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的主要风险及监管问题研究——基于政府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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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6955 论文编号:sb2020041420052430457 日期:2020-04-16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金融论文,本文仅针对国内监管法规和体系给出了相关建议及完善方式,针对国际法层面,尤其是国际监管合作、监管标准和体系国际化、以及WTO相关规则适用性等,未进行深入研究,仅针对跨境电商支付业务链上的各环节进行研究和对比,更多问题仍然需要具体分析。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世界各国人均购买力逐步增强,加上互联网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支付渠道的不断完善、物流等配套设施日益成熟,网络购物已经变成全球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习惯。另一方面,传统贸易逐步被跨境电商替代的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电商在交易成本和便利程度上都有着明显的优势,没有中间商赚取利润,买卖双方的交易更加顺畅和直接,以至于短短几年之间,我国跨境电商得到了爆发式发展。
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在 2013 年即已达 2.7 万亿元;2015 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突破 5 万亿元;2017 年交易额达到 7.6 万亿元,同比增长 20.6%;2018 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依然保持持续增长,到达 9.1 万亿元新高,同比增长 19.5%,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预计在 2019 年将达到 10.8万亿,2020 年将增长至 12.7 万亿元,同比增长 17.9%,该增长速度远高于传统进出口贸易。同时也可以看到,当前的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只占传统进出口贸易总额的零头,发展潜力巨大。
跨境支付作为跨境电商中的关键环节受到极大关注,2018 年全球跨境支付总金额达到了 125 万亿美元,预测到 2022 年将达到 218 万亿美元。中国跨境电商、出国旅游以及出国留学等三大消费还构成了对跨境支付的强大需求,同时在跨境支付的各个环节涌现一大批国内的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涉及跨境收单业务的银行卡、银联、支付宝、财付通,涉及跨境汇款业务的 Pingpong 等。另一方面,跨境电商的特点是高频、中低额度、对价格、速度和便利性敏感,银联国际、国际信用卡、第三方支付方式都在不断提高技术手段来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门槛,提高服务频次,同时也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受众群体,相对来讲第三方支付正逐渐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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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跨境电商支付机构的定位及相关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针对跨境电商支付行业监管所涉及的市场准入、客户资金管理、金融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学者们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和规范,但是在部分领域尚未得出可指导实践的理论成果,并在政府的监管政策制定中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已有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准入问题。钟志勇(2018)认为支付机构的定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支付服务"理应使用最广义的解释。放宽对组织结构的要求,让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也能合法注册,大幅度减少注册资本并区分不同机构、甚至针对差异业务提出不同要求,撤销对股东资质规定,详细规定拒绝许可或许可事由。采取"电子资金划拨"代替"网络支付"并将其界定为支付机构提供的各类资金划拨形式,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电视支付等[1]。袁翠清(2017)认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推广使用过程中一直在改变着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习惯,强化我国法律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是保证跨境支付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目前我们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仍有问题存在,如执法权限模糊、市场准入不合理、客户沉淀资金监管不完善等。针对现有问题,需要界定执法权限分工、优化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客户沉淀资金监管等[2]。杨扬(2016)认为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一定问题,如《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加强了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性,但是对机构如何退出市场没有写明相关管理方式和程序。在机构出现经营、资金或市场等风险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因此破产而退出市场,其用户资料、软件技术、信息保密、账户资金等安全交接、转移、或合法销毁即显得极为关键,不经过妥善处理,市场和消费者都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3]。
图1-1  研究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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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的业务链及风险点分析

