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激励、研发操纵与研发绩效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编辑:硕博论文网 点击次数:
论文字数:7522 论文编号:sb2022071417325649084 日期:2022-08-28 来源:硕博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职称论文,本文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确立的公司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这一“一刀切”的微观认定门槛,研究公司是否会操纵研发投入以满足相关标准。研究发现,研发收入之比的分布在法规门槛附近不连续,这确认了公司研发操纵行为的存在。
一、引言
2016年底,张维迎教授与林毅夫教授就“产业政策之争”华山论剑,再一次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上风口浪尖。针对政府是否应该制定产业政策,张维迎强调“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林毅夫强调“有为政府”的价值,双方观点鲜明,难分伯仲。以研发激励政策为例,政府推出旨在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激励政策本是有深刻的经济理论支撑的。其原因在于,研发活动是公司创新的源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引擎(Schumpeter,1934;Romer,1990;Stokey,1995;Lerner&Wulf,2007),但研发活动风险较高,且可能被竞争对手模仿甚至抄袭,由此会导致公司研发投入不足(Arrow,1962;Kristiansen,1998)。Greenwald&Stiglitz(1986)曾指出,改善研发投入不足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制定税收干预政策,即通过降低税率减小公司研发失败带来的风险,同时将研发活动的经济收益内部化,以促进公司增加研发投入。实证研究也发现,减税政策的确可以激励公司提高研发投入(Hall,1993;Hall&VanReenen,2000;Bloom et al,.2002)。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
然而,只要涉及到对特定企业实施研发激励政策,就需要明确的筛选标准(Krugman,1983)。《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规定了近乎“一刀切”的标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不难看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个重要门槛,只有当研发强度超过该门槛时,公司才有可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进而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及一系列政府补助。然而,若规则制定者利用“门槛”让公司只能在两种政策之间进行选择,公司可能通过操纵相关项目,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政策(Dye,2002)。那么,《管理办法》采用近乎“一刀切”的认定标准给公司贴上“高新”或“非高新”标签,是否会激励部分公司通过操纵研发投入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呢?①伴随《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公司进行研发操纵的“蛛丝马迹”。如2011年5月26日,南岭民爆(002096)宣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查阅南岭民爆历年年报发现,2009、2010和2011年公司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之比均恰好等于3%。上述现象并非个例。据本文统计,2008—2014年,研发投入强度刚刚超过法规门槛0.5%的公司年度观测数共1195个。由此,本文推测,围绕法规门槛的研发操纵行为可能十分普遍。
..........................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在我国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较低,创新能力普遍不足。截止2007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中,研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之比仅为0.56%。上述现象引发政府部门的担忧。为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管理办法》这一“研发激励型”的产业政策应运而生。对于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针对三类指标制定了量化标准:(1)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不难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诸多门槛,如研发投入比例、科技人员比例、高新技术收入比例等。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难以辨别高新技术企业的真伪,而且政策实施中还可能存在寻租问题,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伪高新企业”视而不见。同时,若法律违规成本较低,“门槛型”的认定政策就可能会引发公司突破门槛的操纵行为。因此,本文试图解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机会主义操纵现象。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虽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多个标准,但上市公司年报并未披露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研发人员数量也仅从2015年才开始披露。鉴于此,本文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会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
.........................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公司研发操纵行为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公司是否进行研发操纵取决于研发操纵的收益和成本。具体地,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税收成本,赢得更多政府补助。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换言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10%的税前利润留在公司,数额相当可观。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能环保设备抵减税额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往往是各类政府补助的赢家(孙刚等,2016)。可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是公司获得税收优惠和众多政策性资金的敲门砖,公司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贴上“高新技术”的标签。
其次,我国法律执行力度较弱,即便“伪高新企业”被发现,其违规成本也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执行力度较弱(Allen et al,.2005),监管部门往往仅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缺乏实质性审查,导致大量漏网之鱼。较弱的法律监督也会纵容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Gilliamet al,.2015)。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仅规定,若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现象,公司高新技术称号随之失效,且公司须补缴以往税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认证,其中并未涉及针对欺骗行为的罚金或行政处罚。
最后,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伴随寻租问题,从而产生监管俘获。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可能向政府官员行贿,也可能与政府建立政治关联,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伪高新企业”视而不见。余明桂等(2010)指出,民营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建立政治联系来俘获掌握财政补贴支配权的地方政府官员,从而帮助自己获得更多财政补贴。
综上可见,由于研发操纵的收益大大高于研发操纵的成本,且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及寻租行为,公司就可能通过操纵研发投入以满足法规门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
H1: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减税优惠和政府补助,公司会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
................................
三、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考虑到上市公司于2008年才开始规范披露研发投入,本文样本始于2008年;同时,由于研发绩效的检验需要公司未来年度的专利数据,本文将样本截止于2014年。初始样本观测数为15420个,在此基础上,剔除金融类企业观测269个,剔除所有者权益小于0的观测276个,剔除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的观测195个,①剔除数据缺失观测400个,最终得到样本观测14280个。公司研发投入、发明数据来自CIR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自Wind和CSMAR数据库。

