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世遗城市再生式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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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58145 论文编号:sb2014110117451610885 日期:2014-11-02 来源:硕博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世界文化遗产联系着过去、现在、未来。它使一个历史城市的传统得以继续、使一个历史城市的文化得以传承,它既能够对本城市形成一个凝聚力、又能够通过全释历史城市演变的痕迹留给社会一份财富。

在当下社会,欧洲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再生方面,都处在世界的前列。早在17、18世纪的欧洲,就己经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随后,研究领域从文化遗产的建筑单体扩大到遗产城市层级。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保护的层面上’而是在如何适应当代社会进行了研究。从而,欧洲不仅文化遗产被很好的保留下来,而且也保留下来当地居民,保留下来了世遗城市的“精神价值”。(图1-1)

在我国,文化遗产重要性越来越胃自纟被社会所感知,对其保护工作也就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所谓的保护更多的是为了申请世界文化遗产,作为“摇钱树”,并带动经济效益,通过招商引资,进行旅游幵发的模式来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这种模式把世遗城市变成了一个旅游市场,更多的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然而这样方式有很大的弊端,因为商家总是会最大化的追求商业利益,对遗产缺少保护性的改造,使得很多遗产己面目全非,自身形态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保留下来的,己经不是原来的文化遗产了。著名的学着冯骥才对传统村落曾说:“可以利用,但不是开发。利用是指在确保历史真实性和发挥其文化的精神功能与文化魅力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益;开发则是一心赚钱而对遗产妄加改造,造成破坏。”与此同时,世遗城市中大量的原居住民大量减少,相反取而代之的增加了外来的商人。这样即使保留遗产建筑本身的实体,却忽略了遗产城市中精神价值。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文通过在欧洲世遗城市整体研宄的基础上,研究欧洲世遗城市如何在保护的基础上,实在现代生活的再生,使当地居民能够很好的享受现代的生活方式和需求。通过研究主要欧洲世遗城市国家的具体案例和对案例分析,和研究欧洲世遗城市再生式保护的方法。来对我国世遗城市的保护和再生带来启示和借鉴之处。

1.2.2研究意义

遗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鲜活的有机体。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遗产城市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对于遗产城市的保护,我们可以采取政府和当地居民互相配合,协调分工的方式进行保护。政府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当地居民进行具体的维修、建造。然而真正要使遗产城市能够在现代社会持续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使文化遗产能够满足当地居民能够拥有符合时代的生活,让他们在遗产城市中延续他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又能使遗产城市的形态及传统得到较好的保留与延续。

所以遗产城市要能顺应时代的发展,适应现代化的生活要求。主要从遗产的整体去考虑,如何通过一些方式方法,来满足当地居民现代化的生活。

 

第二章欧洲遗产再生式保护相关理论研究

 

2.1世遗相关保护和再生章程和欧洲遗产保护章程

2.1.1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章程

从《雅典宪章》以来,很多国际组织在不同时期发表了关于保护历史遗产的的相关国际性保护的公约、宪章、宣言和建议等。这些国际组织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对建筑遗产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说明的文献。截止目前,国际公认的有关建筑遗产保护的宣言及宪章文件等大约有30余部。主要章程见如下列表。(表2-1)

由上面列表可以看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对建筑单体的保护,扩大到建筑群体以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其包括历史街区和历史城市等。

 

2.2欧洲遗产保护和再生发展历程

欧洲早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对遗产建筑加以改建和扩建来更好的利用建筑。20世纪之前,也可见对建筑遗产的再生利用,但是真正达到理论的高度,并结合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加以再生却是世纪初期。20世纪后,对建筑遗产的再生主要分为开始阶段、发展阶段以及成熟阶段。

