村社会服务和公益文化性组织的成立是基于成员的业余爱好,组织的成立不仅满足了成员之间的爱好交流,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村文化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服务和公益文化性组织的发展也愈发迅猛,在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
第 3 章 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实例分析............................... 18
3.1 后路家村美丽乡村建设基本情况................................. 18
3.2 后路家村“四美”乡村建设互助会概述................................... 19
第四章 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8
4.1 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存在的问题.................................... 28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地位不高..........................28
4.1.2 政府隐性干预严重,支持力度不足........................... 29
第 5 章 完善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对策建议.................................37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保护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地位..............................37
5.1.1 完善立法,加快与农村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盲区的填补..........................37
5.1.2 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简化注册登记限制........................... 37

第4章 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存在的问题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地位不高
4.1.1.1 与农村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仅就笔者的查询以及对相关文献的阅读来看,有关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包括两个行政性规章、两个行政法规和三个特别法,即《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43]。针对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完善与充实的空间。此外,针对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具体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立法滞后,致使农村非政府组织的运作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一方面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其在乡村地区信任关系的建立,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更谈不上为美丽乡村建设添砖加瓦。
.....................

第 5 章 完善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保护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地位
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带来了基层社会分离趋势的日渐明显,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挽回这种分离趋势的最佳选择,但是这种自治必须根植于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现实来看,有关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一个待完善的状态。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保护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地位,才能有效的规范其行为、促进其发展。
5.1.1 完善立法,加快与农村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盲区的填补
我国是一个严格的法治化国家,“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所奉行的基本理念,
任何组织都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农村非政府组织自然也不例外。但是,法律约束的重要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要加快与农村非政府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要对农村非政府组织在组织成立的资格审查、注册登记以及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的效用使农村非政府组织的职能更加明晰,也能更好的对责任等方面加以界定,进而促使其照准自身定位、明晰其承担的具体职能与责任,帮助农村非政府组织更好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5.1.2 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简化注册登记限制
我国对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双重管理。这种管理机制虽然强化了行政控制,但是也无形中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针对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障碍,这种以重视行政控制为特点的管理机制,已经因其严苛、冗杂易引起行政资源浪费等因素而逐渐与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因此,必须要通过改革来消除这种过于严苛的机制所带来的弊端,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弄农村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统一进行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和监督,通过简化手续和管理壁垒,降低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难度,既方便了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等级和注册,也有利于农村非政府组织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便于政府管理。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QQ 1429724474 电话 1896410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