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安管理制度与中国管理体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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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28000 论文编号:sb201311092158089008 日期:2013-11-10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保安服务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安全防范模式。保安服务业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作为向社会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一个特殊行业,在我国的社会公共安全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日渐突出。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已形成了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安机关为领导,以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主要内容的运行管理模式。

一、多元的法律规范体制

    我国目前没有就保安服务业由全国人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法律,国务院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依据的主要是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散见于国务院制定施行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分省市人人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保安服务业的政策主要有:1999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公安部2000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开办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保安员条件、保安服务范围及保安员职责等内容。涉及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中有关保安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主要有湖南、辽宁、广东等部分省市。如湖南省人人常委会颁布施行了《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服务公司成立的条件、保安服务工作的性质、范围、保安员的条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政策和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都将保安员定位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规定由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进行管理和监督,规定保安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从事具体执法工作,规定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禁止从事保安服务业。
   “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尽可能的司法化。行政应尽可能地被司法化。只有这种人所不熟知的做法才能使得国家为实现其目的的工作—即生动的行政一一被迫依照司法的被紧密约束的、有规律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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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方保安管理制度的现状及与我国管理体制之比较

 一、西方保安管理制度

    英国、比利时、加拿人、南非和美国纽约州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安服务业,是随着本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安服务业发达,综合实力较强,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服务领域较宽,已经渗入到社会各个工作和生活领域。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保安服务业的专门立法,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并人多突出了“程序”对控权的作用,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保安服务业的称谓、成立的条件、工作职责方面的规定略有不同,但主体内容基本相同。

(一)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比利时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通过议会立法或政府颁布法令的形式对保安服务业及保安行政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法律法规主要以法案、条例的形式出现,如比利时《保卫企业、保安企业及内部保卫部门法案》、加拿人《私人调查者与保安服务条例》、英国《2001年私人保安业法案》和美国纽约州《对于私人调查者,保释实施代理人,守护、护卫或巡查代理以及保安人员颁发执照的法案》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保安服务业的规定较宽,人多将私人调查者、保安企业、保卫企业、内部保安组织和联网报警中心等从事有偿安全防范工作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统一归于保安服务业范畴:只允许私人投资保安服务业,自然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在职公务员投资和涉足保安服务业。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对投资者执照的申请、主管保安服务业的内政部或警察当局职责、对投资者的调查、执照的颁发与续期、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保安企业及保安员的工作性质、职责、管理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安立法形式各异,但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俱备,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也较完善。既有像美国纽约州的立法那样,追求完善完备,力求对实体和程序的规定面面俱到:也有以一部《法案》为主体,辅之以一系列法令、法规作补充,并根据需要随时就一些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颁布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比利时1990年4月10日颁布了《保卫企业、保安企业及内部保卫部门法案》,共有六章二十四条,分别就法案的“适用范围”、“授权与批准”、“执行条件”、“监控”、“罚则和最终”、“暂时和废止的规定”进行了规定,《法案》颁布后至1994年4月12日期间,该国针对保安服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又另行制定、颁布了38个国家级法令和部级法规,就《法案》相关内容制定了实施细则,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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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方保安管理制度的现状及与我国管理体制之比较...................12
一、西方保安管理制度..........................................................................12
二、我国与西方保安服务业及保安行政管理制度之比较........................19
第三章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24
一、重构的背景........................................................................................24
二、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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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满足了社会各界的安全需要,是对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力补充,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现行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对我国的保安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离WTO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也还有不小的差距,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构筑任何一种行政管理制度,都需要分析这种制度所处的历史背景和行政法的立法思想,通过深入对社会发展趋势的研究,全面考察这种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背景和意义。保安行政管理制度的构筑同样如此。保安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保安服务业这一特殊服务业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同样要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重构要求我们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WTO规则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安行政管理制度中好的经验,对制度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制定和颁布施行全国统一适用的保安行政管理法,不但在实体上要求开放市场、限制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允许多种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存在,而且程序上要严格、规范,实现程序正义。二是要严格控权机制的建设,实现监管与服务的平衡。重构也将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文明执法,在监管和服务工作中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安机关在依法对保安服务市场严格监管的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工作水平,促进保安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导致整个文明价值体系的巨人创新。“行政法的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保安服务业作为向社会开展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一种特殊行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在世界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重构我国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需要我们具有极人的勇气和饱满的热情,因为这一改革,会对现有的管理体制作较人的修改,会打破原有的行政垄断和地域垄断,会触及一部分既得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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