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但粗放型增长方式带来的环境污染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仅严重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雾霾、高温、洪水等极端天气时有发生,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研究发现,在2004 至 2012 年间,我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达到 GDP 的 3.05%[1]。在此背景下,绿色发展正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诉求,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相继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等条例法规。党的十九大报告更强调“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积极探索革新管理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手段,比如排污费制度的推出、试点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等。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的进步,环境污染治理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环境保护主体越发多元化,全社会的绿色创新意识也不断增强。绿色创新是指在满足技术进步、产品升级等经济价值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的创新活动。因此,理解各类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的机制将有助于我国运用政策工具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往,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多采用命令型环境规制手段,而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不断革新,近年来国家更加倡导采用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来改善环境状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环保市场,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未来将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融资约束作为影响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以往的研究中已经验证了其对于企业创新、R&D 投入等活动的显著影响作用,因而当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正式施行之后,企业对于环境政策变化的应对机制也会随着自身融资约束状况不同而出现差异,甚至对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起到抑制作用,由此,本文中引入融资约束指标以衡量其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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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与思路
1.2.1 研究内容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以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为例,研究环境权益交易政策能否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并进一步促进地区绿色创新效率提高。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探究融资约束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首先,基于 2003-2012年间我国沪深股市上市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据,探究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能否促进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的提高。其次,引入融资约束指标以探究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再次,根据专利类型、企业所有权性质、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等因素进行异质性讨论。最后,改变变量衡量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地区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使用 DEA-RAM 模型对 30 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绿色创新效率进行衡量,并探究了在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是否有助于提升政策试点地区的绿色创新效率。最后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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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理论分析1.2 研究内容与思路
1.2.1 研究内容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以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为例,研究环境权益交易政策能否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并进一步促进地区绿色创新效率提高。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探究融资约束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首先,基于 2003-2012年间我国沪深股市上市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据,探究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能否促进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的提高。其次,引入融资约束指标以探究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再次,根据专利类型、企业所有权性质、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等因素进行异质性讨论。最后,改变变量衡量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地区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使用 DEA-RAM 模型对 30 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绿色创新效率进行衡量,并探究了在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是否有助于提升政策试点地区的绿色创新效率。最后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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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态势
2.1.1 环境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环境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负的外部性,不但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带来损失,但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明,往往需要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对各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以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目的。因此,本文将环境规制定义为政府所制定的所有为治理环境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能够对行政部门、企业等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产生影响。
大量的研究已经从各个角度证明环境政策的实施能够影响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不仅仅能够直接影响企业污染治理等相关活动,也能对企业出口、投资、研发投入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现有研究中学者们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实证分析法,将环境规制量化以衡量区域、行业或个体所面临的环境规制,并通过计量模型回归以度量其影响。目前学术界有许多种方法对环境规制进行度量,早期的企业环境问题研究中主要运用环境治理强度指标来衡量环境规制,包括污染治理投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Carmen et al.,2010;景维民等,2014)[4][5] ,也有学者运用能源市场价格的方法来定义环境规制( Johnstone et al.,2010)[6]。而随着新型环境规制手段的不断推出,近期研究更关注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行为的因果关系,用准自然实验的方法来定义环境规制。在实证分析中采用双重差分法或三重差分法进行回归分析。政策评估效果实证研究中多采用的是双重差分回归,主要是通过实验组与对照组在政策生效前后的变化来衡量政策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为了控制其他不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因素,当下一些前沿研究中引入了第三个维度的变量,即引入三重差分,以期得到更准确的研究结果。齐绍洲、林屾和崔静波(2018)在研究内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占比的影响时使用时间作为第一重差分,地点作为第二重差分,行业污染属性指标作为第三重差分[7]。Xiqian Cai,Yi Lu,Mingqin Wu 和 Linhui Yu(2016)探究环境规制的增强是否会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减少,三重差分中三个维度的变量包括:城市(是否位于两控区内),行业(污染程度不同),年份(两控区政策实施前后)[8]。Laura Hering和 Sandra Poncet(2014)研究了环境政策对于地区企业出口的影响,文中三个维度的变量包括:城市、年份以及行业的离岸出口交易额[9]。
2.1.1 环境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环境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负的外部性,不但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带来损失,但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明,往往需要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对各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以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目的。因此,本文将环境规制定义为政府所制定的所有为治理环境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能够对行政部门、企业等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产生影响。
