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金融论文,本文国际层面研究表明,实施了外资负面清单之后,实施国的银行业风险显著降低;地区层面研究表明,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显著降低了上海银行业的信用风险,且此种降低效应随时间逐步加强;企业层面研究表明,当银行外资持股比例比较高时,银行业外资进入对银行风险的抑制作用十分显著;
1绪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伴随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推进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正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乃至全国范围推广实施;2013年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实施以来,尤其是2017年全国范围复制推广以来,外资银行准入的业务范围限制和持股比例限制已经被取消,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但与此同时,受到次债危机以后国际范围内流动性显著宽松环境影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过分追逐利润导致风险显著积累,加上近年来金融去杠杆、落后产能调整等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暴露增加,我国银行业风险形势相当严峻。因此,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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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金融风险防范和有效化解方面,党中央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17年4月,在中央政治局“金融安全维护”专项学习中,习近平同志提出“金融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同年11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 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以提升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过快增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集中性凸显、影子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深度关联、房地产泡沫形成加剧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中国的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面临多重压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统计,2017-2020年,四年时间内商业银行累计处置的不良贷款总额高达8.8万亿元,总金额超过2005-2016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金额之和。当前,中国银行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仍面临较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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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心概念界定
1.2.1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起源
任清①(2013)指出,美国二战后与日本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就有类似于负面清单性质的特殊例外条款。其中,相关条款规定“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使对方在其境内从事相关商业活动,例如,金融、工业、商贸等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也有学者认为,外资负面清单的雏形可以溯源至德国于1834年签署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并取消所有进口限制,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除外”。然而,多数学者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投资协定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外资负面清单的起源。具体来说,1994年正式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真正意义上创设并比较全面地适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分别以负面清单列表形式将本国需要保护的产业部门明确列出,清单之外的产业对外资准入施行国民待遇原则。
(2)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中,有“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谈判模式。以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代表的“正面清单”模式下,列入清单的领域都是可以进入的,未列入清单的领域是各成员的保留范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1999 年在官方报告中涉及到国民待遇的说明中,明确提到了“negative list”(负面清单)这一具体表述,认为它是一种与“正面清单”刚好相反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基于UNCTAD的概念界定,Pollan①(2006)进一步地将各国外资准入模式具体细分为:互惠国待遇模式、区域性最惠国待遇模式、投资控制模式、正面清单模式、负面清单模式和完全开放模式。在中美双边投资谈判(BIT)开始或上海自贸区试点以后,国内学者开始系统地研究外资负面清单。龚柏华②(2013)认为,“负面清单”实质上就是外资在进入和设立阶段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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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中国银行业风险态势
2.1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国外实践
2.1.1负面清单的起源及发展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就是一张列明了与国民待遇不符的外资准入方面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表单,相当于对外资准入领域列示出一个“黑名单”①。负面清单没有列示出的领域,对国外资本进入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规则。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投资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代名词。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一般都包含以下六个内容:法律依据、不符措施对应的正面义务、措施描述、限制性行业、政府层级和过渡期。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起源,应该从1992年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说起。NAFTA在国际投资章节中以固定格式形式列出了一系列不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的特别管理措施,这些表格以附件的形式构成国际协定的一部分②,这些附件就是所谓“负面清单”(也是不符措施)。其中,附件一和附件二是与国际投资相关的不符措施,附件三是关于金融行业的不符措施。随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开始逐渐出现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东盟(ASEAN)等区域经济组织的多边投资协定中①。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2017年退出后改名为CPTPP)中增加了关于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不符措施,以附件四的形式存在②。
除了多边投资协定,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也通常会采用负面清单制度管理模式。美国是制定的BIT范本中,“负面清单”是必选内容,和大部分多边投资贸易协定一样,BIT中的“负面清单”以是以附件的形式存在正式协议当中。2012年,美国于BIT范本③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了优化,其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加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给予外商的国民待遇提前到了市场准入阶段。第十四条“不符措施”允许东道国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提出保留,给了谈判双方一定的保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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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概况
2.2.1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演进过程
