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法理论中对于罪犯的评价
刑法理论中对于罪犯的评价是监狱对于罪犯进行评价和处遇理论的上的前提,即罪犯是什么样的人,应当如何来看待罪犯。在对于罪犯的认识有一个基本的科学评价的基础上,才能继续讨论对于罪犯评价的下一个层次:罪犯能否被改造和矫正,用什么方法改造和矫正,以及如何在监狱中对待罪犯。在这个章节中所讨论的对罪犯的评价,指的只是对罪犯本身的评价,按照不同的观点,近代西方刑法理论分成旧派和新派两个阵营(即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不同的刑法学派对于罪犯的认识也各有不同。
第一节旧派理论对于罪犯的评价
一、前期旧派
旧派认为人是理性人,即抽象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罪犯是在拥有选择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所以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非难,追究罪犯的责任,刑法的惩罚就是基于这种选择,惩罚的是人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旨在限制刑罚处罚的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因为刑法惩罚的是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所以旧派的刑罚理论强调威慑主义或威吓主义、一般预防。即通过惩罚犯罪来警告潜在的一般犯罪人,使他们相信犯罪是会付出代价,是要受到惩罚的,面对为善还是为恶时,必须考虑到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后果。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实现报应的功能,使罪犯受到惩罚是为了实现正义。1
二、后期旧派
19 世纪后半期,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的新派在批判旧派刑法理论的基础上产生,面对新派的论战与批判,旧派阵营也进行了有力的反击。这一时期的旧派被称为后期旧派,从前的旧派被称为前期旧派。后期旧派同样主张自由意志论、行为主义、道义责任论,基于自由意志所为的犯罪行为应当科以与之相当的报应刑。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的差异和理论的发展,后期旧派在赞同自由主义的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国家主义和权威主义色彩。2在解释犯罪的原因方面,修正了前期旧派主张的人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完全不受外界环境影响的理论,认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如果人真的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那么刑罚只需要足够严厉,就能够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来制止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对意志自由论认为意志自由包括选择客观环境的自由或规避客观规律必然性的自由和面对多种困难的选择做出最后决定的自由,任何人是不具备选择客观环境的自由或规避客观规律必然性的意志自由的,但是一般人具有面对多种困难的选择做出最后决定的自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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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新派理论对于罪犯的评价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旧派的理论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这个时候,实证主义等自然科学理论开始被运用到社会科学的领域,于是新派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新派(刑事实证学派)是指依据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是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等学说流派的合称。新派否定人有意志自由,主张决定论。认为人应当是经验人,有性格、遗传、成长背景的差异,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之中的人。人的行为,包括人之所以会犯罪是都由人的生理因素、周围环境和社会条件决定的,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4
新派阵营内部对于罪犯的犯罪原因也存在争论。提出“天生犯罪人”概念的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主张犯罪原因一元论,也就是生物遗传理论。龙勃罗梭首次引入了实证、调查的刑法学研究新方法,但是同样的,其他人也不断以实证的方法驳斥其观点,否认天生犯罪人、隔代遗传和人类学上的犯罪人类型。同样来自意大利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菲利提出任何犯罪都是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条件的结果,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李斯特主张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认为菲利所说的犯罪的自然原因,实际上就是社会原因其中的一种。李斯特认为犯罪行为是由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而社会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5
由于人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而不是自己作为主体进行选择的,因此刑法所惩罚的当然就不能够是罪犯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其所针对的应该是罪犯的危险性和犯罪可能性,其责任基础是罪犯的反社会性。所以应当注重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个体的危险性、遗传因素、所处的社会环境、所接受的教育,对其人格缺陷进行矫正,矫正能够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不使之为害。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刑罚在实现公正价值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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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罪犯的改造与矫正
