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当前太湖流域生态治理政府单一主体的现状
一、太湖流域生态治理政府单一主体的运转现实
自 2007 年以来太湖水污染事件、跨省倾倒垃圾案等严重水污染事件,使得太湖流域的苏州、嘉兴、无锡等边界地区成为环境敏感地区。太湖流域内的人口和产业容量一直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持着飞速的增长,排污总量远远超过了环境容量,太湖流域承受的环境压力仍在不断增大,虽然太湖流域设立新的制度和治理模式,但是太湖流域的生态治理近几年来还是进入瓶颈期。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式并没有形成,这也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突出的极为重要的根源之一 。
自 2007 年以来太湖水污染事件、跨省倾倒垃圾案等严重水污染事件,使得太湖流域的苏州、嘉兴、无锡等边界地区成为环境敏感地区。太湖流域内的人口和产业容量一直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持着飞速的增长,排污总量远远超过了环境容量,太湖流域承受的环境压力仍在不断增大,虽然太湖流域设立新的制度和治理模式,但是太湖流域的生态治理近几年来还是进入瓶颈期。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式并没有形成,这也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突出的极为重要的根源之一 。
(一)太湖流域生态治理运转过程中主体为单一的政府
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政府作为承担对社会每个人都有利的公共事务的责任主体,全权负责生态供给服务。太湖流域生态治理结构内容主要分为:1.水资源与水环境分开治理。水利部门和环境部门都是水的行政的主管部门,水利部门主要是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综合开发,环境部门则负责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因此,流域内各行政区水利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以及流域机构与环境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责任推诿现象严重。流域内各部门内部的分割并没有很大改变,太湖流域内部关于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管体系并没有完整建立。2.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机制。由于太湖流域生态资源的统一管理面临着很多困难,由于环保部门权威不足、生态资源又具有多功能性、分散性和需要跨边界治理等特性,因此区域内政府和企业环境违法现象屡屡发生。3.行政区内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治理体制。太湖流域生态治理模式依然是以划分省、市、县三个层级的水利和环保部门分别承担辖区流域的生态资源管理和生态污染防治的职责,形成多部门协作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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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湖流域生态治理政府单一主体的成绩与不足
太湖流域的政治与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太湖流域内政治与经济一体化强烈要求出现与之相适应的流域政治与行政一体化局面。长期以来,考量地域发展程度主要依靠 GDP 指标,生态是近期才被要求作为考核标准之一,从西方国家生态治理的经验可以得出,如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生态危机,那么这样的经济必须重新审视。在太湖流域,自然资源已被作为重要的公共物品看待并纳入太湖流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的考量标杆,以建设和谐的生态型社会。
太湖流域的政治与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太湖流域内政治与经济一体化强烈要求出现与之相适应的流域政治与行政一体化局面。长期以来,考量地域发展程度主要依靠 GDP 指标,生态是近期才被要求作为考核标准之一,从西方国家生态治理的经验可以得出,如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生态危机,那么这样的经济必须重新审视。在太湖流域,自然资源已被作为重要的公共物品看待并纳入太湖流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的考量标杆,以建设和谐的生态型社会。
(一)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政府单一主体的成绩
“十三五”以来,生态危机已成为太湖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指标,太湖连续十年实现“两个确保”目标。经过十年努力,太湖的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使得太湖水域间的水质得到一定的改善,边际效益显现。
“十三五”以来,生态危机已成为太湖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指标,太湖连续十年实现“两个确保”目标。经过十年努力,太湖的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使得太湖水域间的水质得到一定的改善,边际效益显现。
1.太湖流域生态治理改革目标更加明确
近几年,我国因流域水资源分配不均产生的矛盾不断升级,跨界水污染事件和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致使流域水污染、生态环境被破坏等问题加深了人与人之间、区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流域上下游行政区之间及其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生态危机不仅影响着太湖的经济发展,在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也必然会危及太湖流域的政治发展。在生态系统中,人是最具活力的主体也因此形成了各种复杂的生态利益关系的主体,由于流域内自然生态资源的分布具有区域性和不均衡性,在流域间人们不顾一切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没有发现本区域间生态环境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污染物转移,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的跨区域性大规模转移,而治理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却是由全流域乃至全社会来共同承担,这成为制约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因此,我们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区际间生态利益关系,重新构建流域区际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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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主体多元化体系构建的困境
