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选题背景
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于 1986 年,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业领域基本上是“国有制一统天下”的发展模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制度严重制约了矿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现代化改革,《矿产资源法》显露诸多弊端。1996 年《矿产资源法》进行第一次全面修改,矿业权市场建设和有偿开采制度逐步得到完善。2007 年颁布生效的《物权法》明确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促进和完善了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目前,《矿产资源法》再次修改工作已列入 2009 年立法规划,该次修改工作启动于 2003 年,《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进程受到种种阻碍,一再推迟。据有关学者分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争议成为阻碍此次立法进程的主要原因,该争议主要是指国有和民营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争议,此外还涉及到相关国家行政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会长邢新田曾讲到“矿法修改实质上是在新的形势下各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通过调整和维护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矿产资源的日益贫瘠与矿山环境严重破坏不断敲响警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矿产资源日益枯竭、矿山环境污染加剧、矿业城市生态破坏的困境。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能源发展战略,矿业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上日程,矿产资源储备、矿山环境补偿修复也是本次《矿产资源法》修改不容忽视的内容。通过矿业税费制度的重新构建合理分配利益,引导矿业市场发展趋向,同时顾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寻求突破口。
2.选题意义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伴随我国矿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已基本确立,通过研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节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目前,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取得价格上仍采取“双轨制”,即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区别对待,有悖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因此,深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针对矿产资源取得一律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矿业开发管理的新机制、规范矿业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激励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矿山企业改革和现代制度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矿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有利于合理分配矿业市场各方主体利益。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将直接涉及参与矿业市场的各方主体,国家通过设立制度配置利益分配模式与途径,协调参与矿业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争端。矿产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然要参加商品的市场流通,解决利益归属问题是法律内在价值所在。我国现行矿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之间没有明晰的界限,利益归属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矿产资源税费是关乎主体利益分配的主要制度。因此,明确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规则,有利于保障国家政府部门合理行使行政权获取国家收益,同时树立国家公信力、提高政府部门的威信力。
第三,有利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矿产资源作为人类共有财富的一种自然资源,随着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进程,资源稀缺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现状,如何规制资源与人类需求、环境之间的和谐,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在矿产资源领域,矿产资源储备日益贫瘠、矿山环境不断恶化,生态问题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现状,资金短缺成为解决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问题面临的主要困境。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和环境税等税种的立法确立是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利用资源税收的手段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保障我国的富强和经济的持续稳定繁荣发展。通过税费制度的改革调整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引导参与主体的价值取向,从而促进资源、人口、环境三者之间的共同可持续发展,生态化改革是当今全球面临日益严重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1.国内研究现状伴随九十年代《矿产资源法》立法的制定与修改,学界主要代表人物张文驹、李显冬、江平教授率先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学术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为确立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属性,明确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为此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物权法》对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的定位,矿产物权属性的理论层次的研究成为热点。研究成果代表著作有:傅英著《矿产资源法修订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蒋文军著《矿产物权》《矿业权交易》、张瑞恒《矿产资源经济论》、陈建宏《矿产资源经济学》、国土资源部译著《全球矿业税费比较研究》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1.国内研究现状伴随九十年代《矿产资源法》立法的制定与修改,学界主要代表人物张文驹、李显冬、江平教授率先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学术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为确立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属性,明确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为此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物权法》对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的定位,矿产物权属性的理论层次的研究成为热点。研究成果代表著作有:傅英著《矿产资源法修订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蒋文军著《矿产物权》《矿业权交易》、张瑞恒《矿产资源经济论》、陈建宏《矿产资源经济学》、国土资源部译著《全球矿业税费比较研究》等。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探究 ...............6
(一)矿产资源的属性..................7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基本理论问题..................9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2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立法概况..................13
(二)简述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15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0
四、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25
(一)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考察...............25
(二)外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我国的生态化改革启示...........30
结论
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屈指可数,已有的矿山闭坑土地复垦制度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地方政府在收取的矿产资源税费中,真正用于矿山环境恢复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很少,大部分被用来做城市建设。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争议是矿法修改进程一再推迟的主要原因,调整矿业开发活动的利益关系成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矿业开发既要强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又不能忽视地方政府以及矿产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梳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各种税费的比例关系。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改小组组长、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提出,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调整原则坚持有二:其一是征收标准要逐步调高,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属性,同时要实行浮动的征收标准,让矿产资源税费征收随着资源状况调整;二是矿产资源税费分配上应该更向地方倾斜,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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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科罗拉多矿业学院全球资源政策和管理研究院著,国土资源部编译.全球矿业税收比较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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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万本太、邹首民.走向实践的生态补偿—案例分析与探索.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8] 张复明、景普秋等.矿产开发的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9] 蒋承菘主编.矿产资源管理导论[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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