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认识澄清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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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869 论文编号:sb2024052010171452445 日期:2024-05-29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职称论文,本文对合作社、股份制两种思潮和民主、集权、分权三种思路的研究表明,可以在兼顾成员异质性和贷款异质性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匹配与能力匹配两个原则实现成员间权利、风险、能力与收益的匹配,从而在有效激励和约束发起人的同时,实现保护小股东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一、研究缘起: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两难”问题及其探索
(一)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面临的“两难”问题
一般而言,合作金融组织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其治理上的典型特征是成员所有、成员管理并为成员服务。纵观各国历史与中国实践,合作金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就中国而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对合作金融组织的需求较大,值得关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监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1]。二是农村资金互助会或社区型信用合作组织,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的信用合作机构,该类组织由当地农经部门负责管理,在江苏、浙江及山东等地比较常见。三是合作社内部开展的信用合作,该类组织依托合作社成员内部的人缘、地缘关系开展金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准入门槛,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十分普遍。近年来,中国合作金融发展较为缓慢:在实践方面,业务拓展几近停滞;在政策方面,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合作金融未予提及。这反映出,当前实践中的合作金融制度存在缺陷,并非最优模式。从政策制定、实践运行以及学术研究三个层面来看,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深受合作社思潮和股份制思潮的影响,但少有学者对这两种思潮及其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反思与澄清。本文试图从思想源头与制度设计出发,系统反思这两种思潮对中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影响,探寻阻碍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制度原因,为中国合作金融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在特定范围内由成员出资、经营管理、配置金融资源的金融中介组织。在众多制度安排中,产权制度(尤其是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处于核心地位,剩余控制权是决定组织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基础,也是保证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的典型特征是成员同一性,即成员既是所有者也是客户,同时还可能是管理者。在此类组织中,剩余控制权特指与应对信贷风险及获取相应剩余收益相关的产权制度安排[2]。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制度安排的目标是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剩余控制权的本义就是按风险来配置权利,强调分配与实施的唯一性(组织内一方享有了剩余控制权,其余方将不再享有),即排除多个成员共享和实施剩余控制权的可能性。

职称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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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解“两难”问题的已有探索
1.两种思潮:合作社思潮与股份制思潮
针对上述“两难”问题,合作社思潮所提供的解决思路是:首先基于成员同质性假定,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分配剩余控制权,然后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来组建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合作金融组织的设计理念源于合作经济组织(如合作社),包括三个核心理念。一是民主管理理念。为了确保成员的权益不会被资本一方剥夺,合作金融组织实行合作制,按“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决策。二是委托代理理念。成员委托代表参与决策,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及其成员负责日常运营。这一理念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成员人数增加,组织事务无法通过所有成员进行商议来决定。三是权力制衡理念。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架构主要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组成[3],三者分别享有决策权、具体管理权和监督权,相互监督与制衡。
与合作社思潮不同,股份制思潮提供的解决思路是:与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同,合作金融组织从成员异质性假定出发,按入股资金来分配、实施剩余控制权,通过入股这种形式来承担、应对组织运行的风险,并假定入股多者承担的风险更大。具体体现在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与实施两个方面:在配置方面,剩余控制权是按照入股金额多少来分配的,谁入股多,谁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就大[4];而在实施方面,则由剩余控制权拥有者来操作实施,一般都是大股东或发起人。
2.三种思路:民主思路、集权思路与分权思路
