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2.1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存行使中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1.1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限制了公权,尊重和保障私权,从而规范治安管理当中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还是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具有可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第一、法律根据不完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量度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只有“情节”的主观认定,无一可供实际操作的参考选项,过于原则。全凭办案警察的“主观”认定,这样容易出现案件的不公正处理,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自由”
第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监督方面的规定上笼统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处罚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需要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盲目扩大就会导致滥用。虽然我国已经在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多,渠道多,却没有一个核心的监控机制。
第三、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不是基于公正、合理的价值理念,而是为了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某种非法利益,即目的不适当。其次,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做出自由裁量行为时,不顾实际情况,完全凭主观臆断,随心所欲地将自由裁量变成了胡乱裁量。还有,显失公正、畸轻畸重。在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目的,自有判断并自由做出处罚。但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加之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 经常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
2.1.2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一、公安行政管理范围广泛和情况复杂。
公安行政管理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极其广泛,涉及的问题极其繁杂甚至是干变万化。公安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包括治安管理关系、户籍管理关系、道路交通管理关系、消防监督管理关系、出入境管理关系、边防管理关系以及内部保卫管理关系等等。公安行政法的调整方法通常有:行政命令、行政禁止、行政许可、行政查验、紧急征用、紧急排险、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和裁决等]。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法律不可能预测未来发生的一切,也不可能对每种情况规定的面面俱到,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往往给公安机关留下一些弹性空间,以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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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外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法律规制特征及借鉴.........................16
3.1大陆法系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规制................................................16
3.2英美法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17
3.3国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的启示........................................18
第四章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完善......................................19
4.1立法规制.................................................................................................19
4.2内部规制................................................................................................21
4.3完善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外部监督机制........................................26
结语
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的能动作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又可能对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对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从内、外部等四方面着重加以控制。在内部控制中,通过提高公安机关民警队伍的执法素质、牢固树立执法成本和效益观念、建立科学的公安工作业绩评价体系、推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惯例制度和加强信访和申诉制度等措施进行控制。在外部控制中,一是立法控制,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立法速度,完善治安行政管理相关实体和程序立法,从源头上加以控制;是行政执法监督控制,通过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等途径进行控制;三是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手段进行事中、事后的纠正和控制。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因此,必须调动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使治安管理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
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认为虽然当前我们在立法和执法的质量上、执法人员的素质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方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参照外国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制度,以“合法行政”约束“自由行政”,以“合理行政”监控“行政自由”,一定能够确保治安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使公安机关在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时的公正、合理执法落到实处,从而使其更有效地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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