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刑事初查制度的概述、属性及功能
1.1刑事初查制度的概述
1.1.1刑事初查制度的定义
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初”字有最初和初级之意,一是从时间角度的理解,二是从程度角度的理解。而“查”的意思较为复杂,有检查、审查、查看等多种意思,如果放在刑事诉讼程序来考查,也有最为基本的侦查、调查以及审查三种意思。两字结合,即“初查”就有了六种含义,分别是:最初的调查;最初的审查;最初的侦查;初级的调查;初级审查;初级侦查。由于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刑事初查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刑事初查究竟作何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是包含上述其中一种含义抑或多种含义难以确定,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刑事初查活动的混乱。因此,考察刑事初查的渊源与演变,进而确定其概念、属性以及功能十分必要。
1.1.2初査的由来及演变过程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刑事诉讼法》,包括1979年和1996年的都缺少对于刑事初查制度的规定,甚至到目前为止,学界对于该制度的讨论与研究也几乎是一片空白。目前最早关于刑事初查的文件是1985年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其规定刑事初查的目的是“……取得较高准确性的案件线索”,其实际上将刑事初查定性为立案前的调査。不过,该文件仅仅是对于刑事初查的提及,根本没有涉及到其性质和具体的方法,更谈不上制度化。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为刑事初查进行明确定义:“初查工作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此时其将刑事初查定性为立案的审查。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个文件逐步明确了刑事初查的概念。1995年的《关于要案线索备查、初查的规定》对刑事初查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刑事初查定性为对要案线索立案前审查的司法活动。1996年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刑事初查,初查就是对于案件的初步调查。上述多个文件对于刑事初查的定义实际上有着明显反复。直至1998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才对刑事初查作出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并且第一次为刑事初查的决定和启动程序进行了明确。不过《规则》仅仅将初查定性为审查后进一步查证的手段,这与此前的规定又有明显区别,并且距离制度化尚有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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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预设与原则构建
2.1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预设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某项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不取决于其是否以明示形式确认于法律条文之中,而是要从实质正义的层面将其放入到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去考察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
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价值取向,相关制度及程序的法律规范必须体现这一价值,从根本上讲其必须具有正当性的法理价值。价值这一概念起源于哲学,目前却被广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当中。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价值被定义为人们与外界物质对其满足的关系。《从这一概念可知,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事物对于作为主体人的作用、功能以及效果。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预设必须被纳入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中来考察,作为组成部分其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主体的需要产生作用的属性。这一属性从根本上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具备的价值取向,这是人们构建该制度的需求,进而在实践中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当中产生的效果以及人们对此效果的感受与评价。②法律作为正义的制度外化具有公正、秩序、权利保障等普遍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亦不例外。刑事初查制度作为其组成部分,其制度构建必须预设这些价值,其具体运行必须体现这些价值。
2.1.1刑事初查制度的公正价值
法律是制度化的公正,公正也是人们创制法律的基本追求,是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刑事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属于广义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更应体现作为司法价值核心的公正价值。同时,刑事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样都必不可少。刑事初查制度的程序公正主要表现在在尚未确定案件是否能够立案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限在时效上作出限制,公安机关必须快速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以降低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刑事程序制度的实体公正则表现在公安机关必须获取合法、确实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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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刑事初查制度的现状分析.......................................19
3.1刑事初查制度程序的比较法考察...................................19
3.2我国刑事初查制度的现实缘起.........................................20
3.3我国刑事初查制度的立法现状......................................22
3.4刑事初查制度的司法现状..............................................26
第4章我国刑事初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8
4.1刑事初查制度的立法完善.....................................28
4.2刑事初查制度的流程规划................................30
4.3构建刑事初查具体的机制.............................33
结语
在笔者定稿之际,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并将实施,不过遗憾的是,刑事初查制度依然没有被明确,仍然将之内含在刑事立案这一独立的刑事诉讼环节之中。刑事初查是立案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侦查机关对案件线索的立案前审查,可以说其是立案程序中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实质内容。不过,目前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刑事初查制度,其性质、内容、程序都缺乏规范,更没有明确的监督制度。而且,在实务中也没有完善的理论予以指导。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侦查人员往往将初查等同于侦查,亦限制了初查程序之功能的发挥。刑事诉讼法以人权保障和犯罪打击为其主体价值追求,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价值体系中更是占据了核心的地位,为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追求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对其每一个细节做精细化处理,从而为公权力建构全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基于此,初查程序作为立案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具有保障刑事案件之公正处理的价值,能够有效维护被调查对象之基本权利,亦能提高公安机关侦查的效率,因而,初查制度应当受到刑事诉讼法的重视,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的建构与规制。我们认为,初查制度的建构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其基本价值,在具体规范中要落实权利本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秘密原则、及时中止原则、法律监督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初查制度之设置能够有利于防止无罪之人不受处罚和有罪之人受到应有处罚。在具体的完善途径设计方面,则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该法中建构起刑事初查制度。在具体的流程设计方面,则需要建立起案件接报处理程序性规定、案件受理和初查的程序性规定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程序性规定。在具体的机制建构方面,则需要建构起检察官指导机制,加强检察官对初查程序的指导;强化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初查在的法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初查制度的建立,将有利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的初查活动,为刑事诉讼中的各公权力主体建构起严密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初查制度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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