权,相互监督与制衡。与合作社思潮不同,股份制思潮提供的解决思路是:与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同,合作金融组织从成员异质性假定出发,按入股资金来分配、实施剩余控制权,通过入股这种形式来承担、应对组织运行的风险,并假定入股多者承担的风险更大。具体体现在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与实施两个方面:在配置方面,剩余控制权是按照入股金额多少来分配的,谁入股多,谁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就大[4];而在实施方面,则由剩余控制权拥有者来操作实施,一般都是大股东或发起人。2.三种思路:民主思路、集权思路与分权思路
二、民主试验: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的民主决策模式
(一)民主决策模式的民主思路
合作金融组织的初衷与美好愿景就是实行民主管理,即组织决策由成员集体商议而定,希望能以此与股东至上型企业相区别,更加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从理念上看,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以及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是合作金融组织竭力贯彻的三大“基本原则”,从控制权(或治理权)、所有权以及收益权三个方面确保了其质性底线。在这方面,民主管理被认为是合作金融组织(或合作社)与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点,其依据是: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它强调成员的权利来自成员资格,而非来自财产权,资本在合作社中不过是为经营业务服务的工具[12]。
合作金融组织借鉴了合作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做法,在制度方面做了特殊设计。其一,要求成员入股。成员入股对于合作金融组织的贷款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7,13]。入股既是明确各自的权责,尤其是确立、细化不同利益主体的风险责任范围,同时也为成员参与组织管理提供了产权基础以及规范成员间关系的制度保障。其二,决策机制主要依靠民主商议[6]。民主管理体现在决策程序以及对“一人一票”等原则的遵守上,这些都是成员经协商制定的原则。其三,收益分配既包括按股分红,也包括按交易量返还[14]。按股分红比较容易理解,所得红利可视为股东所作出贡献的回报。那么,为什么还要按交易量返还呢?这是因为包含返利和分红的产品(主要是贷款业务,是由股金和存款转变而来)中有风险,按存贷业务量分配盈余,是将贷款风险内化由成员自己承担,真正发挥了组织成员的甄别与监督作用以及成员参与组织的治理作用。其四,风控机制方面主要依赖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15-16]。在组织内部,大家因人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相互之间都比较了解,也易于相互监督。而且,成员通常都生活在同一个村庄,借款人一旦有违约行为,因为声誉机制的存在还会受到其他村民的谴责和排斥。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是一个伪命题
历史经验与现实需求表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何广文认为,只要还存在众多的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组织的需求就是存在的[22]。合作金融组织一般由成员所有、成员管理并为成员服务,遵循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等具有合作制色彩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却因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在结构、特性和功能等方面发生了对其原有宗旨的重大背离,这一现象被称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23]。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其异化是指组织在目标上不再为全体社员服务,在治理制度安排上不再是成员主导、自我民主管理,在贷款产品和程序上不再坚持原先的微型金融信贷办法。
之所以会有异化问题,是因为大家相信合作金融组织最开始时是存在民主决策模式的,即合作金融组织是根据合作社思潮来设计与构建的。由于合作社思潮源远流长,影响力重大,支持者甚众,很多人都将合作社思潮及其元素视为圭臬,将其作为研判合作金融组织是否规范的准绳。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先入为主的认识,才有了合作金融组织是否存在异化的争论。有关合作金融异化问题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研究的考察对象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24-26];另一类研究的考察对象主要是农村资金互助社[4,27-28]。这些研究主要讨论了异化特征、异化原因以及制度重构等问题。
三、实践主流: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发起人控制型模式
(一)发起人控制型模式的集权思路
发起人控制型模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与民主决策模式不同,发起人控制型模式主张根据资本(即股份)来配置剩余控制权,通常发起人也就是大股东,①其因出资多而成为实际的控制者[4,8,29]。
1.分配。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控制权安排是由参与者的初始物质资本决定的。从来源看,股金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股,一般由发起人出资;另一类是资格股,又称互助金,主要由普通成员出资。在实践中,仅有原始股享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资格股仅享有固定收益分红或少量第二次分红[6]。一般来说,核心发起人都为乡村精英,且其股金在总股金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比例[29]。在具体操作中,某些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给核心成员提供附加投票权的做法,例如浙江省欣禾资金互助社[14]。通俗地讲,合作金融组织在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上是以物质资本出资为依据的,谁出资多,谁就享有组织剩余控制权。