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从单个自贸区试点开始,到多个自贸区试点,再到全部自贸区试点,最终到自贸区试点和全国推行同步进行,在经历了数次修订后逐渐完善。我国2013-2020年发布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详细情况见表2-1所示。中国外资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分类,在固定表格中列出外资准入时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禁止或者限制行业,详细列明该行业的业务范围、股权比例、高管要求等具体的限制条件;从框架上看包含三个核心要素:行业大类及下设具体的子行业、所对应的特别管理措施及具体描述(限制措施或者禁止事项、过渡期)和法律依据;此外,还会有责任豁免条款和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保留条例。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2013年涵盖18个行业大类共计190条不符措施,到2020年涵盖12个行业大类共计30条不符措施,开放的行业越来越多。其中,“金融业”一级行业下设银行、保险、证券等子行业,并且2018年取消了银行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2020年取消金融业所有子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快车道”。根据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金融业方面不符措施的变化情况,把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2014年):局部试点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试点。2013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金融业一级行业下,由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4个大类、21个中类和5项特别管理措施组成。2014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金融业一级行业下,由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4个大类和4项特别管理措施组成。
这个阶段的金融业负面清单的主要特点是限制条款少,以股权比例限制为主,许多限制措施的描述不够明确。如2014版负面清单中提到“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现行规定”,但没有列举或提供任何法律层面的实施依据措施;“限制投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指出了限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但是没有提到具体的限制措施,缺乏针对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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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银行业风险的理论基础 ..................... 68
3.1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 68
3.1.1外资负面清单制度遵循的法律原则 ...................... 68
3.1.2外资负面清单的法律定位 .............................. 71
4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机制 ..................... 95
4.1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宏观冲击模型 ........... 95
4.1.1模型的基本假设 ...................................... 95
4.1.2国外资本流入与宏观经济波动 .......................... 96
5宏观层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 ................ 113
5.1研究设计 ................................ 113
5.1.1模型设定:双重差分模型 ............................. 113
5.1.2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114
7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个体风险影响的门槛效应
7.1研究设计
外资银行进入指标。外资进入国内银行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新设进入,即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分支机构;另一种是入股进入,即外资入股中国商业银行。本章主要研究中国商业银行的外资进入程度,参考姜凌和曹瑜强①(2013)、王曙光和张逸昕②(2018)的做法,本章将外资股东参股中资银行持股比例变量(for)作为外资银行进入指标。
银行规模指标。一般来说,银行规模与其风险承担能力关系密切,引进外资时不同规模银行所能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商业银行规模通常以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员工数量等进行衡量,本章采用张琳和廉永辉③(2015)的方法,将银行总资产作为度量银行规模的指标。由于总资产规模过大,本文使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 asst)作为银行个体自身规模的衡量指标。
银行的盈利能力指标。通常来说,有许多指标能够反映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高低,如商业银行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等。其中,学者普遍使用的是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前者衡量单位总资产能创造多少净利润的指标;后者则是衡量单位股东权益能创造多少净利润的指标,反映银行使用自有资本的效率。考虑到银行资产主要源于负债,负债增加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升。对于净资产较少的银行,其净资产收益率虽然较高,但并不能说明其风险程度低,净资产收益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处理中,总资产收益率常常被用来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本章借鉴张碧琼和吴美萱④(2019)估计时的做法,用总资产收益率(rota)来衡量银行具体的盈利能力。
金融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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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8.1主要结论
本文首先对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国内外实践经验、外资负面清单制度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风险三个层面的演变态势进行系统梳理,为本文后面章节研究提供现实支撑。其次,基于法学依据、法经济学理论和金融学理论分析,为外资负面清单制度、银行业风险防范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支撑;随后,以相关基础理论分析为铺垫,从银行业宏观风险影响、地区银行业风险影响渠道差异和银行个体风险门槛效应等三个层面推导、梳理了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机制。再次,在理论机制分析基础上,分别以1998-2017年全球范围内53个国家、2006-2016年中国27个省(市、区)、2009-2018年全国31家外资参股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借助双重差分模型、合成控制法、中介效应模型、门槛面板估计模型等诸多实证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具体影响。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国内外实施情况和负面清单实施前后中国银行业风险态势演变分析。本文通过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和银行业风险的现状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勾画。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国内外实践(尤其是金融业方面的实践)比较表明,中国外资负面清单的准入限制模式仍比较传统,金融国家安全审查等事中事后监管仍存在诸多障碍,金融业不符措施中部分保留条款设置仍需进一步优化完善,与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相配套的金融法律体系仍不透明,与资本账户开放的配套性也不够同步,相关问题加大了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的负面压力。另一方面,负面清单实施前后中国银行业风险态势比较发现,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推进以后,中国银行业风险压力不断增加;但是,不同层面的数据分析表明,对开放程度较高地区的银行业、有一定外资参股的商业银行来说,外资负面清单制度推广实施后,当地银行业或者银行的风险态势并无显著恶化,说明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机制仍有待深入探讨。
第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机制。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的宏观冲击模型分析表明,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使得可贷款乘数的变化更加平稳,从而减缓宏观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的波动,有利于商业银行风险的控制。同时,当实施银行业外资负面清单时,在宏观经济风险到达临界点时,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时银行业信贷收缩的落差幅度相对较低,也显著地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积累。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对银行业风险影响的渠道差异表明,银行业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外资流入增加、减少政府干预和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促进法治水平提升、提升金融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和倒逼金融监管配套改革等渠道的积极作用,降低银行业风险水平;也可能通过金融行业外资流入带来的负面影响、外资流入的产业安全冲击、外资“事中”和“事后”监管能力不足等渠道,加剧银行业风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