第一节  跨境电商支付的含义界定
对电子支付服务含义的解释要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来探究,从而既能界定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也能对境外机构和国家关于我国电子支付服务的内容作出较为明确的释义,本处论点参考我国已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及“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争端案”中WTO专家团队的最终裁定。
首先,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2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指令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移动客户端、销售点终端、柜员机及其他支付载体实现发起[19]。但《电子支付指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根据其第2条第3款“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意即《电子支付指引》规范的对象并非所有电子支付机构及其行为,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行为。然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由此可见,针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我国法定监管方式不尽相同,当前的支付监管体系采取的是各自单独监管模式[20]。
其次,美国在2010年9月指控中国制定的电子支付服务相关措施违反WTO部分规则,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磋商,该案件呈现极大的复杂性。第一,该案焦点问题集中表现为:(1)中国银联的电子支付服务内容与WTO《服务贸易承诺表》规定的“所有支付与汇划服务”是否一致;(2)中国制定的关于银行卡组织市场的规定是否构成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二,在裁决过程,美方主要指控中方:中国银联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已经形成市场垄断,其转接清算服务在业务性质和实操情况都在电子支付范围内;中方抗辩的主要内容为:中方就中国银联“转接清算服务”目前尚未对任何国家和组织做出过承诺,同时中国当前在“商业存在”中的经营行为符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标准,但规定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营业须已在中国营业三年,且连续盈利两年”,此外无其他限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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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境电商支付业务链及其实现方式
一、跨境电商支付业务链
跨境电商支付业务链涵盖多个主体的参与,不仅包括直接参与跨境交易的主体,也包括中介机构及政府等间接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参与中介及监督机构在跨境支付业务链中扮演了不同角色,并共同形成了交易监督系统,确保跨境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保障了各交易主体权益[25]。该跨境支付业务链涉及的支付业务如图2.1所示,实现境内消费者的交易资金最终流转到境外商户的银行账户。
举例如,境外商户的货物被境内某一消费者购买,首先消费者需要选购货物并提交订单,境外商户获知订单信息后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与境内消费者确认信息并暂时收取交易标的的人民币款额。因交易货币需要支付机构来换算成外币才可以实现支付流程,因此涉及到与合作银行进行外汇兑换。在合作银行一方,需要通过国际SWIFT系统完成外币的支付交易指令,同时需要留存收支交易数据并提交外汇局。支付机构在过程中同时完成了资金担保角色,另外也须按月向外汇局呈报资金的流动额度及去向。
图2-1  跨境电商支付业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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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的监管问题及建模分析.......................... 19
第一节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的监管框架 ................................. 19
第二节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监管框架的不足 ............................. 21
第四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支付风险的监管建议.................................. 32
第一节 提升相关监管法律的地位 ............................. 32
第二节 改进跨境支付中反洗钱监管机制 ......................... 32
第五章 结语和展望............................ 38

第四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支付风险的监管建议

第一节  提升相关监管法律的地位
跨境支付监管法规的位阶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结合《指导意见》和近年来跨境支付试点实践经验,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央行、外汇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共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明确各类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业务中的行为及管理规范,设专章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服务”,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含义、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程序、监管技术、监管风险识别与防控等内容进行具体清晰的说明,并加强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中备付金和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同时为保证消费者资金和信息安全,在支付机构信息和资金管理程序中贯彻好透明度原则,要求从事该类业务的支付机构对各项支付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在支付平台上作充分的信息提示和披露,从而给潜在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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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语和展望
跨境电商的发展推动跨境支付行业的迅速发展,在互联网技术的大背景下,包括网络科技、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等等新兴事物的出现,直接或间接推动跨境支付行业超正常速度的发展,导致我国相关立法和监管进度跟不上。制度不健全,则导致监管缺位,因而跨境电商支付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无法得到正规途径的解决。
中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事关我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当前的跨境支付服务体系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仍是跨境支付服务的主体。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将第三方支付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201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但很多细则还有待深化。由于监管经验不足、协调机制不畅,作为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支付的监管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可以看到境内支付的监管规则在不断完善,但跨境支付的监管因涉及主体众多等各类原因而多处留白,给我国支付行业的长足健康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
对于发展迅速且监管薄弱的跨境电商支付行业来说,我国的主要法律监管问题比较复杂和宽泛,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值得去探究,各类风险和监管对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仅针对国内监管法规和体系给出了相关建议及完善方式,针对国际法层面,尤其是国际监管合作、监管标准和体系国际化、以及WTO相关规则适用性等,未进行深入研究,仅针对跨境电商支付业务链上的各环节进行研究和对比,更多问题仍然需要具体分析。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支付清算体系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提高了支付运算技术和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针对跨境电商支付监管的技术手段和方式。相较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凭借灵活的业务模式,将更加游刃有余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支付环境。因此,从政府监管视角更应该把握住时代机会,迎合国际金融发展的新需求,健全跨境支付法律环境,完善跨境支付监管制度,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终在全球金融体系中争夺话语权,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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