一、太湖流域生态治理多元主体之间责任定位困难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多元主体,因为身份的多重性,导致责任的多样性,主体包含着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的主体是太湖流域中生态治理中真正意义上的治理主体。他们的身份职能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对于太湖流域相关主体责任的分析,是一个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政府、市场和公民等相关主体信息的过程,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考虑各个主体的责任和利益。由于生态商品的提供具有复合性质,这导致了生态商品提供的主体具有复合性质。而本文探讨的三大主体身份责任就具有复合交叉性质,当他们参与治理的过程中,责任的分定就出现困境。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多元主体,因为身份的多重性,导致责任的多样性,主体包含着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的主体是太湖流域中生态治理中真正意义上的治理主体。他们的身份职能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对于太湖流域相关主体责任的分析,是一个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政府、市场和公民等相关主体信息的过程,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考虑各个主体的责任和利益。由于生态商品的提供具有复合性质,这导致了生态商品提供的主体具有复合性质。而本文探讨的三大主体身份责任就具有复合交叉性质,当他们参与治理的过程中,责任的分定就出现困境。
(一)太湖流域生态治理市场主体责任定位困难
太湖流域的各个地方政府在承担区域生态协作治理的过程中,现有治理模式导致它们集体行动失灵。我国内蒙地区曾经实行的“双权一制”证明市场主体主导在生态治理中产生失灵现象。不可否认的是市场是解决“公地悲剧”的唯一途径,是弥补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市场主体在生态治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市场生态治理主体主要由各个企业组成。企业在生态治理中扮演着环境污染的责任方和实施方两个角色,这样矛盾的身份使得市场主体在生态治理中责任定位非常困难。结合我国当前政府单一治理模式,流域内各地方政府与工业企业间存在博弈。区域生态利益矛盾的协调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①很多企业,他们修建暗道偷排、超排、破坏环境的行为,仅靠有限的流域内地方政府力量远远不够,流域内的工业企业又因为缺乏治理责任意识和激励性而缺失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包括社会可持续发展、节能减碳、污染减排、环境损害救助等多个维度的环境理念和范畴。②根据 2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③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于企业排污的监督和惩治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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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湖流域生态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协同架构困难
我国已经具备了协同生态治理的社会基础,但是目前这种程度的协同治理尚未发挥出其功能,缺乏常规化、制度化的达机制。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管理经营机构广泛参与、主动参与、权威参与生态治理。太湖生态资源政府主导配置难以体现生态资源的商业价值,各主体利益冲突的存在影响着政策的效力和发挥,权力的单向行使,工业化中的信任衰弱,缺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都大大降低了治理的效率,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利益冲突是必须得到修复的症结,多元主体必须承担起一定的公共职能,确保这些组织确能在生态治理的道路上可持续的前行。
我国已经具备了协同生态治理的社会基础,但是目前这种程度的协同治理尚未发挥出其功能,缺乏常规化、制度化的达机制。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管理经营机构广泛参与、主动参与、权威参与生态治理。太湖生态资源政府主导配置难以体现生态资源的商业价值,各主体利益冲突的存在影响着政策的效力和发挥,权力的单向行使,工业化中的信任衰弱,缺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都大大降低了治理的效率,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利益冲突是必须得到修复的症结,多元主体必须承担起一定的公共职能,确保这些组织确能在生态治理的道路上可持续的前行。
(一)架构起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间协同的动力不足
协同治理大致定义为“公共政策决策、管理的过程和结构,它能够使人们建设性地跨越公共机构、政府等级以及公共、私人与市政领域的边界,以实现其他方式无法达的公共目标”。①当协同治理制度启动,协同动力及原则的接触、共同动机和联合行动能力的产生,整个系统开始运转。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为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治理动机,因此彼此之间无法相互理解对方处境,并且做出共同的承诺。因此,中央与地方在生态治理中关于生态补偿也无法达成共识,在太湖的生态治理中价值目标和决策方式都存在差距,甚至有时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进行他们造成的生态补偿,给中央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公共治理成功的前提是政府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要准确,意识到自身的执行力不足,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将流域开发与保护的任务委托给代理人—地方政府;但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代理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追求自身发展、注重流域开发而忽视生态保护,从而导致社会福利下降。