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概述
综合治理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综合”是综合治理最大的优势。一是力量的综合,即由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同时动员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二是手段的综合,即包括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三是工作的综合,涵盖“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人民群众的参与是综合治理的力量源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本的着眼点是人民群众,而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便是社区,人们都生活在不同的社区中,基层基础工作是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因此引出本文的关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讨论是极为必要的。本文旨在通过论述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并介绍美国第四次警务运动经验,为我国提供借鉴,以期找到一个适合于我国的发展模式。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定义
笔者认为,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义前,首先应对每个词义进行一下剖析。“社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的古籍中,现代的意义:“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关系的体系,包括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可大到整个人类社会,小到几个组合的社会团体组合。”它具有三个基本条件,必须拥有特定的空间和地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聚集在一起及共同的文化。我们这里分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即指广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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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体为纲的社区治安模式评述
一、我国传统治安模式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下,社区治安的提供者主要是单位。单位下的治安有个重要的前提是,人是单位人,单位是人们的身份象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人开始转变为社会人。人们对单位的依赖性变弱,而单位也开始转变成市场主体,分工细化,不再为其中的组成人员提供治安服务,原来的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提供的治安服务开始由政府独立提供。政府的治安压力增大,传统治安模式也受到冲击。
(一)“单位”治安模式
1、社会基础的“单位”
单位制度是中国独特的制度现象。“单位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形式。将单位基础视为社会的基础是因为公民的归属于其所在的单位,无论是生产生活都与单位紧密结合在一起。单位承担了其社会成员就业、住房、福利、教育等一切职能。孙立平提出,中国总体社会的形成是通过单位制这个组织中介来完成的。在单位体制下,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就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社会治安非常好。支持这种说法的人们大都认为那个时候虽然贫穷,但是人们的精神境界都很高尚,自然不像现在这个社会一样有这么多治安问题。但其实之所以在单位模式下社区的治安良好,根本的原因在于人口的固定性,没有流动人口,管理也就方便。个人自由受到了限制,治安可以利用的力量就显得异常强大。
2、个人的依附性
传统治安管理模式下,个人对单位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传统的单位中,人们关系紧密,生产生活在单位中都可解决。而且人们只有通过对单位的服从,才能获得其需要的社会资源。而单位则是通过对国家的服从,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因此个人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影响现代治安状况的多元因素,人口流动性,关系陌生化,经济差异等等问题,在单位制度下都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犯罪诱因减小。从而形成了国家——单位——公众这样一种控制与服从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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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区治安模式的选择及路径............................................33
一、现代社区治安模式的困境................................................................33
(一)变化的国情...............................................................................33
(二)复杂的治安................................................................................35
(三)摆脱困境的需求.........................................................................36
二、多元化社区治安模式的选择.........................................................38
(一)什么是多元化的社区治安.........................................................39
(二)多元化社区治安的优势..............................................................41
(三)多元化社区治安的基本原则........................................................42
(四)多元化社区治安的评价机制........................................................44
三、多元化社区治安模式的障碍和克服..............................................45
(一)权力多元化与国家权力统一性....................................................46
(二)居民、市场社区治安管理的权利基础.....................................47
(三)“政出多门”的责任追究.............................................................48
结 语
社区治安关系到民众基本生活的安定和基本权利的实现,任何人的日常生活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无法达成良好的社区治安,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无法真正实现现代政府的目的。如何实现社区治安的良性发展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大课题。而美国第四次警务运动以自治控权以及权力权能化为核心为我国提供了基本的思路。而更大的社会背景则是法治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现代政府理念的深入人心。法治政府要求政府权力得到控制,政府权力不能被滥用。但是在警察权力巨大的国家里,权力如何得到控制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这就要求在现代政府的发展中,我们必须要对政府权力有所警惕。而从服务政府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福利,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以及精神文化需求。这样反而要求扩大政府的权力。只有扩大化的权力,增强政府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才能够进一步的实现服务政府的目标。因此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冲突。
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之下,如何实现现代社区治安的治理就成为困难的课题。西方国家的社区警务运动提醒我们民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应该在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治的前提下实现社区治安的治理。这一点也与我国现在兴起了希求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理念观念产生了一致性。因此,在社区治安之中如何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就成为现代社区治安中的突破口。而进一步的则是如何发挥市场的力量。在传统的秩序行政领域实现民营化或者私化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但是权力多元化的现发表展为这一观念提供了根本性的理论前提。由于目的所带来的一致性,进而由于权力多元化所具有的制约政府权力的作用,这些都意味着充分发挥市场在秩序行政领域内的作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