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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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0255 论文编号:sb2021042814151035342 日期:2021-05-12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通过对各国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都是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落实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想要保险市场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就必须建立起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完备的保障体系。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也能够更加有效的对保险市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我国保险业 70 年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成长过程。我国保险业常年保持着快速发展,总体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市场体系逐步形成。2019年,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共计 42645 亿元,保险资产总额首次突破 20 万亿元,达到 20.56 万亿元。从 2019 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各项数据指标来看,目前中国已然成为全球前列的保险大国。然而从全球保险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离保险强国的目标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2019 年,我国保险密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264 美元/人,为 429.78 美元/人;保险深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1.64%,为 4.3%。相较于保险业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是相差甚远。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的转型时期,但长期遗留的市场问题和伴随市场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令我国监管机构和保险市场各机构主体应接不暇。保监会作为我国保险业法定的监督管理机构,从 1998 年 11 月成立至 2018 年 3 月撤销,对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是我国保险行业市场能够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保障。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现阶段我国监管机制仍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互联网新技术等诸多新发展趋势带来的冲击之下,使得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监管模式能否及时的更新改变以适应市场不断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意义。
2018 年 3 月,国家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进行改革,将监管职能进行重新的调整与整合,合并组建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同时,将原银、保监会拟定行业法律法规、审慎监管的职能从原监管体系中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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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银保监合并作为一个重要且影响深远的研究时点,经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对于分析银保监合并之后对保险监管的影响、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研究很少,而且多为概括性的表述,鲜有针对保险监管的影响的系统论述。与保险监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文献集中在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银保监合并之前我国保险监管情况、国外保险监管体制情况等方面。
(一)关于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综述
目前,保险监管的内容多来自于政府干预理论。其理论的主要观点在于监管的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追求经济效率或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同时,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并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服务保障。魏迎宁(2018)指出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应该始终坚持依法依规行使监管职权,开展自身的监管工作,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减少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绩的考量,避免出现把保险监管当利剑、当权力。2011 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重新进行修订,针对保险业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及监管协作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陈文辉(2012)、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借鉴和启示“课题组”(2012)、李明、李丞北(2013)对核心原则的新变化、启示及在中国的实践进行分析研究。
(二)关于银保监合并之前我国保险监管情况的理论综述
郑伟(2018)将我国 1979 年至 2018 年改革开放 40 年期间的保险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划分,划分为 1979 至 1998 年的一阶段、1998 至 2006 年的二阶段、2006年以来的三阶段。 陈文辉(2018)回顾和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监管的监管情况。先后经历了人民银行、保监会、银保监会监管的三个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阶段。根据监管体制情况的不同,划分为 1979~1997 年的混合监管阶段、1998~2018 年的专业监管阶段、2018 年 3 月开始进入混业监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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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

2.1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简单来说,保险监管是指监管主体通过某些特定的手段对整个保险行业和市场的各主体机构进行一系列监督管理行为的总称。根据监管工作中涉及层次内容的不同,可以粗略的将保险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通过政府监管机构、社团体会、保险机构、社会公众等多个监管主体涉及整个社会各个层面来对保险机构自身及其业务经营活动实现监督和管理行为;而狭义的保险监管则仅涉及政府监管机构单一层面,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及保险市场情况进行监管与管理的行为。①在我国最新的《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中,详细介绍了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保险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机构内部资产、组织活动、经营业务以及中介人管理等进行监管。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通过多层次的机构设计和科学的手段实现对保险业的监管。本文主要是以国家政府层面为主的保险监管行为展开研究分析。
证、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情况数据汇总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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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2.2.1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目标作为保险监管制度中的关键核心,也是检验各项监管制度、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的标准。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尽管对监管目标的表述都不尽一致,但都包括三个方面最基本核心的内容 ,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在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第 133 条中提及,我国保险监管理机构在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4 年 8 月,国发〔2014〕29 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提出一系列要求,其中就包括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2.2.2 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在 1997 年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以下简称:IAIS)推出,并先后于 2000 年、2003 年和 2011 年多次进行全面修订,其内容越来越丰富、规则越来越详细、体例越来越清晰,框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因为 08 年爆发金融危机的关系,一方面暴露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对于自身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另一方面表明目前的保险监管标准、政策和方法已经与现阶段保险市场发展有明显的脱节和不匹配。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AIS 在 2011 年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法》(以下简称:新 ICPs),其涵盖了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在内的全部监管内容。新 ICPs 为当今保险业发展和全球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监管原则的总体框架,对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原则的调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
2019 年我国保险机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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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7
3.1 金融监管的发展进程.............................7
3.2 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8
4 银保监合并前后的监管情况分析....................10
4.1 银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监管的情况.............................10
4.2 银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0
5 国外保险监管体制与机制借鉴..........................18
5.1 国外保险的监管体制..............................18
5.1.1 美国的监管制度.......................18
5.1.2 德国的监管制度..........................19

5 国外保险监管体制与机制借鉴

5.1 国外保险的监管体制
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1998年 11 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保监会正式开始对全国范围的保险市场行使保险监管职能,全面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其后,我国保险业开始相继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保险监管工作的专业性。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国情,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无数新的风险与挑战,借鉴和学习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监管经验,将更加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建设向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5.1.1 美国的监管制度
美国作为目前世界第一的保险大国和保险强国,巨大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其成熟完善的监管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美国作为现代保险监管的诞生发源之地,其建立的保险监管体系迄今已有 160 多年的历史,在其监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目前各州独立监管、联邦政府辅助协调的监管模式。
在州监管层面,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保险法规和标准,各州的州保险监管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督官的产生一部分是来源于选举产生,另一部分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 或者由另设数名保险监督副官,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虽然美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运行干预较少,但鉴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业是美国金融系统与监管体系中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各州监管机构密切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稳定性,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市场上出现偿付能力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时,美国各州的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的法规要求,对公司进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处理,以维护整体保险市场的正常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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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和对策建议

6.1 结论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关于银保监会合并之后我国的监管制度情况。保险业持续健康的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离不开保险监管发挥的管理监督作用。由于我国保险业市场上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市场问题,同时存在市场基础制度环境无法与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进行匹配的情况,我们需要认清现阶段我国监管体系和市场发展程度都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监管机构面对的不是一个完全成熟稳定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未来较长一段时期需要面临的工作和任务。
在当前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主旨的监管态势下,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统一监管,无疑可以更好地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消除金融创新给保险市场监管带来的“监管真空”方面,同时,银保监会的合并监管可以有效整合同意监管标准,较少市场上“监管套利”的可能,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与协调的提升,将覆盖之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空白、降低监管部门的沟通成本,进而提高实际工作中的监管效率,促进银行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从银、保监会职务中剥离,将帮助监管机构有效解决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市场发展与监管职能之间的监管目标冲突。将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的落实执行进行划分开来,能够更加有利于推动监管部门”监管姓监”的监管定位,使监管者更加专注于监管的执行,减少对监管权力的滥用,避免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目标偏离的情况。
2019 年,中国银保监会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充分释放改革动能。在全力推进我国监管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银保监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之前监管工作中突出的监管重叠和空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和处理,避免在监管工作中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重新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有针对性的补齐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短板问题。针对目前问题比较集中和存在监管短板的领域,银保监会始终保持“严监管”的高压态势,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偿付能力、市场准入、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先后共出台了 40 多条规章制度。一连串政策制度的出台、修改和完善,在确保我国保险业平稳运行的同时,又更加坚实稳固了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在打出"标本兼治"组合拳的同时,也对自身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创新和发展,银保监会需要不断加大金融科技在保险监管领域的应用,提升监管治理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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