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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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5855 论文编号:sb2020032322382930070 日期:2020-03-26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金融硕士论文研究,笔者认为济源市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很大原因是因为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不够,只有完善其流转秩序,才能保障农地高效化的流转。首先,要做好农地的确权工作,保障农户分配农地的公平与均衡。其次,济源市应该成立农地交易平台,例如土地银行和土地合作社等中介机构,制定统一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管理办法,建立农地价格评估系统,完善农户农地的基础信息,加强供求双方对接平台。最后,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保证农地市场的供需平衡,维持农地市场的稳定运行。农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商品的各种特性,由于我国农地产权的特殊性,农户对农地没有所有权,在农地进行买卖时会受到集体的制约。所以,济源市要想通过农地的市场化流转来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向农地市场,就需要建立健全济源市的农地经营权价格的评估体系。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公开市场上鼓励农户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此次会议肯定了农地产权流转,激活了农地流转市场。为了提高流转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维持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在政策背景的刺激下,我国农业生产逐步向集约化、标准化的生产方向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新型农业主体大量涌现,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的金融需求更加旺盛。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高涨的金融支持需求,《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为了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到农业、农村、农民,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性水平提供有效支持,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目标、方法路径及保障措施。
从国家政策到地方性政策可以看出,通过推动农地流转从而达到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途径。一方面,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农业主的融资渠道,有效的实现了农地与资本的转换。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入农地流转市场,为农地的规模化生产注入资本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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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以河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济源市为调查样本,了解济源市农地市场的金融供给与需求现状,通过调查发现农户的资金需求特点、信贷约束情况、金融支持情况以及农地流转过程中金融支持存在的缺陷,找到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
(2)发现济源市农地流转过程中金融供求产生矛盾的原因,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以及对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以提高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保障农地流转的高效性。
1.2.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自我国发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有关农地流转的研究如雨后春笋,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农地的高效流转问题。国家从政策层面为促进农地流转制定了一个大的框架,很多学者从农地利用率、农地产权等更为细化的方面对其研究,而有关金融支持方面的研究大多都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出发,然而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不同步,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方案也应因地区而异。本文从济源市农地流转金融供求的微观研究角度出发,通过对济源市农地流转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对策建议,对农地金融政策的修订、相关法律及金融平台的完善和农地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金融服务的提高都有借鉴意义。
(2)实践意义:现阶段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问题比较突出。本文通过对济源市农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主体分析,了解现阶段济源市农地流转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金融供给现状,发现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供需矛盾,结合相关理论和借鉴其他地区改革路上的成功经验,拓宽济源市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范围,以求到达促进各类金融主体的协同作用,保障农业生产资金供给的稳定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济源市农业现代化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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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济源市农地流转调查研究

2.1  济源市农地流转历程
济源市农地流转从 2007 年开始,总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2007年到 2011 年,由 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应声落地,拉开了济源市农地流转的序幕。在此阶段,济源市的农地流转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为主,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进行农地流转,农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农地定价具有盲目性且从众现象明显,转入方不能准确估计农地租金以及自身的生产能力,缺乏政策引导及满足农业主生产需求的金融产品。转入方属于规模化生产的尝试阶段,经济效益不高。第二个阶段是从 2012 年至 2015,自 2012 年开始,济源市开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了农地产权,成为农地流转的助推剂,给农地流转参与方吃上了“定心丸”。在此阶段,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不在仅仅局限在村居民,流转范围逐渐向全市范围甚至全国范围辐射,经营主体也逐渐多样化,逐渐产生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也加强了政策性引导,以机制创新引领农地流转。济源市政府为解决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难问题,建设性的开展“四台一会”工作,即政府通过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搭建管理平台、统贷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的融资服务模式。随着确权工作的开始,农地流转参与双方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农地流转形式更加规范,盲目性和从众性有所降低,对确权依赖性提高,从而又反向的促进了农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到 2015 年末基本完成农地确权工作。第三阶段是从 2016 年至今,济源市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由 2016 年底开始稳妥有序的推进济源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此阶段,济源市努力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像土流网和土地资源网等信息化平台在广大农户间的宣传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和农民。而此阶段的农户积累了丰富的规模化生产经验,对规模化生产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刚刚开始实行尚属于试验阶段,与农户丰富的规模化生产经验形成阶段性的矛盾,不能够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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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济源市农地流转主体
农户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参与者,农户的流转行为决定着济源市农地流转效率,决定着农地流转市场的金融流入力度和持续力。通过调查掌握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对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1)农户学历结构调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学历的重要性日渐变淡,农业生产者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积累农业生产经验,依据以往的生产经验对农地进行生产和管理。缺乏对农地的合理规划以及根据农地的盐碱性对农地进行合理生产的能力,从而导致农地的利用率低下,增加了农地的生产成本。本文根据对样本地区调查发现如下特征:
图 2.1    样本农户的学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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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济源市农地流转过程中的金融供求状况 ..................................... 14
3.1  农户金融需求情况 .................................. 14
3.1.1  农地租赁费用的金融需求 .................................. 14
第四章 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制约因素分析 ..................................... 25
4.1  农地流转市场的金融保障体系不完善 ............................. 25
4.1.1  农地流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高 ............................... 25
4.1.2  金融政策及法律制度不完善 ........................................ 25
第五章 完善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服务的对策建议 ....................... 29
5.1  农地流转市场金融保障体系的完善 ................................ 29
5.1.1  建立农地市场化流转秩序 .......................... 29
5.1.2  建立科学的农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 ......................... 29

