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欧洲的卖淫业及其规范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用途:其他 编辑:vicky 点击次数:124
论文字数:32562 论文编号:sb2014120109390911075 日期:2014-12-06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中世纪与近代早期的卖淫职业

 

卖淫现象的出现及妓女问题的产生,在当时的文献和相关记述中都有所反应,这是认识妓女发展状况的基本史料来源。现实生活中妓女的发展状况受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并随着整个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不同阶层对待妓女的态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节卖淫现象与妓女产生的原因

卖淫,简言之就是为了钱的性,其最古老的法律定义源于罗马晚期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典》指出:“妓女就是为了钱公开的、无区别的提供性服务的女人”。卖淫的定义与时代和文化密切相关。大约从1675年开始,“妓女”这个词就有了一语双关的含义,它是对淫乱的女人和卖淫者的称呼——这个含义和今天成为骂人语言的“娼妓”联系在一起。到了18世纪,相关的词汇则变得更加精确和中性了。

那么当时导致女性论为妓女的原因有哪些呢?中世纪的妓女是经济环境的受害者还是寡廉鲜耻的个人品质让她进入这一行业?是湾母有意为之还是女性自己的选择?是什么样的社会和个人原因将其带入此类交易的呢?中世纪当权者认为:妓女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代理人又是受害者。整体上讲,妓女应该受到责备,因为她们是因为抵制不住诱惑去从事这类交易的(即使有时候确实是由于经济措据而做出的无奈之举)。但是当鸦母或者拉皮条者受到惩处时,妓女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无辜的,上述两种可以分别称作“快乐妓女”类型(妓女自主选择进入这一行业并喜欢这份工作)和“白奴”型(妓女被利用、被欺骗进入这一行业并且不为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世纪妓女的现实状况介于上述两者之间。那种认为“妓女是一个不体面的职业,别无选择才会进入其中”的想法有强加现代观点的味道。除了在一些暴力或欺骗案例中,大多数中世纪妓女都是有选择权的。但是如果将她们看成是完全无约束的自由职业人员,就会忽视其工作环境受到的严格限制:当时的社会存在着有性别歧视的权力体系,因此她们较之于嫖客更容易受到攻击和伤害。这绝对不是自由市场:中世纪的妓女是被利用的,无论她们自己是否这样认为。在当时的社会,女性就业机会有限,经济压力迫使他们进入卖淫业,这个意义上讲她们并不完全是受到直接的胁迫而进入这一行业的。

卖淫是女性处于极端劣势的社会环境下做出的无奈选择。这些限制因素有将女性拒之于众多职业之外的社会经济结构,也有人口结构以及结婚率。对于男性来说,妓女有时取代了婚姻作为其性宣泄的方式,对于女性来讲,这便成了代替婚姻的一种经济支撑。女性在婚姻单元之外养活自己很困难,因为中世纪的社会和经济准则便是婚姻(这不是说绝大多数男性和女性都会在既定的时间结婚,但是婚姻却仍然是一个基本的期待,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讲。)一个女性的婚姻地位决定了她的社会地位。没有结婚的女性,即使处于有利的经济环境中,她的选择也是受限的。

 

第二节非职业妓女

那些由于经济原因沦为妓女的妇女不一定将全部时间和精力投入这个行业即成为职业妓女。妓女是妇女可以随意或者说偶尔从事的众多职业之一。英格兰单身女性的工作机会尽管不是“黄金的”,但较之其他地方也相对要好一些。Goldberg指出:和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英格兰妓女的工作更随意、缺少制度性,因为在南欧国家中运行着强有力的双重性标准和一个更高标准的女性荣誉,因此妓女被认为是客观存在但又应被严格的与其他社会成员隔离的特殊群体。一些英国城镇确实有官方妓院,拥有官方妓院的那些城镇也有更多随意的暗娼。因此,在英格兰妓女是一个更为随意的职业,部分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上有更多的工作机会提供给女性,因此即使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也不会完全依赖于此。

许多女性在手头工作不能挣足够多钱的时候暂时从事卖淫,纺织业中出现这种情况。未婚女性通常会被与贼和妓女联系在一起,这可能是在暗示她们不稳定的经济地位。有些时候未婚女性就暗指妓女,如1543年南华克民事法庭的法令集中记录:“住在strw的spinster都没有自由,除非是在市场上。”不确定妓女、纺织女工和未婚女性三者之间是否有某种相关性,但者之间有相通之处:这些女性以社会地位低、收入低的未婚女性居多,未婚女性和贫困女性均有可能从事非正式的性交易从中谋取钱财。