刑罚的本质是惩罚和报应,但是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16,具体到监狱的刑罚执行中,其目的是改造与矫正。罪犯是否能被改造和矫正,是对于罪犯评价的重要一环。对于罪犯整体的是否能够被改造与矫正的评价,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运行方式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对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也有重大影响。美国就曾经经历了强调矫正的“医疗模式”、“更新模式”被极为推崇、到达顶峰,又因为“矫正无效论”而转向强调报应、威慑的“报应模式”、“公正模式”的过程17。对于罪犯个体是否能被改造与矫正的评价则表明了该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直接会影响到其在监狱中的处遇,关系到他能否获得减刑、假释。
笔者在这里使用的“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能给监狱管理乃至社会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也包括给罪犯自身带来的影响改造和正常生活的不确定状态。18前者如罪犯的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暴力性倾向;后者如罪犯的自杀、自残等倾向。在有的监狱学、犯罪学著作中在使用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一词时会作广义上的使用,等同于“风险”,包含狭义的人身危险性和罪犯的再犯罪可能性,在此需要特别厘清本文中该词的概念。
处遇的本义含有待遇、处理、对待、治疗的意思,原本运用在医学或者心理学的领域,指的是对患者的治疗。受“医疗模式”的重大影响,刑罚执行领域移植使用了这个名词19,狭义上的含义主要指的是监狱对罪犯的矫治或改造。处遇一词广义上的含义是指监狱对罪犯所实施的一切处置措施的总和,如改造矫正活动、组织罪犯劳动、进行心理咨询、进行分级管理、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安排文娱活动、核定处罚奖励等。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实践中处遇一词有时特指“分级处遇”,即根据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进行分级管理,给予对应的待遇,实际上指的就是待遇,日本的监狱学研究中也将“处遇”一词等同于待遇。笔者在本文中将“处遇”做广义上的使用。
在中国,在1994 年12 月颁布《监狱法》之前,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一直都是“劳动改造”,研究刑罚执行的理论也被称为劳改学,哪怕是1995 年后改称为监狱学之后,“改造”也一直是理论研究中的核心词汇。西方也一贯积极倡导刑罚的矫正作用,自“目的刑”、“教育刑”理论兴起以来,矫正更是被视为刑罚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中外交流的增多,“矫正”一词开始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近几年大有后来居上的趋势,不断地压缩“改造”一词的地位。从本质上来说,不论是“改造”还是“矫正”,都是在确认罪犯主体地位的同时,通过外力的方式帮助罪犯进行改变,科学根基都是西方的科学哲学传统,尤其是近代以来由培根和笛卡尔等人开启的科学工具理性。20“改造”偏重形而上、逻辑思辩,强调由外而内的思想改变;“矫正”偏重形而下、实证分析,强调技术手段的作用。
第一节我国对罪犯改造的认识与实践
一、对改造的基本认识
自形成现代监狱制度以来,罪犯早已不被视为是“妖魔”或是国家和社会的敌人,但在实践方面,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正是否确实有效,不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引起过争论,西方发达国家中,“矫正无效论”也曾一度流行。而我国的监狱学理论一贯坚持“人是可以被改造的”这一观点,建国初期共和国在对战犯的改造上曾经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绩,使一大批日本侵略者变成了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原本新政权的敌人变成了共和国的拥护者和建设者。21新中国罪犯改造理论自此得到了验证,进入到共和国的监狱制度以及运行机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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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西方对于矫正的认识与实践
一、矫正无效论
自近代监狱制度在西方建立以来,西方各国同样十分强调监狱刑罚执行中的矫正,但是实践中犯罪率高发,特别是重新再犯罪率的高企,使得民众对于矫正的效果产生了怀疑。新派理论的开山人,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是最早明确提出有的罪犯是不能被改造的,是天生犯罪人,只能够通过手术切除大脑前额或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的方式以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新派理论的集大成者李斯特则提出:“能矫正者矫正,不能矫正者不使之为害”,认为有的罪犯是可以被矫正的,有的罪犯是不可以被矫正的。而对于不可教育、矫正的罪犯则应是使之与社会相隔离、阻止其犯罪的手段,从而提出了矫正、隔离二元刑罚目的论。29
他们的理论没有完全否定矫正的作用,李斯特更是“矫正刑”、“教育刑”的倡导者,西方一直极为推崇“矫正刑”,直到20 世纪60 年代到达高峰。在社会公众对于矫正刑的怀疑压上最后一根稻草的,是美国学者罗伯特马丁森,他在1974 年提出其著名的研究成果——《什么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马丁森在这个成果及其随后出版的《矫正治疗的实效》一书被人称为“马丁森炸弹”。30他和他的同事们通过实证的研究检验了之前近30 年中一千多项关于罪犯矫正的研究,发现其中只有230 多项研究符合一般意义上社会科学的研究标准。而这230 多项研究也互相孤立,难以证明某种矫正方式切实有效。他于是做出这样的结论——之前的矫正方法不能在真正意义上矫正罪犯,传统的矫正方法事实上是无效的。
