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目的
大数据时代信息流通之于人类的发展等同于血液之于人类的存活,“被遗忘权”的存在具有颇多争议,其是否与科研成就、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公众知情权以及新闻传播实践等方面存在冲突,一直备受关注。“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选择性“遗忘”的权利,在被互联网超级“圆形监狱”窥探的惶恐中得以解放,保留个人的剩余空间。
新闻传播实践实际上承担了部分信息流通的功能;新闻传播实践最有力的表现即表达自由与信息传播。新闻传播实践崇尚言论自由,是与公众知情权直接关联的信息获取途径。泛媒化趋势下,用户获取新闻的途径与端口将更加多样化。除了我们熟知的社交媒体、客户端、搜索引擎、智能机器人外,可穿戴设备、播客、邮件列表、直播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无人机及游戏机等都为新闻获取端口,每一次新闻获取都是数据的交互。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被遗忘权”必然对新闻传播实践形成挑战,“被遗忘权”令新闻传播内容有失真甚至造成“新闻侵权”等诸多可能性。
本文将主要阐述“被遗忘权”的历史演进及对其性质的判定,从而将其与新闻传播实践之间的冲突与挑战多剖面呈现,为“被遗忘权”及新闻传播实践未来的发展提供可参考方向和依据。
1.1.2 研究意义
2012 年,欧盟正式提出“被遗忘权”的理念,它曾经被称为 21 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在数据保护领域提出的最为系统、最有影响力也最富争议的概念。2014 年 5 月 13 日,“谷歌诉西班牙信息保护局案”于欧洲法院以谷歌公司的败诉告终,至此,“被遗忘权”得到了欧盟法院的支持与认可,这也是“被遗忘权”受到世界范围重视的开端。
2016 年我国“任甲玉诉百度名誉权”一案是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被遗忘权”在我国并未确立,但该案的发生为我国法学领域以及立法机构等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关注点。法院在判决书的叙明理由中针对“被遗忘权”提出了保护思路,这对我国来说具有特别的创新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外国学者从“被遗忘权”确立之初至今,已从多个维度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概念分析、理论性质探究、脉络及实践研究、国家或地区研究等。
“被遗忘权”的概念目前争议弱化,但 2017 年之前的文献则争议较大。起源法国的概念“遗忘权”(droit a l'oubli)对其他欧洲国家的影响是存在的,不过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概念有很多,例如“删除权”、“反对权”等等;有学者主张明确区分“遗忘权”与“删除权”,并强化后者的作用,更有学者认为删除权应该替代“被遗忘权”。①从脉络及适用研究角度出发,关于“被遗忘权”的实践的最具争议的问题即“被遗忘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问题。②有学者尝试分析新闻价值(newsworthiness)与“被遗忘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而结论是新闻传播实践的行业定位与“被遗忘权”的理念存在深刻冲突。
外国学者针对欧盟法与美国法的区别研究较广泛,很多美国学者都在尝试论证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植入“被遗忘权”的可能性,但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维护言论自由,“被遗忘权”在美国没有生存空间比较狭窄;③也有学者提出市场和政府的信任程度以及适用范围限制在本人上传的数据等多方面可促进“被遗忘权”在美国的生存。
除了法律视角,外国学界还从历史、数据以及科技等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研究。《欧盟法中的“被遗忘权”》中对“被遗忘权”的孕育、诞生和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法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国类似的权利进行了系统的概述。有学者研究称,“被遗忘权”是对“遗忘机制”的人为重构,数字记忆挑战了生理规律的遗忘,所以“被遗忘权”须仰赖数据科学知识。Koops 提出了“数据痕迹”、“数据阴影”等概念。Ambrose 提出“数据生命周期”概念。很多学者在研究“被遗忘权”的实施过程存在的诸多科技限制,如科技中立、“法律逆向工程”等。还有学者主张用时间判断“数据变质”以及利益衡量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
2 “被遗忘权”的概念及现状
2.1 “被遗忘权”的概念
2.1.1 “被遗忘权”概念的雏形
最初的“被遗忘权”是为使犯罪历史不再出现在公众视野而被确立,适用与内容范畴与现在的“被遗忘权”相比较小。20 世纪中叶法国的法律概念“遗忘权”或者是“忘却权”(le droit àI’oubli)是“被遗忘权”的雏形,其内容为大众对过往生活中发生过但不会再发生的事件享受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过该内容主要针对那些在刑期届满回归社会的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他们享受要求他人不再将自己犯罪记录公开的权利,范围相对狭窄。
20 世纪 90 年代,与“被遗忘权”类似的表述也出现在意大利、荷兰和欧盟其他几个国家的法律概念中,多为表达在一定条件下大众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如“right to oblivion”、“right to forget”、“right to erasure”等。这可以解释“被遗忘权”为何又被叫做“删除权”(Right to delete),不过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删除”偏重于动作过程,而“遗忘”则偏重结果,如今欧盟“被遗忘权”的出发点则更多的偏向人权角度。
“被遗忘权”除了被当做独立的权利,因“被遗忘权”有利于防止隐私信息的泄露,所以支持“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中的自决权的观点同样很多,所以关于“被遗忘权”的雏形概念来源同样追溯到“个人信息权”的历史。如,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从一次“宪法事件”诞生,1982 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人口普查法》——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采集和收录,其中包括性别、职业、出生、住所、指纹等全部个人的数据①。后由于《人口普查法》违宪并被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个人使用自身个人信息的权利被纳入宪法权利。德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权”法定化的国家,且将视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这已经显现出大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而我国台湾地区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十分重视且有相关立法,其《个人资料保护法》则在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制定宗旨即规范个人资料的处理,避免人格权受到侵害。
.........................
