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信访的含义
第一节 信访的基本概念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规范了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而事实上我国的党委、法院、检察院、人大、大型国有企业以及许多民间组织都有信访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把信访作如下定义: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或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处理的活动。
上述的定义反映了信访的基本法律关系,即:特定的信访发起人向特定的组织提出请求,由后者进行处理。至于请求的方式则多种多样,可以是当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转送的、书面的,可以是来访,也可以是来信来电,或是电子邮件、传真件。
第二节 信访的具体界定
由于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以及实际工作中将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方式,所以这里信访的含义又似乎缩小成为了投诉、救助之意,由此信访有了广义、狭义之分。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例,《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务院《信访条例》即通过限定信访接受单位和解决途径来区分广义的信访和狭义的信访。前述的信访即为广义信访。而在狭义信访概念中,信访是作为各种法定救济途径以外的兜底途径存在的,如果某种请求事项能够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进行救济,则信访仅仅作为一种转送、传达当事人要求救济的愿望的渠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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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安信访总量高发的分析............................................13
第一节 社会转型带来的高违法犯罪率
引起公安信访总量高发................................................................13
第二节 社会矛盾凸现引发警民冲突
也是公安信访总量高发的原因之一.............................................14
第三节 公安机关职能的泛化,为公安信访总量高发
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5
第四节 通过公安信访与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
成本差异明显,是公安信访总量高发的现实动力...................16
第五节 长期形成的迷信权力、迷信“清官”的观念
是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原因之一...................................................16
第六节 公安机关执法不当,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
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安信访总量的高发.......................17
第四章 当前公安机关的信访制度...............................................17
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的组织体系.................................18
一、建立本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体系..............................18
二、建立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体系......................................18
三、建立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信访事宜的工作体系.............18
第二节 进一步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的运作机制........................19
一、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19
二、明确信访事项的答复主体....................................................19
三、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办理、答复工作..............19
四、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20
二、加强信访基础设施建设.................................................23
三、大力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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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转型期的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深化,各种社会矛盾高发,而且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引起的不稳定都涌向公安机关,其中有些矛盾是公安机关可以解决的;也有不少矛盾虽然以违反治安管理或是触犯刑法的形式出现,但其背后隐藏的却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冲突,在现阶段并非公安机关的能力所能化解。所以,就公安信访而言,公安机关除了对依靠自身力量可以化解的部分应尽量化解外,对于另一些具有更深层次社会因素、更为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还要积极寻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界等的支持协助,多方借力,多元解决。同时,对于公安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行业部门和单位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工作建议等形式,促其修正和改进,从而消除一些社会矛盾引发的根源所在(比如,针对部门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将社会群众打伤,公安机关除了要依法处理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向相关城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城管部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总之,许多公安信访问题虽然是信访人向公安机关表达,但实际上是转型期各方面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其全面化解需要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外各行业部门力量的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合力治理。
此外,公安信访工作还可以积极引入信访代理制度,为一些非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前提是拥护我党的领导,与公安机关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介入公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请这些非政府组织承担起不需要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如社会义务工作者对信访人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等,帮助信访人正常信访、依法信访。..........
参考文献
1金国华、汤啸天主编:《信访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8 月第 1版.《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48页。
2、赵东辉:《信访的体制瓶颈亟待突破,让民意顺畅上达》,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0 期, 第 23-25 页。
3、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载《凤凰周刊》,2004 年第 32 期,第50-53 页。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载《南方周末》,2004 年 11 月 18 日。五、中文网站类
4、周梅燕:《我国信访制度陷入四重困境,面临法治挑战》.2007 年 4 月 30日访问。
5、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2007 年 4 月 30 日访问。
6、张耀杰:〈《信访条例》可以休矣〉,2007 年 4 月 30 日访问。
公安机关信访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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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ing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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