另一个与妓女紧密联系的职业是洗喪:女工或者洗衣工。不能确定她们是否从事妓女行业,但从事这类工作的女性确定有令人厌恶的名声。由于伦敦市民反对妓院,政府被迫许诺禁止任何洗衣女工进入高贵场合。讲述礼节的书中提到:一个富丽堂皇的房间如果有太多的女仆,特别是洗衣女工,房子的荣誉就会受损。南华克区对妓院的规范中限制操堂老板雇佣洗衣女工的数量。一首以“愚人船”为主题的诗歌中有一个渔夫对一个女人说:“你愿意做我的洗衣女工吗?负责清洗、维持齿轮的清洁,还会放我们两个人的床”。妓女和洗衣女工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污秽有关,但洗衣女工更容揚背负恶名,因为她们是为数不多的频繁进出只有男性居住的房子的人。有资料显示被指控的妓女和洗衣女工一起居住,这也暗示着她们具有同样的社会出身。因此,从事这项工作的女性很有可能会经常参与非职业的卖淫活动。

 

第二章近代早期卖淫的制度化

 

第一节卖淫制度化之前的社会环境

13世纪中期法国卖淫业有一些显著特点。妓女一度成为大街上和酒馆里一个为人熟知的群体:普罗万和特鲁瓦在整个西方世界家喻户晓;在巴黎,妓女经常去the student quarter并在巴黎圣母院或者雷阿尔以及香棋市集附近从事交易活动。教会也会欣然接受来自妓女的救济品,大学教授也会思考妓女的生活状况,一些作家将其描述为城市有闲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3世纪中期城市卖淫状况的研究资料还比较缺乏,但对15世纪中期西方城市中的卖淫现象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在文学作品、俗语和法律法规中,妓女都是一个无处不在的角色。我们也可以在酒馆客栈和公共浴池看到她们的踪影。一首13世纪的诗歌中写道:“任何一个地方,妓院场所都比其他用处的房子多”。

1254年12月,圣路易斯下令将“过着邪恶生活的女人”驱逐出王国并没收她们的财产,甚至衣服。1256年他重申了此命令:驱逐那些随意出卖肉体和其他的风流女子,又补充道:“最为理想化的状态是将她们从受尊敬的街道上驱赶走,让她们尽量远离宗教建筑,如果可行,可以将她们赶到城墙的外边。”1269年第二次十字军东征前夕,他给了摄政王一封信,提醒他1254年的法令,督促他们认真严格的施行,这样就可以将邪恶斩草除根。当然这项法令的出台也旨在惩戒赌博、褒续神灵、不讲道义以及高利贷者等需要赎罪的人群。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国王与教会的目标一致,即试图宣传基督教教义、扩大本国势力。

国王的法令不仅不能实现,也与风俗演变和智力投机背道而驰。许多年轻人,包括神父、贪图享受的资产阶级或者高贵绅士,都不相信世界即将走到尽头,希望自己活得舒服惬意,因此他们嘲笑国王路易斯的过分虔诚并且责备国王身边随从对国王的鼓动。

尽管1254年和1269年的法令均无可行性,但仍有一些影响。王室官员、王子和主教从中获得了灵感。他们制定一系列惩治妓女的法令,使之日益穷困,也为妓女贴上了令人厌恶的标签。

 

第二节卖淫的制度化

在1350-1450之间,卖淫逐渐走向了制度化,创建了妓女簿。在意大利西部城市卢卡市立妓院建立后不久,位于圣马特奥迪里亚尔托教区的威尼斯卡斯特雷市立妓院在1360年开始营业。佛罗伦萨、锡耶纳随后也相继将卖淫纳入了制度化的范畴,分别于1403和1421年建立了市立妓院。

普罗旺斯卖淫走入制度化的时间与上述城市略有不同。塔拉斯孔档案中最初于1374年提到了妓院,该妓院在1390年的时候予以扩建,又在1449年再次被修葺。西斯特宏计划在1394年建造妓院,在1424年竣工。Pernes、卡维雍分别于1430和1437年建成了市立妓院。在奥弗涅地区的圣弗尔,两名市政议员在年为城市中的妓女租了一间房子,在1443年将其买下并予以大规模重建。在法国东部城市第戎,这种类似的大房子自1385年就开始发挥功用了。第二家在十五世纪初投入使用,在1447年被改造成一个巨大且舒适的住所《总而言之:在城市政府控制卖淫的整个过程中,有两个加速发展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400-1410年,第二个时期是1440-1449年:维尔弗朗施妓院在1439年开放,1454年扩建,布雷斯地区的布尔格妓院在1439年开放,图尔市妓院在1448年开放,亚眠妓院大致也在同一时期开放。

允许偶尔性交易的街区在城市的主干道上建立:威尼斯的妓院是在贸易中心里亚尔托建立的,佛罗伦萨的妓院在梅尔卡托基奥和圣乔凡尼的洗礼池建立;在图卢兹,“大修道院”最先被安置在城墙外,在1425年移至城墙内,这和几年后建立的法国南部城市蒙彼利埃的妓院一样。还有一些妓院设置在城市的主要贸易场所。