第四章  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制约因素分析

4.1 农地流转市场的金融保障体系不完善
4.1.1 农地流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高
虽然济源市农地的确权工作已经完成,但是目前济源市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农地交易平台,没有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缺乏流转中介。在农地的流转过程中缺乏农地价格的形成机制,农地的流转具有盲目性。目前,济源市的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农民自发流转,没有真正形成市场化的流转,农民作为农地市场的主体对农地价格的形成缺乏参与性,只是局部的市场化定价,没有真正形成市场化的流转。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决定了农地的流动性及其转化资本的能力,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参与性。    
4.1.2 金融政策及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农地融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并不完备且发展较晚。直到 2015年国家才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此时,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和住房财产的抵押贷款问题才在法律和政策上得到认可,从理论层面上实现了农民自有财产与资本的转化。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国家层面只是制定了一个大的框架和方向,具体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细则没有明确给出。以我国目前的农地产权结构及农地产权的流转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当农户出现违约时,很难将抵押物处置,且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国家目前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明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的途径,导致其经营权和资本的转换效率变低,可能会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影响其正常运营,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度。
表 3.10    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贷款的态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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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完善济源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服务的对策建议

5.1  农地流转市场金融保障体系的完善
5.1.1 建立农地市场化流转秩序
目前,济源市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很大原因是因为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不够,只有完善其流转秩序,才能保障农地高效化的流转。首先,要做好农地的确权工作,保障农户分配农地的公平与均衡。其次,济源市应该成立农地交易平台,例如土地银行和土地合作社等中介机构,制定统一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管理办法,建立农地价格评估系统,完善农户农地的基础信息,加强供求双方对接平台。最后,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保证农地市场的供需平衡,维持农地市场的稳定运行。
5.1.2 建立科学的农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
农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商品的各种特性,由于我国农地产权的特殊性,农户对农地没有所有权,在农地进行买卖时会受到集体的制约。所以,济源市要想通过农地的市场化流转来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向农地市场,就需要建立健全济源市的农地经营权价格的评估体系。
由济源市政府出面,组建一支有权威的农地经营权评估小组,综合考量市场的各种因素对农地经营权给出符合市场预期的合理评估价格。这里的各种因素不仅仅只是考虑市场的供求,还要加上由农地生产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以及区位等附加因素,最终由市场的价值规律来给定农地经营权的合理估价。当然,也要根据济源市各乡镇自身的发展情况,对于条件相对较差的乡镇可以给予一定的价格切斜。
目前,我国实行农地流转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农民的增收,提高农地的生产率,增加农民的收益。而金融机构参与农地流转的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农地经营者的盈利能力。而农业的高效化生产离不开科学化的生产管理,这就需要农户对农地知识的充分理解以及对科学技术的完美应用和对市场经营能力的合理把控。因此,现代化的农业建设需要提高农户的职业素质,不仅包括生产技能的提高,还需要提高金融知识,以及对市场的认识和风险的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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