职称论文参考
职称论文参考

表1是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2008—2014年,研发投入大于零的公司占比从31.62%增加到82.11%。此外,尽管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不断提高,但各年度的均值和中位数均在3%附近波动,这与《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的临界值极为接近。据此,本文推测,可能有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操纵研发投入以超过该临界值。
表2是本文所有研究变量的变量定义。借鉴Burgstahler&Dichev(1997)和Bhojraj et al.(2009)的研究,我们定义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恰好高于法规门槛为研发操纵公司,具体地,本文以超过法规门槛0.5%或1%作为临界点进行度量。其他变量定义见表2所示。表3为相关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3显示,当以0.5%(1%)为区间宽度时,研发操纵公司(MBB)占比为8.33%(13.8%)。
................................
(二)公司研发操纵现象检验
《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由于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样本观测数较少,本文仅检验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公司的研发操纵现象。本文将样本按销售收入是否大于2亿元分为两组,对于销售收入大于等于2亿元(小于2亿元)的公司,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在刚刚超过3%(4%)时的样本量突然增多,则表明公司存在通过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的嫌疑。

职称论文怎么写
职称论文怎么写

图1以0.5%为区间宽度,分别绘制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和大于等于2亿元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的分布图。可以看出,当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在[4%,4.5%)区间内的样本量突然增多;当销售收入大于等于2亿元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在[3%,3.5%)区间内的样本量突然增多。为确保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绘制了以1%作为区间宽度的样本分布。结果完全一致。上述结果表明,公司会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
..............................
四、结论
日前,有关“产业政策之争”的讨论不断升温。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确立的认定门槛为切入点,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寻租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研究转轨经济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激励政策是否会诱发公司机会主义地操纵研发投入以满足法规门槛,并进一步分析公司研发操纵的形成机理及经济后果。
本文研究发现,《管理办法》会激励部分公司通过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进而享有税收优惠并获得更多政府补助。在民营企业、盈利企业以及位于税收征管力度较弱地区的企业中,公司研发操纵现象更为显著。进一步地,与其他公司相比,研发操纵公司的研发绩效较差,其原因在于,公司研发操纵行为主要以会计科目调整,或实际业务活动操纵等方式展开,其难以真正提升公司研发绩效。研究表明,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励公司进行研发操纵,最终导致公司研发绩效下降。
本文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首先,作为对张维迎和林毅夫掀起的“产业政策之争”的回应,本文从公司会针对产业政策做出策略性应对的视角为这一争论提供了微观证据。其次,与已有研究关注公司“整体盈余”门槛不同(Burgstahler&Dichev,1997;Degeorge et al,.1999),本文重点分析“研发投入”这一具体会计科目门槛。第三,已有文献多认为研发投入可以提高公司创新水平(Chan et al,.1990;Belderbos et al,.2004),但本文指出,通过会计科目调整或实际业务活动操纵而增加的研发投入无助于提升公司创新产出。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QQ 1429724474 电话 1896410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