2.2 “被遗忘权”的内容及法律性质
2.2.1 “被遗忘权”的内容概述
欧盟对“被遗忘权”的定义以及规定较有示范意义,所以我们分析“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则以欧盟的“被遗忘权”相关规定为例。
“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即信息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等不包含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信息控制者则指的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决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或者私营机构等。一般来说,信息主体对搜索引擎提出需求,但当一定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除搜索引擎外网络服务商也属于“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而针对搜索引擎内部搜索或者新闻网站等不直接构成信息主体的画像的情况下,则依情况保留。“被遗忘权”的权利客体为与自然人相关的被储存的一切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在大数据时代对自己信息把控的权利,从而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权利主体要求删除的信息有以下几种适用情形,一是属于不再相关曾经信息收集或处理的目的,二是信息主体确认撤回信息处理的授权或其个人信息的被处置的期限已满且信息持有方已不再拥有处理该信息的合法依据,三是未成年时期发布的相关信息等。
“被遗忘权”的使用例外包括新闻、艺术或者文学等表达自由范畴,历史、科学、统计等数据需求范畴,还有公共利益相关范畴等,但是这些范畴仅仅存在于文字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缝隙并没有覆盖详尽。
“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一直富有争议。比如,信息主体已经死亡,那么在人格权的范畴,信息主体享有的“个人信息权”会因死亡而丧失,并且其近亲属不享有其“被遗忘权”,但是信息主体如果属于不具有主观意识状态时,该项权利的范围则需要再讨论。还有关于未成年人享受“被遗忘权”的争议,其他法规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均延伸至其监护人,因未成年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理性的甄别,那么“被遗忘权”的规定应扩展至其监护人是否享有替其行使“被遗忘权”的权利。另外,关于公众人物的“被遗忘权”使用,是否需要对其炒作或者通过释放信息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在行使“被遗忘权”时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新闻报道反转,失去实际意义的报道是否还在“被遗忘权”行使的范围之外。
..........................
3 “被遗忘权”对新闻传播实践的挑战...................... 19
3.1 新闻公信力的贬损...........................19
3.1.1 数据新闻的失真...................19
3.1.2 公信力的“拓扑学连锁反应”.................... 20
4 “被遗忘权”与新闻传播实践之间的平衡....................... 27
4.1 从价值角度避免冲突........................27
4.1.1 执行者对新闻价值的判断........................27
4.1.2 新闻内容的留存价值.....................27
4 “被遗忘权”与新闻传播实践之间的平衡
4.1 从价值角度避免冲突
4.1.1 执行者对新闻价值的判断
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是新闻价值的所在,新闻工作者的目光不能仅停留在事物的表面,但并不代表敦促其干预他人生活。新闻价值判断要从多数受众的立场出发,不能仅考虑少部分人的关注点或迁就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另外,新闻工作者的数据素养必须提高,甚至可以在高等教育阶段即增加数理统计类的课程,以便应对之后变化万千的新闻内容。
信息控制者在执行“被遗忘权”时,可借鉴新闻工作者的建议,因为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使命即发现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且进行判断,针对公共利益领域最有发言权。信息控制着应对新闻传播实践行业的体系化的原则和操作规范并加以利用,重视价值判断利用,甚至将众多影响面的建议汇总形成自己删除标准,虽然实践性较差,但对新闻传播实践内容的保护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所有的信息控制者或其受其雇佣进行删除工作的人都应具备基本的新闻和传媒素养,要有能力对删除要求进行主动而理性的审查,掌握记者判断事实时采用的检验及过滤技巧,从而做出判断和采取行动。
............................
结论

新闻从真相层次到传播层次,尤其在追求时效的时代,信息难免出现失真、污染与扭曲的可能性。“被遗忘权”对新闻传播实践的影响未必全部负面,新闻传播实践的定义不限于电视、杂志、报纸等传统媒体,社会化媒体的内容占据了当代人更多的时间,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信源可信度和公信力是社会化媒体的弱点,此为扩大“被遗忘权”与新闻领域的冲突交集的可能。“被遗忘权”对新闻传播实践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与移动设备的更新迭代而变化,审时度势紧密联系社会是治理之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