2.实施。根据相关调查和案例研究[4,29],在实践中,一般由出资多、经验足、能力强、关系广的发起人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所有重大经济决策(如贷款决策、盈余分配)、章程制定、日常事务决议等都由少数发起人决定。马九杰和周向阳认为,这种发起人制度安排能够避免“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人成本[29]。发起人控制的结果是,组织内部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逐渐被少数核心社员掌控,普通社员的监督效力变弱,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四、有益探索: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分权型模式
(一)分权型模式的分权思路
分权型模式是指组织剩余控制权按风险和入股资金来分配,而在实施上主要是通过成员用自己的股金做担保。该模式通过担保将贷款决策与风险控制联系起来,尤其是在实施过程中将风险责任对应到人,以此努力做到二者的匹配[2]。
1.分配。该模式按照入股情况分配剩余控制权,组织成员只要愿意承担风险,用自己的股金为其他成员提供担保,就可以获得剩余控制权,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成员真实风控能力的选择,因为愿意提供担保的成员不一定就是组织中风控能力最强的。
2.实施。该模式通过这种担保的方式轮流实施剩余控制权,愿意提供担保的成员都可以通过入股和出具担保金额来提高其专有性投资,从而解决专有性投资不足问题。但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实践中绝大部分成员因风控能力有限而不愿提供贷款担保,这是该模式发展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3.收益分配。该模式在收益分配过程中按照“谁放贷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分配盈余,此时,放贷者也就是担保成员,其用自己的资金承担了风险责任,理应获取相应的收益。将风险责任作为分配标准之后,剩余索取权分配与剩余控制权分配就能保持一致,体现了权利、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五、反思与重构: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原则与路径
(一)认识反思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合作社思潮和股份制思潮对中国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与发展都影响深远。在“制度原则—制度过程—制度效果”的框架下,结合对民主决策模式、发起人控制型模式与分权型模式三种模式内在逻辑的阐述,本文对合作社思潮与股份制思潮两种思潮以及民主思路、集权思路与分权思路三种思路进行对比,如表1所示。
1.对两种思潮的再认识
实践中的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具有“表合实股”的特点,即表面上看具有“合作社”的特征,实际是按“股份制”在运行。整体来看,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设计尤其是政策规定试图基于合作社思潮来构建,具体体现在制度原则和制度过程中,即假定成员在风险责任与风险能力方面具有同质性,基本上是采用均分的方式来分配剩余控制权,同时采用多数原则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成员代表来实施剩余控制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真实的剩余控制权安排依据的是股份制思潮,即按股来分配剩余控制权,按多数原则来选择大股东实施剩余控制权,同时构建“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从匹配原则和制度过程来看,基于合作社思潮的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分配、实施难以在成员间实现权利、风险责任、能力、收益的统一。可以认为,合作社思潮的“一人一票”、民主选举等方式与制度原则和制度过程是冲突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立场不是要放弃民主管理,而是要想办法“扬弃”民主管理。股份制思潮之所以被现实世界尊重,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按照风险来分配剩余控制权,这是将能力、权利、风险与收益统一起来的基础。只不过,股份制思潮直接运用于合作金融组织,未能考虑大股东之间在风险管理能力和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方面存在异质性,以及股份制思潮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会发生偏离,进而损害成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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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寻求成员间能力、权利、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一)主要观点
本文研究发现,合作社思潮和股份制思潮及其元素并不能有效指导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的设计与实践,民主思路、集权思路和分权思路均难以在成员间有效配置剩余控制权(即剩余控制权配置时无法实现权利、风险、能力与收益之间的匹配),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具体而言,其一,民主决策模式仅仅出现在制度、政策构思及设计层面,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地,其背后的原因是“一人一票”中的“一票”是按人头配置,权利与风险责任并不对等。其二,发起人控制型模式同样存在剩余控制权配置与风险不匹配的问题,即剩余控制权都掌握在出资多的发起人手中,但发起人因初始入股资金而拥有的权利很可能超过了其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其三,分权型模式尽管考虑到了发起人控制型模式存在的发起人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超过其股金对应的风险责任问题,并采用成员轮流担保的方式来保证权利与风险的匹配,但仍存在大部分担保成员风控能力有限以及剩余收益分配不够合理等现象。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思潮与三种思路难以实现成员间能力、权利、风险和收益有效匹配与它们主要是根据初始股权结构来配置剩余控制权这一原则有关。具体而言,其一,在配置依据上,上述三种模式都是根据初始股权结构进行信号传递、分配与实施剩余控制权,以此来应对不同的贷款业务和时刻变化的业务场景。当初始股权结构被视为唯一的配置依据,基本上也就放弃了探寻成员间权利、风险及收益配置的其他可能性。其二,在配置前提上,上述三种模式对风险能力选择以及相关信号传递的重视不够。合作金融组织实现剩余控制权有效配置的前提之一,是在成员间甄别并选择出风控能力最强者。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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