二、矫正观念的回归
“马丁森炸弹”被引爆后,以媒体为平台,在西方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民众突然间认识到矫正刑的效果并不如想象当中那么有力,刑罚的报应性和惩罚性被过分地削弱了,罪犯不是“病人”,不需要治疗和矫正,生病的是社会,社会才需要救助。这种“矫正无效”的思潮使得缺乏安全感的民众要求严惩罪犯,使政府将注意力放到了报应刑上,在很大的程度上切断了罪犯改过自新的退路。31犯罪的数量不断的增加,社会为此承担了极为高昂的费用,理论界与政府又再次把通过矫正降低罪犯重新再犯罪率提上刑罚执行的舞台。
而不少其他的学者同样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证明了许多矫正计划的有效性。有的学者还直接对马丁森“矫正无效”的判断做出了反驳,帕尔默对马丁森的研究所使用的材料表示怀疑。他认为马丁森没有对犯罪人的特征与矫正人员、矫正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加以充分说明。32马丁森同样忽略了许多积极的发现,有些矫正方案对某些犯罪是起作用的,不能强求用一种药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种方法矫正所有的罪犯。33实际上,马丁森本人后来也承认了矫正的作用,他在1974年发表了“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产生效果”的观点之后,在1979 年又发表了新的观点,即:“与我早先的观点相反,一些矫治计划对累犯的确有明显的效果”34。
20 世纪80、90 年代,通过实证研究,人们发现了有效的矫正方案所应当遵循的原则——风险原则、需求原则和回应原则。35风险原则是指风险性较高(也就是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较高)的罪犯需要强度较高的干预,风险性较低的罪犯则相反,较少或不需要受到干预。需求原则指出罪犯的矫正需求是矫正活动针对的目标。矫正需求在相关的监狱学研究文献中也被称为犯因性需求或动态风险因素,是直接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导致罪犯处于持续犯罪行为风险的动态因素(例如家庭支持系统、成瘾性物品的滥用、反社会态度等)。有的国家已经能够用量化的方法来评价罪犯的矫正需求,这方面加拿大的相关研究走在世界前列的。回应原则是基于对罪犯起作用的一切因素,包括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主要指犯罪历史、犯罪的严重程度、性犯罪史等),对矫正项目进行选择。矫正项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应不同的矫正需求,有相当多的类别,如职业技能培训类项目、教育类项目、认知行为矫正类项目、戒毒类项目、暴力类防治项目、性犯罪控制项目等,每类项目下还会有数种子项目,如同不同的课程安排一样对应不同的矫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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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狱劳动······························································15
第一节监狱劳动的正当性····················································15
第二节监狱劳动的目的·······················································16
第三节监狱劳动培训··························································18
第四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评价与处遇···········19
第一节分类制·····································································19
一、分类制的意义····························································19
二、分类制的概况····························································20
第二节累进制·····································································22
一、累进制的概况····························································22
二、累进制的缺陷····························································24
第五章对罪犯评价与处遇的发展
福柯在他的《规训与惩罚》中曾经为监狱工作的“教养条件”总结过七个原则50:1、改造原则。以改造犯人为刑罚的重要宗旨。2、分类原则。根据年龄、思想态度、将使用的改造技术、改造的阶段。3、刑罚调节原则。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4、工作义务权利原则。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渐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5、教养教育原则。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养手段。6、拘留的专业监管原则。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7、辅助制度原则。监禁结束后应有监督和帮助措施,直至获释犯人彻底恢复正常生活。
应当说这些原则是贴合监狱工作的实际的,正如福柯自己所说,这些原则一再地体现在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中。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对七个原则中的五个进行过论述:在第二章中讨论了对罪犯的改造与矫正,包括教育改造和项目矫正的相关内容;在第四章的第一第二节中谈到了分类制和累进制(对应刑罚调节原则);在第三章中论述了监狱劳动的相关问题。第六条原则中的专业性要求,一直是我国在刑罚执行的实践中努力追求的目标。目前法律专业、心理学专业毕业的监狱工作人员在全部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一直在提高,由于各地监狱局的政策鼓励,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民警人数也不断在增加。第七条在我国的体现则是社会帮教体系和当下十分热门的社区矫正。监狱学的研究者和工作者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同时,还在不断地进行突破创新,以面对新的形势,提升刑罚执行工作的效率。
