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
刑事悬赏广告从广义上说,属于悬赏广告的一种,是根据发布主体的不同而划分出的悬赏广告类型。刑事悬赏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发现收集与案件侦破密切联系的相关信息,缴获涉案财物、获得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事先承诺向提供信息的公民兑现一定数额的赏金,并将被悬赏对象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线索。
传统上看,公安机关都是依靠自身的信息搜集能力办理案件,或者和其他地方的侦查机关合作共同办理案件。但是,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以往的办案方式往往受到信息搜集方面的局限性。这就需要侦查机关不断地更新办案思路,更上时发表展的脚步。刑事悬赏广告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高科技途径迅速传播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使得了解刑事悬赏广告内容的不特定人范围达到最大化。因而,对于特大重大刑事案件面向社会公众征集破案线索,不仅会大大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公安机关扩大信息来源、能够及时的获取案件情报,尽快破案。这也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些年来,刑事悬赏广告在我国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首先,刑事悬赏广告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基于自身的侦查权而采取的一种
侦查手段,是公权力发动的法律行为。这点和普通意义上的民事悬赏广告不同。民事悬赏是私权力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刑事悬赏广告既然是基于侦查权这种公权力而发动的侦查手段,广告发布人与相对人之间就不可能如民事悬赏广告一般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现实中,刑事悬赏广告从发布到最后的赏金支付,广告发布人始终处于优势主导地位。这也是刑事悬赏广告纠纷多发,且难以解决的关键所在。
其次,发布的主体不同,刑事悬赏广告的发布机关是侦查机关,其他机关、法人、以及自然人都不能发布刑事悬赏广告。如前所述,刑事悬赏广告是依据公权力而发动的侦查手段,自然不可能由公权力机关之外的主体来发布刑事悬赏广告,否则公权力的滥用就成为必然。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否定民事主体有发布刑事悬赏广告的权利,实践中也只允许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成为刑事悬赏赏金的出资人,但对外发出刑事悬赏广告的权力则只有公安等侦查机关独享。同时,刑事悬赏广告应该是在侦查机关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并且掌握一些案件线索和犯罪证据之后,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才能够发布和适用。只有限定特定的发布主体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够发布刑事悬赏广告,对公权力才能起到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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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刑事悬赏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及其难题
一、刑事悬赏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刑事悬赏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刑事悬赏古而有之,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因此刑事悬赏并不是我国当前社会制度下的产物,我国很早就有刑事悬赏制度的雏形。在汉武帝时期,那时候西汉朝廷就采用刑事悬赏的手段专门打击制作假币的犯罪;我国近代史上的辛亥革命时期,面临崩塌的晚清政府也曾把刑事悬赏作为打击革命志士的特殊手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并没有适合刑事悬赏制度产生的社会与法律土壤。一方面,适逢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 在经历过多年战争苦难的折磨之后中国百姓无不在享受自由安定的生活。刑事犯罪案件并不多见。而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我们国家主要的任务是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公安机关的核心职能是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刑事悬赏并不适用于该类案件。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民众受特定因素的影响,都有很强的政治觉悟,并且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远比当今社会简单得多,公安机关向民众征集线索的时候并不需要进行物质奖励就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而且提供线索的民众也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这就使得侦查机关收集案件相关信息的成本较低。
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初震惊全国的东北“二王”特大持枪杀人案的出现,该案件开了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先河。为了尽快将残暴的“二王”伏法,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明确提出了悬赏数额和领取方式。最终案件得以侦破也是依靠广大群众提供的有价值信息,可以说这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刑事悬赏广告的有益尝试。从此,刑事悬赏广告的作用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也为广大民众所了解。随后,刑事悬赏制度逐渐发展起来,侦查活动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刑事悬赏来扩大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刑事悬赏广告成为刑事犯罪案件侦破过程中收集案件线索,抓捕逃犯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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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 3
二、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6
第二章 我国刑事悬赏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及其难题 ............12
一、刑事悬赏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12
二、构建刑事悬赏制度的必要性.......................... 14
三、我国构建刑事悬赏制度面临的法律困局................ 17
第三章 刑事悬赏广告中的相对人 ..........................21
一、相对人的范围...................................... 21
二、相对人履行行为的认定.............................. 23
第四章 刑事悬赏的赏金支付 ..............................27
一、多数相对人悬赏金额的分配.......................... 27
二、相对人因履行行为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 28
三、加强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29
结 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率也是逐年攀升。而且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犯罪呈现出智能化、复杂化的新特点。面对犯罪自身出现的新情况,对与犯罪的侦破也应当有相应的手段。刑事悬赏广告对于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保证侦查机关及时破案,保障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刑事悬赏广告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必须构建完善的制度加以制约,否则不仅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对于刑事悬赏广告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尽管刑事悬赏广告自古就存在,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悬赏广告的制度制约还存在空白。只有对刑事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形成一套完善的刑事悬赏制度,才能使其规范化,减少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真正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一套完善的刑事悬赏制度,应该在不远的将来可以顺利实现。
最后,行政契约应该不违反公共利益。在行政契约的合法性上,要求其不得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刑事悬赏的初衷是为了获取刑事案件侦破的信息,尽快破获刑事案件,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刑事悬赏广告的发布及其所包括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是非法的,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所述,刑事悬赏广告的成立符合行政合同的诸要件。刑事悬赏广告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获得刑事案件侦破的信息,而与相对人达成的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