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管理与学员权利冲突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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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2132 论文编号:sb201309192206118372 日期:2013-09-20 来源:硕博论文网
引 言
 
高校与其学生的关系问题,前些年并未为法律界所重视,甚至作为“象牙塔”与“天之骄子”的关系而被虚幻地搁置起来,成为法律思维的“盲区”。然而,随着国民素质和法治理念的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问题因纳入大众视线范围而受到广泛关注。高校是经国家授权具有社会教育功能的特殊机构,因而其管理具有公益的特性,但这并不是其可以置于法治社会之外的原因。体现为依法管理以及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在高校管理中必须对其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管理不能象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一种反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校管理的法治化趋向标志着学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法治理念的进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传统的高校管理工作正在被迫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进程法治的深刻变革。”
也就是说,高校之绝对权威的超然地位已伴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不复存在,面临着新挑战的高校管理权如何解决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甚至是民众应当考虑的一个严肃问题。《孙子兵法》曰:“兵者”乃是“国之大事”,关系着“存亡之道”。这说明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军队地位十分重要,军队院校是兼具军事单位和教育机构双重属性的特殊部门,肩负着为部队培养和输送高层次、高素质的各类人才的重要任务,因此院校教育必须重视对学员的依法管理。虽然我军院校自创立以来已为国防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作出了卓越贡献;但与此同时,在教学管理方面,因世界性新军事变革开展和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双重影响,军队院校面临着更多更新的挑战。长期以来,军校在管理中实行的都是单纯的部队模式。诚然,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军校在管理上应当有其区别于地方院校的特色。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尽管都是国防力量的组成部分,但是军队院校和一般部队在管理对象上是截然不同的,在以部队现有条令制度规范之外,军校管理中就会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军校应当对其教育机构和军事单位的双重属性在进行教育管理时优先考虑何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军队院校和学员来说,正确处理军队院校管理权和学员权利的关系,是军队院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军校与学员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以及院校的良性发展。因此,解决好军队院校管理权与学员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我国军队院校管理权分析
 
第一节 军队院校管理权概述
一、军队院校概述
(一)军队院校的概念
军队院校,也可简称军校,是军队所属的以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学历教育院校和任职教育院校的统称。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学历教育院校管理中校方权力与学员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和解决之道。军队院校有别于地方教育机构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从培养目标上来说,军校培养的是军队需要的人才,是要准备打仗的,而不是地方普通的专业人才。2、从管理模式上来说,军校有着强制的管理特点,特别强调令行禁止,整齐划一。因此,军校管理不能机械地模仿或照搬地方院校的管理模式。3、从管理依据上来说,军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我军特有的法规——条令条例,而非地方院校自行制定的普通校规。
(二)我军院校的历史
军校与我军的历史一样漫长。1929 年在井冈山成立的中国工农红军学校,可以说是军校的雏形。1931 年秋,在江西瑞金创办了工农红军中央军事政治学校;1933 年红军大学、彭杨、公略和特科四个学校相继成立。简称"抗大"的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由红军大学更名而来,在抗日战争期间先后成立了 12所分校分布于各抗日根据地。此外,还成立了炮兵、通信、供给、卫生等专业学校。1946 年,抗日军政大学本校迁至东北组成东北军事政治大学,其他战略区也先后以抗大分校为基础组成了军政大学或军政干校,并先后组建了炮兵、工兵、航空、海军、测绘和医务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军队院校建设得到迅速发展。50 年代军事学院、后勤学院、军事工程学院、政治学院、高等军事学院和各军种、兵种的指挥与技术院校相继组建,形成了由二百多所正规院校组成涵盖指挥、政治、后勤及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军校体系。文化大革命期间,院校建设发展的大好局面因大批军校被撤销合并而一度陷入停顿甚至倒退境地。文革后的20 多年,我军院校进行全面改革,实现了高速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军队院校的数量更多、规模更大、质量更高。20 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适应我军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形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会议决定,军队院校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调整。以建立新型院校体系为目标,按照学历教育院校培养生长干部和任职教育院校培养在职干部的的两类划分标准大幅压缩军校数量,经历了三次院校调整,其体系的基本框架构建已初步完成。
(三)军队院校的管理体制
与地方院校一样,我国军队院校管理体制采用的也是前苏联式的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即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各总部统管、各军区军兵种分管的两级管理体制。现行的统分结合、逐级管理的集权式体制,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但若可成立置于军委直接领导下的如全军总军事院校部或其他全军院校最高领导机构,由其对全军院校归口实行统一管理,可能更有利于军校的长远建设与发展。2军队院校内部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按院(校)、系(大队)、学员队(学员队是军校学员管理的基本单元)三级,实施分工管理,如下图所示。
 
第一章 我国军队院校管理权分析··········2
第一节 军队院校管理权概述·········2
第二节 军队院校管理权的法律依据·········5
第三节 军队院校管理权的法律性质·········6
第二章 我国军队院校学员的权利探析··········10
第一节 军校学员权利及其特殊性·········10
第二节 军校学员权利的法律依据·········11
第三节 军校学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与限制·········12
第三章 军队院校管理权和学员权利的冲突··········15
第一节 军队院校与学员法律关系的定位·······15
第二节 军队院校管理权与学员权利的关系·······17
第三节 当前军队院校管理权与学员权利冲突的表现·········18
 
结 语
“治军必先治校”。历史上的军事变革一再验证了这样的真理:提升国防力量的关键在于人才。军队院校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主力军,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教育必然走向更加开放,我军院校必须以更宽广的视角放眼全球、面向未来,向世界知名军校看齐,立足我国的国情和军情,着眼院校改革和发展,积极汲取新军事革命和高等教育变革的有益成分,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院校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军队院校的步伐。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法治建设步伐加快,公民法制观念增强。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表现为教育立法进一步完善,学生权利意识得以增强,高校管理理念开始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服务意识”方向转变。对于高校在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问题的研究,不仅现在而且将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希望本文能为解决当前军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提供一定的借鉴。但是由于本人的能力功底有限,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已阐述的观点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本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研究下去,并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问题,希望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使军队院校教育管理立法和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利于军校管理实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不断规范军校的管理行为,使军校学员的权利在被侵害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切实维护学员的权利,共同构建新时代和谐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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