2.2.1早期欧洲遗产保护思想人物及流派

(1)法国遗产保护和修复的主要观点

法国作为启蒙思想的发源地,最早产生了正式的官方文物保护机构,从此人类的文物保护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而且法国最早提出的风格性修复在较长时间里影响了整个欧洲,虽然早期的一些文物保护造成了破坏,但是这些最早的修复意见直到今天还是有它的指导意义的。1834里美尔成为法国的历史性建筑监察官,同时让奥莱勒杜克作为首席建筑顾问,杜克遵循的是一种叫作“风格性修复的”原则,力争使建筑文物可以恢复到它建造时代的形式和风格,这种臆想性的修复会造成主管臆断,破坏史料真实性。经他主持修复的重要中世纪建筑物有巴黎圣母院,亚眠大教堂,卡尔卡松城等。(图2-2,图2-3)

 

第三章欧洲世遗城市再生式保护理论及相关案例研究........24

3.1法国相关理论例研究........24

3.1.1法国遗产保护和再生理论..........24

3.1.2法国遗产城市案例分析.........26

第四章世速城市现代再生式保护发展方式.........51

4.1世迪城市整生式保护发展方式.........51

4.1.1新建筑介入方式..........52

4.1.2整体重建方式.......58

第五章对我国世遗城市再生式保护的启示.........84

5.1我国世遺城市保护现状.........84

5.1.1我国世界遗产概述........84

5.1.2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85

 

第五章对我国世遗城市再生式保护的启示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明,是世界上的遗产大国。然而我国遗产保护的发展历史较晚,而且对遗产的保护和再生方面的认识有很多误区,使得我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5.1我国世遗城市保护现状

5.1.1我国世界遗产概述

中国在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2007年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截止2013年我国共有45项世界遗产,其中包括31项文化遗产、10项自然遗产和4项双重遗产。其数量在世界上仅次于意大利,是第二遗产大国。

我国虽然拥有较多的世界遗产数量,但是在世界遗产城市联盟下,城市层级整体的世界遗产城市数量仅有5个城市,他们分别是苏州、承德、丽江、澳门和平遥。这一数量落后于许多欧洲国家。这说明,虽然我国有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村,但是达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标准的却很少。同时,遗产的保护和申报更多的是单体遗产建筑或建筑群体居多,而不是城市层级的整体性保护。

 

结语

世界遗产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对于遗产的保护不只是单个建筑的保护,也要是对其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世界遗产城市就是城市型的建筑遗产,对遗产的整体进行保护。然而,任何一个生命体都要随着时间的变化进行更新,他不是静止不动的,遗产城市亦是如此。所以我们要对世界遗产城市保护的同时,要使其发展更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这样不仅对遗产的更好保护,也可以留住遗产城市里生活的居民。因为他们更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体,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所以世界遗产要进行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再生式保护,才能更好的留住当地居民,留住城市的灵魂。

纵观欧洲的遗产保护和再生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欧洲对于遗产保护和再生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也是经过了曲折与反复的阶段,但最终进入一个比较平稳成熟的发展阶段。在对于世界遗产保护和再生的相关章程中,也是经历从初级阶段的探索,到后来比较完善的阶段;也是经历从对建筑单体的保护,到整体性保护的过程;也是经历从单纯只是强调对遗产建筑的保护,到涉及对遗产建筑的利用和再生的过程。同时,对遗产建筑保护和再生的过程,更加注重原真性、整体性、可识别性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以及根据遗产建筑的损坏程度来界定对其介入等级。

欧洲对于遗产的保护和再生方面,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积极带头作用。他们对于遗产的再生式保护,具有许多相同的特性。首先,加强对遗产建筑的管理,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其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对其遗产建筑进行保护,有些法律不仅强调其保护也会涉及遗产建筑再生的相关内容。最后,注重在对遗产保护的同时强调其再生的利用,增加现代化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对建筑遗产进行现代化的更新设计,以满足现代人们的生活需求,使世界遗产城市在新的社会中发挥出新的活力。通过法国、意大利、德国和西班牙等欧洲主要国家的具体世界遗产城市案例分析,阐述在不同案例的环境背景下,实现他们在现代社会的再生式保护。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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