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力立法的“电网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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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38000 论文编号:sb201212271104285386 日期:2012-12-27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电网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 电网侵权责任定义

二、 电网侵权责任的种类
在有关电力的民事法律事件中,合同关系为供电企业与用电用户之间的供用电法律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关系和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具体来讲,前者是用户与供电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加以确定明确。另一种是事实供用电关系,即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但一直以自己名义交付电费的事实供用电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于,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前者可以选择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而后者则通常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诸法律。
电网侵权责任的相对方主要是无正式或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同时也包括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合同关系相对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用户方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选择侵权诉由的相对方。所以,侵权会经常单独出现或与合同同时出现在电力案件纠纷中,在电力案件纠纷中占了很大比重,形式多样,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事件中表现出多样的结果,主要集中在断电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电磁辐射造成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三大类。


第二节目前电力立法体系
在我国,电力立法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为电力相关的专门立法。另一部分是规定在其他非电力专门法的,但与电力有关的法律规范。后者包括了其他法条中特别指出了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了未明确特指电力有关的,但涵盖了电力相关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电网侵权的法律体系基本包括以下:第一部分主要包括:
1、占电力专门立法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它是由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2、199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8年国务院修订在我国,电力系统是由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电能的生产与消费系统,其功能是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电动力装置(如火电厂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电力辅助生产系统等)转化成电能,再经输配电系统将电能供应到各用户,通过各种设备再转换成动力、热、光等不同形式的能量,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而目前,中国电力企业也主要分为发电和输配电两大类型,前者主要是指发电厂,后者为供电企业。


第二章试论几类特殊的电网侵权


如上一章所述,电网侵权责任有着丰富的内涵,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种类也呈现多样,但笔者选取了电网侵权中最为典型的三类进行分节阐述,这三类特殊侵权责任是电网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也是电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类型,它承载着电网侵权责任的主要及重要的特点。


第一节断电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
由于电力设施多数曝露于室外,容易受到各种外力的侵害而发生故障,一辆车、一根鱼竿、一个气球、一根飘带都有可能成为电网故障的导火索。此外,供电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包括盗窃电力设施、用户超容以及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攻克的技术问题等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电力系统不稳定、电压波动、频率不稳、电网解裂、大面积停电等严重后果,从而引发断电而给用户带来设备毁坏、产品损失、可得利润的损失等一系列情况的发生,损害用户的财产利益。因此,因断电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纠纷在电网侵权责任中较为典型。


一、 断电财产损害责任的概述
断电,即因不同原因造成电力运行故障而导致的未持续性供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多表现在此类侵权中。司法实践中,供电企业也会被赋予更多的举证责任,证明影响供电企业向用户进行的连续性供电的原因、证明是否履行了《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计划检修、是否进行了设备的日常巡视或是否存在误操作等等),否则很容易会被判定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断电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种类多样:从故障发生的原因来分,主要表现为因第三人过错、用户自身过错或过失、不可抗力、电力运行事故四类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从受害人的类型来分,主要表现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政府机关等多个类别的侵权责任。从目前上海地区出现的断电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的特点来看,呈现出了申请主体从单纯的弱势群体(如农产品养殖户)逐渐范围扩大,逐渐呈现出了以企业为申请主体的趋势。同时赔偿金额从原先的直接损失扩大至包含了预计可得利润的全部损失,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风险特别大的行业的可得利润。


第二章 试论几类特殊的电网侵权..................... 14-34
    第一节 断电财产损害责任..................... 14-20
    第二节 电磁辐射污染的侵权责任.....................  20-27
    第三节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27-34
第三章 承担电网侵权责任..................... 34-39
    第一节 承担电网侵权责任.....................  34-36
第二节 电网侵权责任存在问题..................... 36-39


结论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签有书面合同的用户,如果其要求赔偿损失,则法院就会以侵权诉由进行立案,侵权诉讼中,则更强调法官的自由裁断,供电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评断依据,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多会承担不利后果。但实际上,《合同法》的第十章就将供用电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也贯穿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的义务均以书面形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同时供电企业可以考虑出台企业的服务行业标准,以此作为明确判断供电企业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
目前的现状是,供电企业依法不能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因为人力有限等原因没有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或仅行使了其中的某一小块,造成了电力管理职能的缺位,影响十分明显。当前,危害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的现象大量存在,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由于目前技术水平的有限性,不得不面临着对社会、集体和大部分人的利益与下部分利益的艰难抉择,但无论如何选择,也无法逃脱承担责任的尴尬境地。所以,无论从保障供电的安全,还是维护国家的利益,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协调和处理,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不同职责,使具体职权和义务更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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