第一节对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突破
一、对分类制的突破
监狱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按照科学的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使同类的罪犯参与对应的改造矫正活动,这样不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防止罪犯之间“交叉感染”,避免监狱成为犯罪手段的传习所。但是西方在发展分类制的同时,还对罪犯分类制度进行了突破性的实证研究,打破了分类管理中的最为基本的性别、年龄要素,这对于中国的监狱系统来说,是难以想象的。在德国、瑞典和美国的一些监狱已经进行过相关的实证研究,按照七成男性罪犯、三成女性罪犯的比例把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分别关押、混合管理。51监狱中的男女罪犯当然不是关押在同一个监舍里,而是按照性别关押在同一所监狱的不同的监区中。这些男女罪犯每天有三个时间段可以进行自由交流:上午起床整理完内务以后有一个小时;下午四点到五点有一个小时左右放风时间;晚上就寝之前有一个小时可以散步。除了允许异性罪犯之间进行受限制的交流外,这类监狱还设立男女罪犯共同参与的体育锻炼项目、劳动项目和教育项目。有的研究则是按照七成成年罪犯、三成未成年罪犯的比例进行关押。这些研究开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过二十多年来的调查与研究,发现这种混合管理模式,特别是按照7:3 的比例关押男女罪犯的混合管理模式,重新再犯罪率明显低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有一种可能存在的顾虑是:在监狱中结成“对子”的男女罪犯,出狱后会结成犯罪团伙、成为“雌雄大盗”,但是长达10 年的跟踪调查显示,在离开监狱之后,男女罪犯就会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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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在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和变化的时期,在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变得富足的同时,这种剧烈的变动也使得社会的矛盾显得尤为集中,民众的情绪普遍浮躁。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之内,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有增多的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近几年中国又要直面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劳动教养制度将结束、社区矫正还不完备的现状。这一切对于监狱的直接影响是:原本会被纳入劳动教养和在看守所服刑的短刑犯都将进入监狱服刑;由于减刑假释幅度的变化,大部分罪犯的服刑时间与从前相比有一定的增加。简而言之,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的绝对数量会增加,同时,自监狱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人数也会增加,当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十分艰巨繁重。“首要标准”的科学性尽管值得商榷,但是对于降低罪犯重新再犯罪率的要求,正是这种社会现实倒逼的产物。
传统的模式在面对这样的形势时,要保证监管安全就已经显露出了疲态,加上降低罪犯重新再犯罪率的要求更是力不从心。因此,从有效配置资源和追求最佳刑罚执行效果两方面的综合考虑,必须要在保持现有的监狱硬件条件和以监狱劳动为罪犯服刑期间重要处遇的运行模式的运行架构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寻求对旧模式的突破。这种突破可以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成果,但绝对不能照单全收,需要经过本土化的移植或者嫁接。特别是各类量表,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结果准确的量表不能翻译成中文就直接使用,不同的国情无疑会使量表的效果产生偏差,量表的问题、甚至测量方式也可能需要重新设计,使之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在现有的监狱体系下,理想的对罪犯进行评价和处遇的模式是:罪犯在入监后,接受短期的入监教育,内容主要为习惯养成和认罪悔罪教育,包括狱内侦查人员同步进行的调查罪犯漏罪和其他犯罪线索的过程。并由专业人员根据罪犯的静态风险因素(资料来源于案卷材料和罪犯所在社区)和动态风险因素(资料来源于罪犯所在社区、看守所以及入监教育期间的表现),基于相关量表对罪犯进行第一次风险评估,得出对于罪犯警戒等级、相关警示和矫正需求的判断。根据这些评价结果,罪犯被分配到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或监区,在矫正需求趋同的情况下,将处于同一警戒级别的罪犯关押在一起。罪犯以不同的警戒等级所对应的自由度和活动范围参与监狱劳动,这种监狱劳动的主要作用是维系监狱内的秩序,并带有惩罚色彩的强制性,因此这类监狱劳动应当是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但是劳动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周五天,劳动项目的产值不能作为对监狱的考核指标,罪犯劳动情况将决定罪犯除日常伙食外其他消费的额度和经费。罪犯不参加日常监狱劳动的时候,可以自主选择参与数个矫正项目,可选择的矫正项目列表应当基于该犯罪的矫正需求;矫正项目中应包括技术性的监狱劳动项目,这类项目可以带有劳动培训的性质。在这一时期(服刑中期),还应进行多次风险评估,并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进行打分,基于这两者来调整罪犯的警戒级别、待遇和矫正计划,确定罪犯是否能获得减刑、假释。在罪犯服刑后期,对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和罪犯服刑期间的情况反馈给罪犯所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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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论监狱对罪犯的评价与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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