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简化程序适用问题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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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15000 论文编号:sb201301032012075525 日期:2013-01-03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 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现状

一、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简易侦查情况

在我国,在侦查阶段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侦查的案件,在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但是任何公诉案件均适用相同的审查起诉程序,没有立法规定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需要适用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占绝大多数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侦查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那些事实简单清楚、证据明确充分,且具有关联性、唯一性,那么侦查机关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

二、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简易审判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院一部“两个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不够合理,只有当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才能启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启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按其意愿派员出庭。如果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追诉与审判两项权利集于法官一身。我国法院简易审判程序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容易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缺乏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机制。我国法院简易审判程序所适用的刑事案件类型也过于单一。

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缺失及其弊端

(一)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程序分流也体现在不起诉制度上,这种分流机制还不健全,发挥作用有限,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划分,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在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方面的缺失。

(二)弊端

笔者认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存在如下不合理之处:1、繁琐的审查起诉程序审查不利于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程序上的直接衔接我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程序分流大大限定了不起诉适用的范围。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程序的复杂性和封闭性,大大地限制了不起诉程序的正常运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1 条、289 条的规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将意见报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起诉部门对案件进行讨论,然后将部门意见和承办人意见一起报主管起诉工作的检察长,检察长决定不起诉后再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意见有分歧,还要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此复杂的审查起诉程序大大限制了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救济制度大大影响了酌定不起诉的实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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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法理依据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源于约翰.罗尔斯著的《正义论》。正义是什么呢?正义是公正、公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中,公正(也就是正义)是最根本性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真正地实现“实体公正”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能够稳定社会秩序。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1 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有效地参与诉讼;2 遵守审查起诉程序;3 程序违法能够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且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公诉案件刑事问题的公正解决。依据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对实体公正的实现具有绝对的保障作用;依据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快速办理轻微简单刑事案件过程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
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才能和谐发展。社会是不是公平正义,总是与社会制度相关联的,正义往往被当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价值标准。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使我们的社会像天平一样做到人人平等,或者保障人人平等;有缺陷的制度就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正义。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传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这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故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是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体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在当代社会,犯罪率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刑事案件也日趋复杂化,这使得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除了公正以外,效率已经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科学性、文明性的另一个重要尺度。一般情况下,世界各国都将诉讼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加以追求。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程序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诉讼拖延,清理案件积压,从法学理论角度反映了价值冲突中比例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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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法理依据........................................ 6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 6
二、体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 6
三、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关系 ........................................ 7
四、按照刑事案件的繁简度来分流审查起诉程序的法理依据 .................... 7
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 9
一、必要性 .............................................................. 9
二、可行性 ............................................................. 10
第四章 构建我国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设想................................... 11
一、基本原则 ........................................................... 11
(一)依法原则 ....................................................... 11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 11
(三)保障诉讼参与人各方诉讼权利原则 ................................. 11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 12
二、适用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案件条件 ....................................... 12
三、具体程序设计 ....................................................... 13
(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 13
(二)公诉与侦查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14
(三)公诉与监所检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15

结 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的简易程序改革片面以庭审为中心。按照刑事案件的繁简度分流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而且也不能仅仅着眼于审理审判程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任何公诉案件都只是适用同样的审查起诉程序。对于那些事实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是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起诉的,这符合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国“案多人少”检察系统现状。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具有唯一性,严肃性,法定性,那么审判程序都可以简化,审判程序前程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也同样应当可以简化。在中国澳门地区的简易程序规定中,不仅简化了审判程序,并且影响到起诉甚至侦查阶段。在中国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进行拘留机关所作的笔录,即可以代替正式的起诉书,检察机关也无须审查起诉和制作起诉书等。所以,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当考虑将简易程序的改革从只关注审判程序的简化走向同时关注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规定对一定类型的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进行简化甚至省略,使案件直接、迅速的进入审判程序。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是以提高效率为出发点的审判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既难以真正发挥简易程序高效、速决的优势,也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最佳契合。因此,构建新的简易程序,对促进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经过对现行法律规定情形分析,可以看出不完善的法律给实践应用带来的阻碍,从而引发了对其改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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