②十分有限的财政支持和破坏严重的生态环境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因此,理性的经济型政府及其官员开始了政治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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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大致定义为“公共政策决策、管理的过程和结构,它能够使人们建设性地跨越公共机构、政府等级以及公共、私人与市政领域的边界,以实现其他方式无法达的公共目标”。①当协同治理制度启动,协同动力及原则的接触、共同动机和联合行动能力的产生,整个系统开始运转。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为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治理动机,因此彼此之间无法相互理解对方处境,并且做出共同的承诺。因此,中央与地方在生态治理中关于生态补偿也无法达成共识,在太湖的生态治理中价值目标和决策方式都存在差距,甚至有时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进行他们造成的生态补偿,给中央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公共治理成功的前提是政府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要准确,意识到自身的执行力不足,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将流域开发与保护的任务委托给代理人—地方政府;但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代理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追求自身发展、注重流域开发而忽视生态保护,从而导致社会福利下降。②十分有限的财政支持和破坏严重的生态环境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因此,理性的经济型政府及其官员开始了政治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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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主体多元化体系构建困难的根源 .................27
一、 生态利益分化严重造成多元主体间难以聚合成体系 ................27
一、 生态利益分化严重造成多元主体间难以聚合成体系 ................27
(一)市场主体倾向经济利益获得,体系构建的利益驱动缺失 ...............27
(二)政府主体倾向政治利益追求,体系构建的职能定位不一 ...............28
第四章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主体多元化的体系构建的途径 ................36
一、 建设多元治理主体责任义务体系 ..............36
一、 建设多元治理主体责任义务体系 ..............36
(一)明确政府生态服务的职能 ..................36
(二) 明确多元主体的生态责任 ....................36
第四章 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主体多元化的体系构建的途径
一、 建设多元治理主体责任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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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今时代在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生态利益关系。依托治理理论,协同理论,综观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当今时代在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生态利益关系。依托治理理论,协同理论,综观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政府单一主体治理模式不适合太湖流域生态治理的多元化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虽然在行政区内部形成多部门分工协作,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迫使当地人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维护变得越来越被动,政府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及由此引发的市场失灵、社会失灵,是造成生态治理不力的困境。同时由于是政府的多部门分工合作,制度的缺失,权责不清,导致政府之间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矛盾与冲突日益突出。也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民主的利益与矛盾的局面。因此,探索建立太湖流域区域内生态权力的分权形成各主体协同治理局面。
第二、多元化体系构建是实现太湖流域公民参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有效整合,是保障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太湖流域虽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社会,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简单粗暴的套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模式是注定要失败的,改进和创建适宜太湖流域生态治理现实的模式十分必要,太湖流域生态治理的体包括中央政府——资源所有权者、地方政府——在中央指挥下行使资源分配和保护者、企业——生态资源的利用者、破坏者和保护者。社会公民——生态资源的利用者、破坏者、保护者和监督者。多元主体之间具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博弈中的策略选择,因此可以建立多元主体基于信任的协同合作机制。
生态环境是一种自然资源,但是其也具有特殊的属性如不可逆性。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我们要做出努力,坚守生态红线制度,引导人们合理的消费生态资源,保证生态经济的稳定发展,积极开发可循环利用的新能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我们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