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从《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出发,危险驾驶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达到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在追逐竞驶情形下的客观方面
随着机动车拥有数量的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市民擅长于驾车或者说爱好将驾车作为竞赛行为。这样就导致越来越多地发生追逐竞驶行为。
一、对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追逐竞驶构成犯罪,要求犯罪发生在“道路”上。笔者认为对于道路的认定应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另外,在《公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对于公路、城市道路也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还在于如何理解“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能够供社会车辆正常通行的地方都在道路的范畴内。那么笔者有一个疑问,如果是社会车辆非正常通行的地方呢?比如尚未施工完毕的道路,正在建造中的高架、正在封路的路段等,这些都是不允许车辆通行的。如果是驾驶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非正常穿越障碍并在这些地方行驶,那么这些地方是否也应当纳入到“道路”的范围内呢?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机动车能够通过的地方,都属于道路的范围,都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
“追逐竞驶”这四个字,我们平日里一般用“飙车”来描述,就是两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了争先的目的,在道路上以互相追逐的方式行驶。然而追逐竞驶又不同于飙车。不少地方性的文件中对于“飙车”有界定。比如 2006 年的《杭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飙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2010 年的《关于严禁非法改装机动车及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通告》,其中将飙车定义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赌博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从这个定义看,追逐竞驶与飙车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是独自一人进行的飙车行为就难以纳入到追逐竞驶的范畴。单个人实施的追逐其他车辆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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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已满 16 周岁的人。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笔者认为有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第一节 需要从重处罚的行为人
首先,笔者认为职业驾驶员如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职业驾驶员相较于普通的驾驶员而言,驾驶机动车的机会更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作为职业驾驶员,保障行车安全是其首要的职业操守,因此我认为是否专业从事驾驶的人员应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其次,多次犯危险驾驶罪的或者多次因为危险驾驶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也应当从重处罚。由于有多次危险驾驶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必须对该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即使有多次被行政处罚的记录而没有犯危险驾驶罪的记录,也只是由于其前几次危险驾驶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而给予行政处罚。然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即可定罪,因此笔者认为多次被行政处罚也应当作为量刑的考虑情节。
第二节 非驾驶者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危险驾驶罪是否成立共犯?
我国的酒文化浓厚,几乎大小饭局都会劝酒,很多情况下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由于推卸不了朋友热情的劝酒而醉酒驾驶。笔者试想,明知他人需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劝酒并且不阻止醉酒者酒后驾驶的行为人,是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危险驾驶罪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一下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单位领导、车辆的承包人等驾驶者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法违章驾驶、强行超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的这些领导、主管或者承包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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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5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在追逐竞驶情形下的客观方面............ 5
一、对于道路的认定....................................................... 5
二、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 5
三、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 6
四、违法阻却事由......................................................... 8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在醉酒驾驶情形下的客观方面........... 9
一、如何认定醉酒驾车..................................................... 9
二、是否情节严重的醉酒驾驶行为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9
三、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13
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14
第一节 需要从重处罚的行为人................................................ 14
第二节 非驾驶者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危险驾驶罪是否成立共犯?.... 14
一、醉酒驾车情形下的共同犯罪............................................ 15
二、追逐竞驶情形下的共同犯罪............................................ 16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17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7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属于故意............................................ 18
第四章 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19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19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1
结 语
在我国公民目前对于交通安全的意识比较淡薄,为了追求刺激和便捷不顾交通规则的陋习由来已久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十分有必要的。刑法所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法益保护的前置,刑法介入各类风险的提前将会是一种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时不可忽视的内容。危险驾驶罪与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是其故意的指向是不同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其主观目的在于追求机动车的便捷,而不是追求危险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可能产生的实害后果,没有明显的加害性。而防火、决水、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直接指向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导致的实害后果,这些行为从一开始着手便指向一定的法益并对之构成威胁。可见,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于实害后果是不追求的,是排斥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往往以积极的心态追求犯罪结果。
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并没有对具体的入罪情节以及量刑情节进行细化,笔者认为这个工作势在必行,还是得通过不断的力量研究并且结合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来加以完善。
我们有理由相信,设立危险驾驶罪将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导致的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法律是最后的保护,也是最后的惩罚。立法不能彻底解决危险驾驶愈演愈烈的局面,仍然需要依靠道德、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彻底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认定危险驾驶罪因素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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