城市妓院和“优秀街道”随处可见,并且在广场、街道、酒馆中或者接近教堂的地方,妓女都可以进行性交易以获取物质回报。在1358年的威尼斯,妓女尽管被限制在里亚尔托地区活动且不得进入酒馆,但她们还是在酒馆招揽生意并从事交易活动。很快,在城市中的所有地区都有bostariae(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420年)。在1448年,妓女公然在圣马可广场卖淫,并且城市政府——执政团——也只是偶尔重申将妓女限定在相应范围内的规定,并无诚心强制予以落实。佛罗伦萨试图将卖淫限制在Chiasso de'Buoi地区,但在1441年前后,大量卖淫者出没在市政妓院之外,而政府几乎没有做任何追究她们的努力。

 

第三章妓女、卖淫与法律规范.........26

第一节法律对性失范的规范.......26

第二节宗教法庭对卖淫的惩处......34

第三节世俗法庭对卖淫的惩处........39

 

第三章妓女、卖淫与法律规范

 

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卖淫是一种无法完全杜绝的社会现象。但世纪的宗教改革对卖淫等性失范行为提出了十分严厉的批判和鞭抵,加之梅毒等性病的蔓延,卖淫业一度成为众矢之的。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法律円益将卖淫等为大众所忽略的东西纳入视野,从而给予人们身心更大的自由和空间。在卖淫走向制度化的过程中,法律充当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卖淫法的制定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一方面体现了卖淫的制度化,另一方面也在有力旳规范着这一行为。通过法律的规范,统治阶级的某些想法和道德标准就变得円益清晰,最终深入人心。因此,通过审视规范妓女的法令,可以看出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妓女所处的法律背景。

 

第一节法律对性失范的规范

关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宗教法庭的研究表明,官方处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性失范。帕蒂米尔斯在其关于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坎特伯雷宗教法庭的一系列研究中发现,性失范的比例由1364年的100%下降到1474年的69.6%。然而,在16世纪则没有进一步的下降。表1排除了关于遗嘱和扣押教会财产的案件,但包括所有其他官方受理的经济案件。性失范案件几乎占法院审理案件总量的。在某些特殊时期,其他问题会吸引法庭的注意力而不得不放松对其他案件的审理。如15世纪60年代宗教法庭专注于核实神职人员的诚实信用问题;在1550年,领班神父法庭专注于摧毁圣餐台(爱德华六世王朝极端的清教改革的结果)。但这些都是短暂的,性犯罪案件一直占有很高比例。这一时期宗教法庭处理的另外一个大宗案例出现在安息,包括礼拜和节日的时候工作、不去教堂、不遵守斋戒、不去忏悔或者在复活节不接受圣礼等。

 

结语

卖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过度。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的社会规范体系的失衡和缺失使得社会中传统的丑恶现象十分猖獗,卖淫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所谓卖淫,《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解释,卖淫是指用性活动换取金钱或价值物品的行为。中世纪女性沦为妓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恶劣的经济环境、歧视女性的社会经济结构,存在性别歧视的权力体系,也有人口结构和结婚率,经济衰退和人口增长导致女性的工作机会减少,因此,会有一些女性进入卖淫业。

妓女分为非职业妓女和职业妓女,与非职业妓女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主要有洗衣女工、家政服务、纺织业等,这些非职业妓女经常是在当前的工作不能满足其生活情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这一类妓女的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与之相对应的一类便是职业妓女,她们长期从事此类交易、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有一部分是自己选择进入这一行业,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到鸨母的蛊惑和欺骗或者胁迫的。职业妓女分为不同的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站街女”、暗娼、在政府备案的妓女和高级妓女。

由于基督教中存在厌女情结以及社会传统观念,在西方国家的历史资料中己载了驱逐妓女、排斥妓女的史实,她们被指责为不纯洁之物,连同犹太人和麻风病人一起受到社会的驱逐,凡是她们接触到的物体就是不纯净的。妓女被责令必须穿有特殊标记的衣服,不允许佩戴方巾或头饰。她们所居住和活动的场所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但到了14世纪中期,卖淫开始走向了制度化。很多国家相继建立了妓女簿、市立妓院、扩建妓院的现象也十分普遍,除此之外,妓院设置的地点也由城墙外逐渐移到了城市内部,卖淫时间上的限制也有所放宽。随之而来的便是大众对于妓女一定程度上的接受。中世纪晚期的卖淫呈现出了一些显著的特点:首先,城市当局制定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不仅规范着官方妓院中的卖淫活动,也对那些遵循市立妓院经营模式的私人妓院和公共浴池的卖淫活动有决定性影响。其次,这些法令明确指出在欢庆主日和群众集会的庄严时刻绝对不允许性交易。与中世纪早期相比,这时的社会世俗化现象已经十分明显。再有,妓女是城市劳动者中工作时间受限最少的群体之一。总之,妓女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参考文献(略)


QQ 1429724474 电话 1896410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