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劳动监察执法概述
(一)概念界定
劳动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劳动监察执法具有规范性。是公共行政系统的一部分,是对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进行干预的行政执法手段。劳动监察制度的产生,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关系的平衡,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这一制度的现实意义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转化,即劳动监察执法来实现。
劳动监察执法,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专门性。劳动监察不同于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行政性。劳动监察执法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
劳动监察制度是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约束、制止和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制度。这就决定了劳动监察执法只能以用人单位而不能以劳动者为监察对象,而劳动监察执法的客体则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理论基础
《劳动监察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明确了我国目前劳动执法监察主要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承担。
劳动监察制度是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约束、制止和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制度。
在明确劳动监察的主体、客体和对象之后,就对我国劳动监察体制的建构框架有了一定的了解。具体到执法层面,劳动监察是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就是遵循规范化执法、提升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劳动监察的原则是劳动行政执法的基础,它上接立法精神和立法理念,下启执法的方式和程序,与执法的效果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学理论,笔者将劳动监察的原则总结为以下几点:
⑴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⑵合理性原则
劳动监察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因此,一定要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的轻重选择合理的处罚标准,合理的应用自由裁量权。
⑶公正和公开原则
劳动监察执法主体必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⑷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莉和教育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5)讲求效率原则
劳动监察是我国行政执法中任务最为繁重的行政执法之一。这是缘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庞杂性、数量的巨大性等特点决定的,从本质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就是一个劳动着的社会。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的规范化执法是由对对劳动监察执法的组织形式、主客体、监察范围等的规定保证的,从表面上看,我国劳动监察的执法工作已经比较规范具备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能力。然而事实上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失范普遍存在,执法效率低下仍然是劳动监察体制建设的重点和难题。
二、我国劳动监察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劳动监察体制的现状
我国劳动监察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作用,我国劳动监察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是配套于劳动保障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近几年,由于各级政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基于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监察体制建设的步伐和力度比较大。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监察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劳动监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劳动监察立法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使劳动监察建立在统的法规依据之上。
(二)我国劳动监察存在的问题
笔者总结出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中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监察执法的机构不规范。以包头市的劳动监察部门为例:在县以上的劳动行政机关内本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应当设立劳动监察大。同时要有一定的事业下属单位,一定范围内从事劳动行政执法工作。同劳动行政的违法案出现几个机构的管辖,给行政执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易于出现重复罚款、重复处理等事件。
第二,执法方式不规范。依过去的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依靠法律手段,监察部门的管理行为即执法行为,劳动监察执法的管理内容大部分都有法律依据。当前劳动执法机制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劳动管理。
第三,劳动监察人员行政不作为。我国劳动监察的体制建设完善速度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地方过于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忽视职工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监察机构进行检查处理时不利于开展工作。
第四,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现象严重。吃、拿、卡、要现象普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越权执法、无序执法近年来也广泛存在。
总之,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问题比较繁多,矛盾比较突出,已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我国劳动监察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围绕在规范化执法和执法效率两个方面。笔者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既是造成劳动监察执法失范的原因,也是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的原因,故本文并没有将造成执法失范与执法效率低下的原因逐一论述,但针对具体问题会具体分析。
劳动监察立法不完善劳动监察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定性,因此,立法层面不完善、无法与时俱进是造成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失范的根本原因。我国劳动监察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内容方面的缺失:就以我国目前劳动监察的基本法律《劳动法》为例,其身存在着调整范圓窄,规定过于原则并缺乏相应的实施规范,与其它法律的衔接不够和谐,法律责任力度不足的问题。
三、解决劳动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13
(一)启示........13
(二)完善立法........13
(三)提高执法主体素质........14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14
(五)加强队伍建设.......17
三、解决劳动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启示
劳动监察工作从无到有、山弱到强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儿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生活水品德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空前的增长,一些劳动执法机构和人员也在积极地从法规和行为上不断提高自身认识,创新出不少的工作方法,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尽管如此,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我的劳动监察制度与国外相比仍然很有差距,如何缓解益凸显的矛盾,破解其中的难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完善立法
必须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在立法空白的领域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国家权力机关的形式加以明确,另上方面,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加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适应新出现的各类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关系调整的甚准法要求应该与劳动监察执法权力相适应,应该进步加强对劳动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单纯的行政处罚已无法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内心,必须从史亟的刑罚角度来规范和处理相义法案件。
同时,还要排除地方政府的阻挠和干预,应该通过国家立法的手段,赋予劳动监察机构一定全力,尤其是基劳动监察机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威,从而提高法律法规和家行政命令的执行力的目的,笔者认为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我国也以根据需要增加对劳动平等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组织工会权益及妇女、未成年人特殊权利等权利的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机构设置现状:为减少地方行政的干预,应按照际劳工组织《劳动监察公约》的有关要求,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现。由上级机关派驻级政府,派驻监察机义不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有利于保持监察工作的相对独性。在劳动监察机构只有相对独立性和执法权力后,战丁防权力滥的考虑,立法应对劳动监察机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劳动监察机构滥用权力,损害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劳动监察局;省级设总队或支队;地方级设支队或大队;县区级设大队或中队。设立的专门机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二级机构,在人、财、物以及执法等各个方面都受到很多制约。
结论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是做好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
(1)充实劳动监察的执法队伍
必须充实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人员,规范劳动监察机构名称,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监察执法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监察经费开支及办案设备和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执法装备的配备,从而建立支强有力的監察执法队伍。
(2)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分工机制
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分工机制,实现“二个分离”,即处罚与执相分离、日常巡查与举报专查相分离、后勤与查案相分离。按执法程序划分,应分为“立案组、调查组、处罚执行组”;按检查方式划分,应分为“巡查组、举报组、专案要案组”;应专设后勤组,使“一线执法人员”能专心查案,提高办案效率。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队长、组长岗位职责、立案审批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主办责任制度等,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分工机制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优化监察职能,建立一支有职有权、执法公正严明、运行高效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
(3)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效果,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监、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监察工作。积极做好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采取市与省厅、市与区、区与区、监察机构与社保机构、培训机构、就业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之间联合检查、交流检查、转办检査、协助检查等形式,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