大量的研究已经从各个角度证明环境政策的实施能够影响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不仅仅能够直接影响企业污染治理等相关活动,也能对企业出口、投资、研发投入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现有研究中学者们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实证分析法,将环境规制量化以衡量区域、行业或个体所面临的环境规制,并通过计量模型回归以度量其影响。目前学术界有许多种方法对环境规制进行度量,早期的企业环境问题研究中主要运用环境治理强度指标来衡量环境规制,包括污染治理投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Carmen et al.,2010;景维民等,2014)[4][5] ,也有学者运用能源市场价格的方法来定义环境规制( Johnstone et al.,2010)[6]。而随着新型环境规制手段的不断推出,近期研究更关注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行为的因果关系,用准自然实验的方法来定义环境规制。在实证分析中采用双重差分法或三重差分法进行回归分析。政策评估效果实证研究中多采用的是双重差分回归,主要是通过实验组与对照组在政策生效前后的变化来衡量政策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为了控制其他不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因素,当下一些前沿研究中引入了第三个维度的变量,即引入三重差分,以期得到更准确的研究结果。齐绍洲、林屾和崔静波(2018)在研究内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占比的影响时使用时间作为第一重差分,地点作为第二重差分,行业污染属性指标作为第三重差分[7]。Xiqian Cai,Yi Lu,Mingqin Wu 和 Linhui Yu(2016)探究环境规制的增强是否会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减少,三重差分中三个维度的变量包括:城市(是否位于两控区内),行业(污染程度不同),年份(两控区政策实施前后)[8]。Laura Hering和 Sandra Poncet(2014)研究了环境政策对于地区企业出口的影响,文中三个维度的变量包括:城市、年份以及行业的离岸出口交易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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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研究
本文主要基于合法性理论、波特假说、要素禀赋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对融资约束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假设。
2.2.1 合法性理论
2.2 相关理论研究
本文主要基于合法性理论、波特假说、要素禀赋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对融资约束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假设。
2.2.1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是指在某个社会体系中由政府强制制定或与公众期望相符的某些标准、规范、价值或是信念,主体的行为只有与这些标准、规范、价值或信念相符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合适的、适当的或是恰当的(Suchman,1995)[53]。当主体行为违背了合法性的要求轻则受到社会公众的批评、抵制,重则被行政部门依规处罚甚至受到法律制裁,因而给主体带来名誉、经济上的损失,为其发展带来风险。企业遵守环境规制的动机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为降低因违反环境规制而被行政处罚所付出的成本;二是在社会公众面前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当今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体系愈发完善,污染排放相关指标把控愈严,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以满足环境合法性要求的动机也就越强,企业通过开展环保活动以减少未来由于违背环境规制要求受到的行政处罚,最终实现降低企业发展风险及环境遵守成本的目的(Maxwell & Decker,2006)[54]。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低合法性会对企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最终导致企业丧失经营权,而较高的合法性会使企业获得更多资源(Hearit,1995)[55]。且也有学者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社会资源的分配多取决于政府,企业为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并获得政府支持,也会遵守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李维安等,2015)[56]。因此,不论是市场型、强制型、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活动均会产生显著影响,且从环境保护主体来看,政府通过制定环境规制政策在环境污染治理当中仍然承担着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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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融资约束下 ETP 试点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 .......................... 24
3.1 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与企业绿色创新 ............................ 24
3.2 实证研究 ............................. 24
第四章 融资约束下 ETP 试点政策对区域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 .............................. 46
4.1 绿色创新效率的测度 ........................... 46
4.1.1 DEA 基本原理 ............................... 46
4.1.2 RAM 联合效率模型构建 ................... 46
第五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60
5.1 全文总结 .................... 60
5.2 政策建议 ........................... 61
5.3 后续工作展望 .............................. 61
第四章 融资约束下 ETP 试点政策对区域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
4.1 绿色创新效率的测度
4.1.1 DEA 基本原理
本文主要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法对区域绿色创新效率水平进行评价,以往大多数 DEA 模型为径向模型,也就意味着效率评价过程中投入要素或产出要素同比例变动,从而导致决策单元效率被高估(Zhou,2007)[69]。为了更好地测度绿色创新效率,DEA 模型逐渐向“非径向”拓展,Sueyoshi(2011)提出了环境 RAM(range adjusted measure)模型,该模型克服了传统 DEA 模型的众多缺陷,具有非径向、非角度及加性结构的特点[70]。且能够将投入产出要素区分为一般投入、能源投入以及期望产出、非期望产出,能有效地实现包含能源、环境因素的绿色创新效率测度。
4.1.1 DEA 基本原理
本文主要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法对区域绿色创新效率水平进行评价,以往大多数 DEA 模型为径向模型,也就意味着效率评价过程中投入要素或产出要素同比例变动,从而导致决策单元效率被高估(Zhou,2007)[69]。为了更好地测度绿色创新效率,DEA 模型逐渐向“非径向”拓展,Sueyoshi(2011)提出了环境 RAM(range adjusted measure)模型,该模型克服了传统 DEA 模型的众多缺陷,具有非径向、非角度及加性结构的特点[70]。且能够将投入产出要素区分为一般投入、能源投入以及期望产出、非期望产出,能有效地实现包含能源、环境因素的绿色创新效率测度。
本文为实现 30 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区域绿色创新效率评价,基于Sueyoshi(2011)提出的 RAM 联合效率模型进行绿色创新效率评价,具体模型构建如下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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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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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全文总结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实施对绿色创新的影响,首先考察了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试点地区内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其次从地区层面出发探究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区域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并考察了融资约束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文中的第一章对主要研究背景及本文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在第二章中,对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文献进行归纳梳理,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相关理论进行整理以指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及相关理论基础,其后,从理论出发对本文研究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研究假设。第三章为实证研究部分,主要研究内容为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实施对试点地区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实证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能够促进试点地区低融资约束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且对绿色发明专利申请的促进作用大于对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促进作用,其后,引入企业异质性分析发现,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强于非国有企业,对高 SO2排放行业中的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强于低 SO2排放行业中的企业。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探究融资约束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对区域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使用 DEA-RAM 模型对各省区 2003-2012年间区域绿色创新效率进行测度,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能够促进试点地区绿色创新效率的提高,且融资约束对其影响有正向的调节作用。本文主要从两个层面探究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表明,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既能促进企业层面的绿色创新活动的开展也能促进试点地区整体绿色创新效率的的提升,因而更加全面的反映了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